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 诺 函致: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本公司有意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 )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 )挂牌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简称“ 标的股权” )转让事宜, 现做以下承诺:1. 本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非金融机构),已经取得有权机构同意本公司受让标的股权的批准文件且已经履行了必需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2. 本公司向转让方及北金所所提交的全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 本公司已自行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
2、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受让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规定,确认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满足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规定,本公司受让标的股权后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4. 如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或本公司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或本公司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未能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同意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赔
3、偿金支付予转让方。5. 本公司承诺将在签署标的股权转让合同后根据转让方要求及时备齐所有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受让标的股权的申请文件。6. 本公司承诺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标的股权转让且收到转让方划款指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已交付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北金所指定账户。7. 本公司承诺标的股权对应的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确定)期间标的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经审计的净资产增加值归转让方所有。8. 本公司已仔细阅读并全部接受挂牌公告全部内容,同意遵守或接受公告中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条件与受 让方资格条件” 列明的全部 规定和要求。9. 本公司已仔细阅读并全部接受转让方在北金所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文件,同意股权转让合同的全部内容构成本项目交易条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公司承诺根据北金所规定的交易程序一经确认为标的股权的受让方,本公司将无条件签署经北金所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而不再针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意见或异议。承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