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曲阳县文物保护责任书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 办法 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1、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2、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 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3、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协助文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物进行安全、消防等检查工作。5、因单位
2、管理不当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6、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文物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7、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 的警示标志。 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8、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9、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曲阳县文化文物旅游局(盖章) 乡(镇)(盖章) 曲阳县消防支队(盖章) 村(盖章) 曲阳县宗教局(盖章) 使用、管理单位或人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