1、 1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412号)第 219 项。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 5 号)第六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二、 申请 条件 1.申请人条件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 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2、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 3)单位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
3、”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 (部门 )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 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 4)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2 行结算账户,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 (含 )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 5)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 的名称; 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6)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三、 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 ( 1)基本存款账户申请资料 存款人身份证件资料: 企业法人,应
6、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 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 (含 )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
7、、 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3 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还需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批文或批复。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 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 2)专用存
8、款账户申请资料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部资料; 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根据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资金性质 资料 住房基金 主管部门批文 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 粮、棉、油收购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按照人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规定出示相关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 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 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9、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有关的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 (部门 )名称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单位内设机构 (部门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 (部门 )开户的授权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
10、4 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发展改革委、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处置受让不良债权的有关文件。 ( 3)临时存款账户申请资料 存款人(非临时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部资料; 存款人(非临时机构)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不同开立原因的临时存款账户,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原因 资料 备注 临时机构 设立临时机构 驻地主管部门批文 1.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2.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非临时机构 异地
11、建筑施工及安装 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 ; 2、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1.营业执照正本; 2.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四、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开户银行机构现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开户材料。 2.申请受理:开户银行机构将相关资料收集完整,对申请人提交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相
12、关开户信息。 3.交接:开户银行机构专人将开户材料报送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按照要求登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受理后,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上签收。 4.审查: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对开户银行机构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基本要素、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致。审核合规的,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 支行在相应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审核不合规的,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在相应申请书上签署核准未通过的理由,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 5.
13、决定: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受理人员审核办结后,在开户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名章,打印开户许可证,随账户资料一并提交账户管理高级主管;账户管理高级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并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签章,退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受理人员。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受理人员整理账户资料,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登记开户许可证编号。 6.结果送达:开户银行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开户许可证,并按照开户银行机构内部工作流程向申请人发放开户许可证。 5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办理时限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受理、审查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后,认为开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核准开户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后,银行机构按照要求现场领取开户许可证。 八、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支付结算 科 联系方式:无锡市五爱路 33 号,联系电话: 0510-8222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