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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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化 部 令 第 26 号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3 年 3 月 17 日 文 化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发 布 ,自 2003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部 长 孙 家 正 二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管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和 中

2、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 是 指 对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和 其 它 具 有 文 物 价 值 的 古文 化 遗 址 、 古 墓 葬 、 古 建 筑 、 石 窟 寺 和 石 刻 、 近 现 代 重 要 史 迹 及 代 表 性 建 筑 、 壁 画 等 不 可 移 动 文物 进 行 的 保 护 工 程 。 第 三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必 须 遵 守 不 改 变 文 物 原 状 的 原 则 , 全 面 地 保 存 、 延 续 文 物 的 真 实 历 史信 息

3、 和 价 值 ; 按 照 国 际 、 国 内 公 认 的 准 则 , 保 护 文 物 本 体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历 史 、 人 文 和 自 然 环 境 。 第 四 条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专 项 的 总 体 保 护 规 划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应 当 依 据 批 准 的 规 划 进行 。 第 五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分 为 : 保 养 维 护 工 程 、 抢 险 加 固 工 程 、 修 缮 工 程 、 保 护 性 设 施 建 设 工程 、 迁 移 工 程 等 。 ( 一 ) 保 养 维 护 工 程 , 系 指 针 对 文 物 的 轻 微 损 害 所 作

4、 的 日 常 性 、 季 节 性 的 养 护 。 ( 二 ) 抢 险 加 固 工 程 , 系 指 文 物 突 发 严 重 危 险 时 , 由 于 时 间 、 技 术 、 经 费 等 条 件 的 限 制 , 不能 进 行 彻 底 修 缮 而 对 文 物 采 取 具 有 可 逆 性 的 临 时 抢 险 加 固 措 施 的 工 程 。 ( 三 ) 修 缮 工 程 , 系 指 为 保 护 文 物 本 体 所 必 需 的 结 构 加 固 处 理 和 维 修 , 包 括 结 合 结 构 加 固 而进 行 的 局 部 复 原 工 程 。 ( 四 ) 保 护 性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 系 指 为 保 护

5、 文 物 而 附 加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的 工 程 。 ( 五 ) 迁 移 工 程 , 系 指 因 保 护 工 作 特 别 需 要 , 并 无 其 它 更 为 有 效 的 手 段 时 所 采 取 的 将 文 物 整体 或 局 部 搬 迁 、 异 地 保 护 的 工 程 。 第 六 条 国 家 文 物 局 负 责 全 国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管 理 , 并 组 织 制 定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和 定 额 。 第 七 条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文 物 管 理 或 使 用 单 位 , 包 括 经 国 家 批 准 , 使 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6、 的 机 关、 团 体 、 部 队 、 学 校 、 宗 教 组 织 和 其 它 企 事 业 单 位 , 为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业 主 单 位 。 第 八 条 承 担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国 家 文 物 局 认 定 的 文 物保 护 工 程 资 质 。 资 质 认 定 办 法 和 分 级 标 准 由 国 家 文 物 局 另 行 制 定 。 第 九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管 理 主 要 指 立 项 、 勘 察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及 验 收 管 理 。 第 二 章 立 项 与 勘 察 设 计第

7、十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按 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级 别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并 按 以 下 规 定 履 行 报 批 程 序 : 一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工 程 , 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为 申 报 机 关 , 国家 文 物 局 为 审 批 机 关 。 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工 程 以 文 物 所 在 地 的 市 、 县 级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为申 报 机 关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为 审 批 机 关

8、。 市 县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及 未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保 护 工 程 的 申 报 机 关 、 审 批机 关 由 省 级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 第 十 一 条 保 养 维 护 工 程 由 文 物 使 用 单 位 列 入 每 年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经 费 预 算 , 并 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抢 险 加 固 工 程 、 修 缮 工 程 、 保 护 性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立 项 与 勘 察 设 计 方 案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的 规定 履 行 报 批

9、 程 序 。 抢 险 加 固 工 程 中 确 因 情 况 紧 急 需 要 即 刻 实 施 的 , 可 在 实 施 的 同 时 补 报 。 迁 移 工 程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后 ,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条的 规 定 报 批 勘 察 设 计 方 案 。 第 十 二 条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在 原 址 重 建 已 经 全 部 毁 坏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后 ,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10、 报 批 勘 察 设 计 方 案 。 第 十 三 条 工 程 项 目 的 立 项 申 报 资 料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工 程 业 主 单 位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名 称 ; 二 拟 立 项 目 名 称 、 地 点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级 别 、 时 代 , 保 护 范 围 与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的 划 定 、 公布 与 执 行 情 况 ; 三 保 护 工 程 必 要 性 与 实 施 可 能 性 的 技 术 文 件 与 形 象 资 料 、 录 像 或 照 片 ; 四 经 费 估 算 、 来 源 及 计 划 工 期 安 排 ; 五 拟 聘 请 的 勘 察 设 计

11、单 位 名 称 及 资 信 。 第 十 四 条 已 立 项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应 当 申 报 勘 察 、 方 案 设 计 和 施 工 技 术 设 计 文 件 。 重 大 工 程要 在 方 案 获 得 批 准 后 , 再 进 行 技 术 设 计 。 第 十 五 条 勘 察 和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包 括 : 一 反 映 文 物 历 史 状 况 、 固 有 特 征 和 损 害 情 况 的 勘 察 报 告 、 实 测 图 、 照 片 ; 二 保 护 工 程 方 案 、 设 计 图 及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 三 工 程 设 计 概 算 ; 四 必 要 时 应 提 供 考 古 勘 探

12、 发 掘 资 料 、 材 料 试 验 报 告 书 、 环 境 污 染 情 况 报 告 书 、 工 程 地 质 和水 文 地 质 资 料 及 勘 探 报 告 。 第 十 六 条 施 工 技 术 设 计 文 件 包 括 : 一 施 工 图 ; 二 设 计 说 明 书 ; 三 施 工 图 预 算 ; 四 相 关 材 料 试 验 报 告 及 检 测 鉴 定 结 果 。 第 三 章 施 工 、 监 理 与 验 收第 十 七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中 的 修 缮 工 程 、 保 护 性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和 迁 移 工 程 实 行 招 投 标 和 工 程监 理 。 第 十 八 条 重 要 文

13、物 保 护 工 程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批 招 标 文 件 及 拟 选 用 的 施 工 单 位。 第 十 九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规 范 , 购 置 的 工 程 材料 应 当 符 合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质 量 的 要 求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 其 工 作程 序 为 : 一 依 据 设 计 文 件 ,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 二 施 工 人 员 进 场 前 要 接 受 文 物 保 护 相 关 知 识

14、 的 培 训 ; 三 按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要 求 作 好 施 工 记 录 和 施 工 统 计 文 件 , 收 集 有 关 文 物 资 料 ; 四 进 行 质 量 自 检 , 对 工 程 的 隐 蔽 部 分 必 须 与 业 主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检 验 并 做好 记 录 ; 五 提 交 竣 工 资 料 ; 六 按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保 修 , 保 修 期 限 自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算 , 除 保 养 维 护 、 抢 险 加 固 工 程 以外 , 不 少 于 五 年 。 第 二 十 条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新 的 文

15、 物 、 有 关 资 料 或 其 它 影 响 文 物 保 护 的 重 大 问 题 , 要 立 即记 录 , 保 护 现 场 , 并 经 原 申 报 机 关 向 原 审 批 机 关 报 告 , 请 示 处 理 办 法 。 第 二 十 一 条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需 变 更 或 补 充 已 批 准 的 技 术 设 计 , 由 工 程 业 主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和施 工 单 位 共 同 现 场 洽 商 , 并 报 原 申 报 机 关 备 案 ; 如 需 变 更 已 批 准 的 工 程 项 目 或 方 案 设 计 中 的 重 要内 容 , 必 须 经 原 申 报 机 关 报 审 批 机

16、关 批 准 。 第 二 十 二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应 当 按 工 序 分 阶 段 验 收 。 重 大 工 程 告 一 段 落 时 , 项 目 的 审 批 机 关应 当 组 织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阶 段 验 收 。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程 竣 工 后 , 由 业 主 单 位 会 同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验 评 , 并 提 交 工 程 总 结 报 告 、 竣 工 报 告 、 竣 工 图 纸 、 财 务 决 算 书 及 说 明 等 资 料 , 经 原 申 报 机 关 初验 合 格 后 报 审 批 机 关

17、 。 项 目 的 审 批 机 关 视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成 立 验 收 小 组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单 位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工 程 验 收 中 发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 由 业 主 单 位 及 时 组 织 整 改 。 第 二 十 五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业 主 单 位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申 报 机 关 和 审 批 机 关 应当 建 立 有 关 工 程 行 政 、 技 术 和 财 务 文 件 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所 有 工 程 资 料 应 当 立 卷 存 档 并 归 入 文

18、 物保 护 单 位 记 录 档 案 。 重 要 工 程 应 当 在 验 收 后 三 年 内 发 表 技 术 报 告 。 第 四 章 奖 励 与 处 罚第 二 十 六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设 立 优 秀 工 程 奖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 或 对 文 物 造 成 破 坏 的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及 国务 院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八 条 非 国 有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保 护 维 修 , 参 照 执 行 本 办 法 。 第 二 十 九 条 以 前 发 布 的 规 章 与 本 办 法 相 抵 触 的 , 以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为 准 。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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