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月日实施2004-07-12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向社会公布了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该条例经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批准,并将于年月日起实施。该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严厉处罚擅自修缮者昆明市是国务院第一批公布的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大量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修缮。在实际工作中,现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等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难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种文物违法行为。在这种形势下,昆明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应运而生。文物商店要亮证经营 条例规定,经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风貌保护区,不得
2、改变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因特殊情况改变其原有历史风貌的,应当报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保护的街区、村镇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护其历史风貌。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时,国家可以按其使用功能进行置换或者优先收购。鼓励公民设立历史文化博物馆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现文物要立即停工 国有不
3、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保护及修缮、保养。没有使用人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保护,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修缮、保养。属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予以修缮经费补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保护及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文物修缮谁负责 在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工、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局部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
4、到报告后,小时内提出停工或复工意见。停工的,应当在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新建建筑的要求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与昆明市历史文化相关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市、县(市)区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文物管理所、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文物藏品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物藏品鉴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设置文物藏品专用库房及专职库房保管人员,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严格保
5、护历史文化街区 条例规定,文物商店应当亮证经营。销售的文物应当由经营者按品类如实登记,经审核并加贴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核标识后,方可销售。不得伪造、挪用、涂改文物审核标识,销售的文物应当明码标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的文物有: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条例中规定的,应当由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地方性法规应运而生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修缮过程中,明显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万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了抢救修缮,所有人拒不支付修缮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