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守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本 守 则 是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公 司 全体 员 工 应 共 同 遵 守 的 行 为 准 则 。第 二 条 本 守 则 适 用 于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第 三 条 员 工 录 用 进 入 公 司 后 ,应 该 充 分 了 解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制 度 , 同 时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第 二 章 对 员 工 的 基 本 要 求第 四 条 热 爱 公 司 ,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第 五 条 遵 守 法 纪 , 遵 守 行 业 规 范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第 六
2、条 认 同 公 司 理 念 与 文 化 , 和 企 业 荣 辱 与 共 , 遵 循 公 司 宗旨 , 努 力 实 现 公 司 目 标 , 创 造 企 业 和 谐 发 展 氛 围 , 爱 岗 敬 业 , 努 力在 工 作 中 施 展 才 华 。第 七 条 认 真 负 责 , 诚 实 守 信 , 谦 虚 谨 慎 , 宽 以 待 人 , 严 于 律 己 ,坦 诚 协 作 , 讲 究 实 效 。第 八 条 团 结 互 助 , 不 搞 小 团 体 等 帮 派 活 动 。第 九 条 服 从 领 导 , 服 从 管 理 , 忠 实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责 。第 十 条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 经 常
3、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和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仪 容 整 洁 , 注 意 待 人 接 物 礼 仪 。第 十 二 条 爱 护 财 物 , 勤 俭 节 约 , 定 期 维 护 设 施 设 备 , 厉 行 节约 , 杜 绝 浪 费 。2第 十 三 条 尊 重 个 人 和 集 体 的 劳 动 。第 十 四 条 上 班 时 间 不 讨 论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话 题 , 尊 重 员 工 的 个人 隐 私 空 间 。第 十 五 条 每 个 员 工 只 有 一 个 直 接 上 级 , 只 服 从 一 个 上 级 的 直接 指 挥 , 只 向 一 个 上 级 直 接 报 告 , 下 级 除
4、上 级 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 重大 危 害 公 司 的 行 为 、 滥 用 职 权 、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行 为 外 , 不 得 越 级 申诉 ; 上 级 对 下 级 可 以 越 级 检 查 , 非 特 殊 情 况 , 不 得 越 级 指 挥 。第 三 章 员 工 享 有 的 权 利第 十 六 条 享 有 国 家 法 律 、 法 令 、 法 规 政 策 给 予 公 民 的 权 利 。第 十 七 条 享 有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给 予 员 工 的 权 利 。第 十 八 条 享 有 获 得 合 理 薪 酬 的 权 利 。第 十 九 条 享 有 公 司 规 定 的 一
5、 切 福 利 待 遇 。第 二 十 条 享 有 公 司 规 定 的 一 切 旅 游 、 娱 乐 、 文 化 学 习 、 培 训进 修 等 活 动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一 条 享 有 对 公 司 颁 布 公 开 信 息 的 知 情 权 。第 二 十 二 条 享 有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提 出 建 议 、 意 见 的 权 利 。第 四 章 员 工 应 尽 的 义 务第 二 十 三 条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律 、 法 令 、 法 规 和 政 策 。第 二 十 四 条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规 章 制度 、 本 部 门 和 本
6、 人 的 岗 位 职 责 、 工 作 流 程 和 工 作 标 准 , 按 时 间 和 要求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发 扬 团 队 精 神 , 注 重 团 队 合 作 , 以职业化的标3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 二 十 六 条 熟 悉 本 岗 位 职 责 , 对 本 职 工 作 要 认 真 负 责 , 要 有兢 兢 业 业 的 工 作 态 度 , 严 格 的 工 作 标 准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保 质 保量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服 从 公 司 的 人 事 调 配 和 工 作 分 配 。第 二 十 八 条 爱 护 公 司 财 物
7、, 保 养 好 本 人 使 用 的 办 公 设 施 ,不得借故损坏,不得窃取公物。第 二 十 九 条 完 成 对 公 司 、 客 户 承 诺 的 工 作 质 量 、 效 率 。第 三 十 条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 降 低 费 用 成 本 。第 三 十 一 条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公 司 、 本 职 位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活 动 。第 三 十 二 条 努 力 钻 研 专 业 知 识 , 提 高 自 己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业 务水 平 。第 三 十 三 条 自 觉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和 公 司 信 誉 。第 三 十 四 条 热 情 为
8、 客 户 服 务 , 一 切 以 客 户 满 意 为 宗 旨 。第 三 十 五 条 尊 重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 严 守 公 司 机 密 , 维 护 公 司 利益 。第 三 十 六 条 加 强 专 业 理 论 和 业 务 学 习 , 努 力 提 高 自 身 综 合 素质 。第 五 章 员 工 行 为 规 范第 三 十 七 条 保 持 雷 厉 风 行 的 工 作 作 风 , 忠 诚 、 敬 业 、 勤 勉 。第 三 十 八 条 保 持 真 诚 坦 率 的 人 际 关 系 , 团 结 向 上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领 导 、 同 事 、 客 人 主 动 问 候 , 时 时 保 持 微 笑
9、 。第 四 十 条 员 工 之 间 应 相 互 尊 重 , 精 诚 合 作 , 严 以 律 已 , 顾4全 大 局 , 多 关 心 、 多 赞 许 别 人 , 多 为 他 人 着 想 , 不 贬 低 别 人 , 虚心 接 受 他 人 意 见 , 不 传 播 小 道 消 息 。第 四 十 一 条 认 真 对 待 客 户 投 诉 , 不 与 客 户 争 执 , 迅 速 处 理 问题 , 不 抱 怨 、 不 拖 拉 、 不 推 诿 。 客 户 问 及 非 份 内 事 情 , 应 转 请 有 关部 门 答 复 或 积 极 协 助 解 决 。第 四 十 二 条 员 工 不 得 索 取 、 收 受 各 种
10、 贿 赂 , 包 括 各 种 优 惠 、馈 赠 , 推 辞 不 掉 的 物 品 须 交 由 公 司 统 一 处 理 ; 客 户 将 礼 品 、 小 费 赠予 公 司 的 , 员 工 个 人 不 得 收 置 。第 四 十 三 条 根 据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着 装 , 衣 着 要 整 洁 、 美 观 、 大方 , 不 得 穿 奇 装 异 服 , 注 意 外 表 修 饰 与 个 人 卫 生 。 不 得 裸 背 敞 胸 、穿 短 裤 或 背 心 、 卷 裤 脚 , 不 准 穿 拖 鞋 上 班 。第 四 十 四 条 员 工 在 各 种 场 合 以 端 正 、 洒 脱 、 精 干 的 形 象 出 现
11、 ,坐 、 立 、 行 姿 式 规 范 。第 四 十 五 条 客 人 进 出 应 主 动 起 立 迎 送 , 交 谈 姿 态 优 美 、 温 文尔 雅 , 用 好 敬 语 , 注 意 忌 语 , 不 以 肤 色 、 种 族 、 信 仰 、 衣 着 取 人 ,不 得 讥 讽 客 人 , 不 与 客 户 争 辩 。第 四 十 六 条 上 班 前 或 上 班 时 间 严 禁 喝 酒 , 没 有 必 须 的 公 务 安排 , 中 午 和 晚 上 严 禁 喝 酒 , 不 吃 带 刺 激 气 味 的 食 品 。第 四 十 七 条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不 得 在 办 公 室 就 餐 、 吃 零 食 ,
12、不 得有 不 雅 动 作 , 严 禁 从 事 打 牌 、 炒 股 、 赌 博 、 下 棋 、 上 网 聊 天 、 玩 游戏 等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第 四 十 八 条 严 禁 任 何 员 工 在 办 公 区 域 和 工 地 现 场 范 围 内 吸 烟 。第 四 十 九 条 办 公 区 域 和 工 地 现 场 未 经 允 许 ,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引领 客 户 随 便 进 出 。第 五 十 条 工 作 时 间 非 工 作 需 要 , 不 得 随 意 串 岗 、 粗 言 秽 语 ,5不 得 闲 聊 、 喧 哗 、 戏 闹 , 不 得 翻 阅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报 纸 、
13、杂 志 。第 五 十 一 条 工 作 时 对 所 有 来 电 务 必 在 铃 声 响 起 三 声 内 接 听 ,接 、 打 电 话 应 讲 究 效 率 , 谈 话 礼 貌 , 平 和 有 礼 , 严 禁 用 免 提 方 式 接 、打 电 话 。第 五 十 二 条 不 得 在 公 司 干 私 活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不 得 会 见 亲友 、 拨 打 私 人 电 话 ,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给 亲 友 特 殊 优 惠 , 以 损 害 公 司 利益 。第 五 十 三 条 员 工 发 现 有 形 迹 可 疑 和 不 法 行 为 人 员 , 应 提 高 警惕 , 密 切 注 意 , 并
14、立 即 报 告 保 安 人 员 和 有 关 领 导 。第 五 十 四 条 遇 到 外 来 客 户 或 公 务 检 查 人 员 , 应 及 时 报 告 有 关部 门 接 待 陪 同 。第 五 十 五 条 对 突 发 事 件 、 事 故 , 不 要 慌 乱 逃 离 , 应 冷 静 处 理 ,迅 速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和 领 导 , 并 主 动 理 清 应 对 预 案 , 在 领 导 或 有 关 部门 的 指 挥 下 积 极 参 与 处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卫 生 , 个 人 办 公 桌 上 的 物 品 摆 放 整齐 有 序 , 办 公 桌 的 桌 面 和 侧 面
15、 不 得 张 贴 任 何 纸 张 , 每 日 下 班 后 除 了办 公 电 脑 外 , 个 人 办 公 桌 上 不 得 出 现 任 何 物 品 , 上 班 时 间 的 水 杯 统一 放 置 在 饮 水 机 旁 边 的 低 柜 上 , 严 禁 员 工 使 用 纸 杯 喝 水 , 保 持 良 好的 卫 生 环 境 , 不 得 对 异 性 有 骚 扰 和 污 辱 行 为 。第 五 十 七 条 不 得 打 架 斗 殴 , 不 得 偷 窃 公 物 , 不 得 从 事 其 他 刑事 犯 罪 活 动 。第 五 十 八 条 严 禁 任 何 员 工 在 其 他 公 司 兼 职 。第 五 十 九 条 按 时 上
16、下 班 ,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 ; 下 班后 除 正 常 加 班 、 培 训 、 开 会 和 值 班 外 不 得 擅 自 留 在 公 司 场 所 内 逗留 、 玩 耍 , 处 理 私 人 事 务 。第 六 十 条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意 识 , 防 患 于 未 然 , 做 好 防 火 、 防6盗 工 作 , 不 得 携 带 危 险 物 品 进 入 公 司 场 所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守 则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签 署 后 生 效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施 行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守 则 若 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相 冲 突 , 则 按 国 家 规定 执 行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守 则 解 释 权 归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二 0 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