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制件常用外观检查标准(采用国标:GB/T3324-2008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尺寸及其偏差:(单位:mm)11 产品外形尺寸偏差: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1 2 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2形状和位置公差:(单位:mm)21 翘曲度:面板、正视面件对角线长度1400 时,为3.0; (700,1400)时为2.0; 700 时,为1.0。2.2 平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0.2。3标识的一致性:产品所使用的木材名称应与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中明示的一致。4虫蛀材产品中不应使用有活虫尚在侵蚀的木质材料,实木类材料应经杀
2、虫处理。5木材含水率家具用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 8%至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含水率+1%。6外观要求6.1 木制件外观6.1.1 贯通裂缝 应无具有贯通裂缝的木材。6.1.2 腐朽材 外表应无腐朽材,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 20%。6.1.3 树脂囊 外表和存放物料部位用材应无树脂囊。6.1.4 节子 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 1/3,直径不超过 12mm(特殊要求的除外)6.1.5 死节、孔洞、夹皮和树脂道、树胶道 应进行修补加工(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5mm 的缺陷不计) ,缺陷陷数外表不超过 4 个,内表不超过 6 个。6.1.6 其他轻微材质缺陷 如裂缝(贯通裂缝
3、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6.2 人造板件外观6.2.1 干花、湿花 外表应无干花、湿花6.2.2 污斑 同一板面外表,允许 1 处,面积在 3mm230mm2内。6.2.3 表面划痕 外表应无明显划痕6.2.4 表面压痕 外表应无明显压痕6.2.5 色差 外表应明显色差6.2.6 鼓泡、龟裂、分层 外表应无鼓泡、龟裂、分层6.3 漆膜外观要求6.3.1 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6.3.2 应无褪色、掉色现象6.3.3 涂层不应有皱纹、发粘或漏漆现象6.3.4 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缺陷不应超过 4 处。7 有害物质限量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GB18584 的规定8 阻燃性木家具阻燃性为合同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公共场所木家具阻燃性至少应达到 GB20286-2006 规定的阻燃 2 级水平。其他场所木家具阻燃性可由供需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