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 准 球 台斯 诺 克 的 台 面 规 格 : 1 标 准 斯 诺 克 球 台 的 内 沿 竞 赛 面 积 约 为 3569mm x 1778mm, (11ft8 1/2in x 5ft10in)误 差 不 得 超 过 正 负 13mm(正 负 1/2in)。 2 球桌 的 高 度 为 851mm 至 876mm(从 地 板 到 台 框 边 2tf9 1/2in 到 2ft10 1/2in)。 3 袋口 宽 度 : 1 球 桌 的 四 周 各 有 一 个 球 袋 ( 两 个 位 于 置 球 点 一 端 的 叫 顶 袋 , 两 个 位于 罚 球 区 一 端 的 叫 底 袋 ) ; 另 外 在
2、球 台 的 两 个 长 边 正 中 心 各 有 一 个 袋 口 ( 称 为 中 袋 ) 。2 袋 口 的 宽 度 应 符 合 世 界 职 业 比 列 式 及 斯 诺 克 台 球 联 合 会 ( WPBSA) 确 定 的规 范 ( 最 近 距 离 85.0mm) 。 4 开 球 线 与 底 区 : 距 离 底 岸 内 沿 737mm(29in)、 画 一 直 线 平 行 于 底 岸 , 称 为 开 球 线 ; 开 球 线 与 底 岸 之 间 的 区 域 为 底 区 。 5 开 球 区 ( D 区 ) : 在 底 区 内 , 以 开 球 线 的 中 点 为 圆 心 , 以 292mm(11 1/2
3、in)为 半 径 画 出 的 半 圆 形 为 开 球 区 。 6 置 球 点 : 球 台 上 有 四 个 置 球 点 位 于 纵向 中 心 线 上 , 其 中 : a) 黑 球 置 球 点 : 距 顶 岸 垂 直 距 离 为 324mm(12 3/4in) b) 蓝 球 置 球 点 : 球 桌 正 中 心 c) 粉 球 置 球 点 : 顶 岸 与 蓝 球 点 连 线 的 正 中 点 d) 棕 球 置 球 点 : 开 球 线 的 中 心 点 从 开 球 区 的 一 侧 看 , D 区 与 开 球 线 的 右 交 叉点 为 黄 球 点 ; 左 侧 交 叉 点 为 绿 球 点 。 编 辑 本 段 球
4、 、 球 杆 与 辅 助 器 械所 有 球 都 是 应 用 优 质 材 料 制 造 , 每 个 球 的 直 径 为 52.5mm, 公 差 应 在 正 负0.05mm 范 围 内 , 同 时 : 1 所 有 球 的 重 量 必 须 相 同 , 每 副 球 的 公 差 应 在 正 负3g 范 围 内 。 2 更 换 一 个 球 或 一 副 球 , 需 经 双 方 运 动 员 同 意 或 由 裁 判 员 决 定 。 3 球 杆 : 比 赛 使 用 的 球 杆 不 得 短 于 914mm(3ft), 且 在 球 杆 的 外 观 与 结 构 与 传 统 及 被广 泛 认 可 的 形 态 不 得 有 较
5、 大 的 差 异 。 4 辅 助 器 械 : 当 运 动 员 处 于 不 利 于 运 杆 的位 置 时 , 可 以 使 用 各 种 架 杆 、 长 杆 、 加 长 杆 及 连 接 管 等 器 械 。 这 些 器 械 可 以 是 桌 球 原 来配 置 的 , 也 可 以 运 动 员 自 带 或 由 裁 判 员 提 供 。 所 有 器 械 必 须 按 WPBSA 所 提 供 的 设计 参 数 制 造 。 编 辑 本 段 比 赛 规 则斯 诺 克 比 赛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单 独 或 分 边 进 行 。 可 概 述 如 下 : 1 比赛 时 , 选 手 们 使 用 相 同 的
6、主 球 击 打 目 标 球 。 共 有 21只 目 标 球 , 其 中 : 15只 红 球 各 一分 ; 黄 色 球 2分 ; 绿 色 球 3分 ; 棕 色 球 4分 ; 蓝 色 球 5分 ; 粉 色 球 6分 ; 黑 色 球 7分 ; 2 运 动 员 标 准 击 球 顺 序 : 将 红 色 球 与 彩 色 球 分 别 交 替 落 袋 , 直 至 所 有 红 色 球 全 部 离 台 ,然 后 按 彩 球 分 值 由 低 至 高 的 顺 序 也 至 全 部 离 台 为 止 。 3 一 杆 球 之 内 每 个 入 袋 的活 球 的 分 值 均 记 入 击 球 运 动 员 的 得 分 记 录 上 ;
7、 4 球 员 犯 规 被 罚 的 分 数 应 加 在 对手 的 分 数 记 录 上 ; 5 斯 诺 克 比 赛 的 基 本 战 术 是 要 尽 量 把 主 球 留 在 你 的 对 手 没 有活 球 可 打 的 地 方 。 也 就 是 给 你 的 对 手 做 障 碍 。 如 果 一 方 队 员 落 后 对 手 很 多 分 的 话 , 那 么制 作 障 碍 让 对 手 被 罚 分 就 成 为 非 常 重 要 的 得 分 手 段 。 6 一 盘 的 获 胜 者 , 应 是 运动 员 或 一 方 : 1 获 得 最 高 分 数 。 2 该 盘 的 对 方 认 负 , 或 对 方 由 于 “无 意识 救
8、 球 “与 “不 正 当 行 为 “被 判 罚 。 7 一 局 的 获 胜 者 应 是 运 动 员 或 一 方 : 1 赢 得 该 局 全 部 或 必 须 的 盘 数 。 2 赢 得 该 局 最 多 总 分 数 与 相 应 的 累 计 分 数 。 3 对 方 在 该 局 由 于 “不 正 当 行 为 “被 判 罚 。 8 一 场 的 获 胜 者 , 为 运 动 员 或 一 方赢 得 该 场 最 多 局 数 或 获 得 最 多 总 分 相 应 的 累 计 分 数 。 9 球 的 置 放 : 1 比 赛 开 始 前 主 球 为 手 中 球 , 其 它 目 标 球 的 摆 放 位 置 如 下 : a
9、) 15只 红 球 相 互紧 贴 成 等 边 三 角 形 摆 在 红 球 区 ; 三 角 架 顶 点 的 那 只 红 球 位 于 球 台 中 心 线 , 并 尽 可 能 靠 近粉 色 球 , 但 不 得 相 贴 ; 三 角 架 的 底 线 与 顶 岸 平 行 。 b) 黄 色 球 摆 在 D 区 的 右 侧 ,绿 色 球 摆 在 D 区 的 左 侧 , 棕 色 球 摆 在 开 球 线 中 点 , 蓝 色 球 摆 在 中 心 置 球 点 , 粉 色 球 摆在 三 角 架 顶 点 , 黑 色 球 摆 在 置 球 点 上 。 2 比 赛 开 始 后 , 在 击 球 方 提 出 合 理 要 求下 ,
10、只 有 裁 判 员 才 可 以 擦 拭 球 , 并 且 : a) 如 球 不 在 置 球 点 上 , 则 当 球 被 拿 起 之前 , 球 所 在 位 置 应 用 定 位 器 作 标 志 ; b) 用 以 标 志 被 擦 拭 球 位 置 的 定 位 器 , 将 被当 作 该 球 对 待 , 并 获 得 该 球 的 分 值 , 直 至 该 球 被 擦 拭 完 并 被 放 回 原 位 为 止 。 如 果 击 球 运动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运 动 员 触 摸 或 扰 动 定 位 器 , 则 他 将 被 当 作 击 球 运 动 员 一 样 处 罚 , 而 比 赛次 序 不 受 影 响 。 如 有
11、必 要 , 裁 判 员 还 可 将 定 位 器 或 已 被 擦 拭 过 的 球 再 放 回 他 认 可 的 原 位上 , 即 使 球 已 被 拾 起 。 10 比 赛 方 式 : 比 赛 开 始 前 , 参 赛 各 方 应 采 用 抽 签或 彼 此 同 意 的 方 式 来 确 定 比 赛 次 序 。 1 一 旦 比 赛 次 序 决 定 下 来 , 每 盘 之 中 的 击球 顺 序 就 不 得 改 变 。 除 非 一 方 犯 规 后 , 对 方 要 求 他 继 续 击 球 。 2 一 局 比 赛 中的 各 盘 应 由 参 赛 各 方 轮 流 开 球 。 3 首 杆 运 动 员 应 从 手 中 球
12、 开 球 , 当 其 球 杆 的 皮头 碰 到 主 球 后 , 或 是 : a) 完 成 了 一 击 球 ; b) 让 主 球 移 动 一 个 位 置 ; 4 为 了 打 好 一 击 球 , 不 得 有 违 犯 处 罚 的 情 况 发 生 。 5 每 轮 次 的 第 一 击 以 红 球( 或 指 定 自 由 球 ) 为 活 球 , 直 至 所 有 红 球 全 部 离 台 为 止 。 一 击 球 之 内 每 个 入 袋 活 球 的分 值 均 应 记 入 得 分 记 录 。 在 同 一 次 击 球 进 袋 的 每 一 红 球 与 任 何 被 指 定 当 作 红 球 的 自 由 球 ,它 们 的 分
13、 值 应 记 入 得 分 记 录 。 ( 6) 如 一 红 球 或 一 被 指 定 当 作 红 球 的 自 由 球 被 击进 袋 , 该 运 动 员 可 继 续 进 行 下 一 击 球 , 且 下 一 个 活 球 应 是 该 运 动 员 所 选 的 一 个 彩 球 。 如该 彩 球 被 击 进 袋 , 可 得 分 。 然 后 再 将 彩 球 放 回 置 球 点 。 7 红 球 全 部 离 台 前 , 轮流 交 替 地 将 红 球 与 彩 球 击 进 袋 , 才 能 一 杆 继 续 下 去 。 直 到 台 面 上 最 后 一 只 红 球 被 击 落 后 ,随 之 一 个 彩 球 也 被 击 进
14、袋 , 一 杆 球 仍 可 继 续 进 行 。 8 红 球 全 部 离 台 后 , 台 面 上的 彩 球 按 分 值 从 小 到 大 , 依 次 成 为 活 球 , 当 下 一 彩 球 进 袋 后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 即 留在 桌 外 , 不 再 取 出 。 然 后 , 击 球 运 动 员 再 击 打 下 一 个 彩 球 。 9 红 球 落 袋 或 出界 后 不 再 摆 回 到 台 面 上 , 即 使 运 动 员 因 犯 规 而 由 此 受 益 , 也 不 予 考 虑 , 但 是 有 些 特 殊 情况 例 外 。 10 如 果 击 球 方 一 击 球 没 有 得 分 或 犯 规
15、 , 则 其 这 一 轮 次 击 球 结 束 。 对 方从 主 球 停 止 的 地 方 开 始 击 球 。 如 果 主 球 出 界 , 主 球 成 为 手 中 球 。 11 盘 、 局 、场 的 结 束 : 1 当 台 面 上 只 剩 下 黑 球 时 , 黑 球 入 袋 或 犯 规 都 将 使 本 盘 结 束 , 除 非同 时 发 生 下 面 两 种 情 况 : a) 此 时 双 方 比 分 相 同 ; b) ( 在 以 累 积 分 定 负 的情 况 下 ) 此 时 的 比 分 不 影 响 比 赛 最 终 结 果 。 ( 2) 当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 则 : a) 黑 球
16、置 于 置 球 点 上 ; b) 运 动 员 掷 币 猜 先 决 定 击 球 顺 序 ; c) 获 得 开 球权 的 选 手 从 手 中 球 开 球 ; d) 击 球 入 袋 或 犯 规 导 致 本 盘 结 束 。 3 如 果 比赛 是 以 累 积 分 决 定 一 局 或 一 场 胜 负 , 当 比 赛 最 后 各 方 得 分 相 同 时 , 应 按 上 述 步 骤 , 将 黑球 重 新 置 位 。 12 自 手 中 球 开 球 : 自 手 中 球 开 球 , 必 须 放 在 开 球 区 ( D区 ) 线 上 或 线 内 的 任 意 位 置 上 , 可 朝 任 意 方 向 击 打 主 球 :
17、1 如 被 询 问 , 裁 判 员应 当 说 明 主 球 是 否 摆 放 正 确 ; 2 当 选 手 摆 放 主 球 时 需 用 皮 头 触 碰 主 球 以 帮 助 定位 , 在 裁 判 员 确 认 击 球 运 动 员 并 非 试 图 去 做 一 次 击 球 的 情 况 下 , 则 主 球 不 是 局 中 球 。 13 双 击 : 在 主 球 的 第 一 次 碰 撞 时 , 不 得 同 时 击 中 两 个 球 , 除 非 它 们 是 两 个 红 球 ,或 是 一 只 活 球 与 一 只 自 由 球 。 14 放 置 彩 球 : 已 入 袋 或 出 界 的 任 何 彩 球 , 在 下一 击 球
18、进 行 前 , 应 被 放 在 置 球 点 上 。 1 由 于 裁 判 员 没 能 正 确 放 置 彩 球 , 运 动 员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2 当 红 球 全 部 清 台 , 按 递 增 顺 序 将 一 个 彩 球 击 进 袋 后 , 如 被 错误 置 位 , 一 旦 错 误 被 发 现 , 该 彩 球 应 即 从 球 台 上 重 新 移 回 至 正 确 位 置 , 不 需 要 进 行 处 罚 ,比 赛 应 继 续 进 行 。 3 对 于 一 个 或 一 些 已 被 错 误 置 位 的 球 , 一 旦 对 之 进 行 了 一 击球 时 , 在 以 后 的 击 球 过 程 中 , 它
19、们 被 当 作 正 确 置 位 的 球 来 对 待 , 任 何 非 正 常 离 开 球 台 的彩 球 , 将 被 重 新 置 位 , 而 且 : a) 如 发 现 彩 球 错 位 系 由 于 原 先 放 置 疏 忽 所 致 , 则不 予 罚 分 。 b) 如 发 生 在 裁 判 放 置 不 正 确 之 前 , 击 球 运 动 员 进 行 了 击 球 , 应 对 他按 规 定 罚 分 。 4 当 需 要 放 置 彩 球 而 其 置 球 点 被 占 据 时 , 这 只 彩 球 应 放 在 能 放 置球 的 最 高 分 值 的 置 球 点 上 。 5 如 需 放 置 一 个 以 上 的 彩 球 而
20、它 们 的 置 球 点 都 被 占时 , 应 优 先 放 置 分 值 高 的 彩 球 。 6 如 所 有 的 置 球 点 均 被 占 , 彩 球 应 放 置 在 该 球置 球 点 与 顶 岸 之 间 的 区 域 都 被 占 , 可 将 彩 球 放 置 在 台 面 纵 向 中 心 线 上 距 该 球 的 置 球 点 最近 的 位 置 上 。 7 所 有 上 述 情 况 , 当 彩 球 被 置 位 时 , 不 允 许 该 彩 球 与 其 它 球 相 贴 。8 欲 将 一 彩 球 正 确 置 位 , 需 按 本 规 则 所 确 定 的 置 球 点 , 用 手 来 放 置 。 15 贴 球 : 1 如
21、 果 主 球 与 一 个 或 多 个 活 球 , 或 可 能 成 为 活 球 的 球 相 贴 , 裁 判 员应 宣 布 贴 球 , 同 时 指 出 主 球 与 哪 个 或 哪 些 球 相 贴 。 2 当 贴 球 被 认 定 后 , 击 球 运动 员 必 需 击 打 主 球 使 之 离 开 被 贴 之 球 , 但 不 得 令 被 贴 球 移 动 或 造 成 贴 球 。 3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只 要 击 球 运 动 员 不 让 目 标 球 移 动 , 就 不 予 以 处 罚 。 即 : a)相 贴 的 球 为 活 球 ; b) 该 球 可 能 成 为 活 球 , 且 裁 判 员 宣 布
22、其 为 活 球 。 c)该 球 可 能 成 为 活 球 , 且 裁 判 员 宣 布 其 为 活 球 , 与 此 同 时 击 打 另 外 一 个 可 能 成 为 活 球 的 球 。4 如 果 主 球 停 止 下 来 , 贴 上 或 几 乎 贴 上 一 个 非 活 球 时 , 当 被 询 问 是 否 贴 球 时 ,裁 判 员 应 当 回 答 “是 “或 “否 “, 此 时 , 击 球 运 动 员 必 需 如 前 面 所 述 , 在 不 扰 动 该 球 的 情 况下 击 打 主 球 , 使 之 离 开 。 但 必 需 首 先 撞 击 一 个 活 球 。 5 主 球 同 时 与 一 只 活 球 与一
23、只 非 活 球 相 贴 , 裁 判 员 只 需 指 出 那 个 被 贴 上 的 球 即 可 , 如 果 击 球 运 动 员 一 定 要 询 问 裁判 员 主 球 是 否 也 贴 上 了 非 活 球 时 , 他 有 权 被 告 知 。 6 如 经 裁 判 员 确 认 , 在 击 于瞬 间 被 贴 球 的 任 何 移 动 并 非 由 击 球 运 动 员 所 造 成 , 则 裁 判 员 可 不 裁 定 其 犯 规 。 7 当 裁 判 员 观 察 时 , 一 个 静 止 的 目 标 球 未 与 主 球 相 贴 , 但 后 来 在 一 击 球 开 始 打 之 前 ,却 又 被 看 出 与 主 球 相 接
24、 触 , 这 时 该 目 标 球 应 被 裁 判 员 重 新 放 到 他 认 可 的 位 置 上 。 16 袋 口 球 : 1 球 在 袋 口 边 上 未 受 其 它 球 的 撞 击 、 触 动 而 落 袋 , 且 与 行 进 中 的任 何 击 球 行 为 无 关 , 则 该 目 标 球 应 放 回 原 位 , 同 时 已 经 获 得 的 分 数 应 予 计 算 。 2 如 果 袋 口 球 受 一 击 球 中 任 何 球 的 撞 击 而 落 袋 。 a) 在 不 犯 规 的 情 况 下 , 应 将所 有 球 放 回 原 位 , 并 应 重 复 该 一 击 球 , 或 由 该 同 一 击 球 运
25、 动 员 随 意 进 行 另 外 一 击 球 。 b) 如 果 犯 规 发 生 , 该 击 球 运 动 员 应 受 到 规 定 的 处 罚 , 所 有 球 应 放 回 原 位 , 下 一 个 运 动员 可 按 通 常 犯 规 后 的 选 择 进 行 。 3 如 一 球 在 袋 口 边 上 保 持 短 暂 平 衡 后 落 入 袋 内 ,它 应 被 算 作 正 常 入 袋 , 不 必 放 回 原 位 。 17 犯 规 后 主 球 成 为 障 碍 球 : 犯规 后 , 若 主 球 被 造 成 障 碍 , 裁 判 员 应 宣 布 对 手 获 得 自 由 球 。 ( 1) 如 下 轮 次 的 运 动 员
26、 选择 的 是 下 一 击 球 , 则 : a) 他 可 以 指 定 任 意 球 作 为 活 球 。 b) 任 何 被 指 定的 球 , 应 被 当 作 活 球 来 对 待 , 并 获 得 该 活 球 的 分 值 。 只 有 当 它 被 击 落 袋 后 , 才 被 放 回 置球 点 。 2 主 球 在 以 下 情 况 即 为 犯 规 : a) 没 有 首 先 击 到 被 指 定 的 球 , 或 首先 同 时 击 中 被 指 定 的 球 与 活 球 ; b) 用 被 指 定 的 自 由 球 给 所 有 红 球 或 活 球 造 成 障碍 , 但 当 台 面 上 只 剩 粉 球 、 黑 球 时 除
27、外 。 3 如 果 自 由 球 被 击 落 , 需 将 其 取 出 放回 置 球 点 , 其 所 获 活 球 的 分 值 应 记 入 记 录 。 4 如 在 主 球 首 先 击 中 被 指 定 的 球 后 ,或 首 先 同 时 击 中 被 指 定 的 球 与 活 球 后 , 活 球 被 撞 入 袋 内 , 则 记 录 该 活 球 的 分 值 , 活 球 不予 取 出 。 5 若 指 定 的 球 与 活 球 同 时 进 袋 , 则 只 记 录 活 球 的 分 值 , 除 非 被 指 定 的是 一 红 球 , 则 当 每 个 球 被 击 进 袋 时 , 应 记 录 其 分 值 。 然 后 自 由
28、球 被 放 回 置 球 点 , 而 活 球则 不 予 取 出 。 6 如 果 对 方 要 求 犯 规 方 继 续 击 球 , 则 宣 布 的 自 由 球 变 为 无 效 。 18 犯 规 : 当 比 赛 中 出 现 违 反 规 则 的 情 况 时 , 裁 判 员 应 立 即 宣 布 犯 规 。 1 如 选 手 尚 未 打 一 击 球 时 就 犯 规 了 , 则 其 轮 次 立 即 结 束 。 同 时 裁 判 员 应 宣 布 处 罚 。 2 如 果 击 球 运 动 员 已 经 打 出 了 一 击 球 , 裁 判 员 应 当 等 待 , 直 到 该 一 击 球 结 束 后 再 宣 布处 罚 。 3
29、 如 在 下 一 击 球 开 始 之 前 , 一 次 犯 规 , 裁 判 员 没 有 做 出 裁 决 , 对 手 也 没有 提 出 异 议 , 这 次 犯 规 被 视 为 宽 赦 。 4 任 何 放 置 错 了 的 彩 球 , 应 保 持 原 地 不 动 。只 有 再 被 击 落 或 出 界 后 再 将 其 正 确 放 置 。 5 允 许 犯 规 者 获 得 犯 规 前 的 所 有 得 分 。6 对 手 将 在 主 球 停 顿 下 来 的 地 方 开 始 下 一 击 球 。 如 主 球 出 界 , 对 手 将 获 得 手 中球 。 7 如 同 时 发 生 多 种 犯 规 行 为 , 应 按 其
30、 中 罚 分 最 高 的 分 值 处 理 。 8 如 选 手 犯 规 , 他 将 : a) 根 据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 b) 如 对 手 提 出 要 求 , 必须 继 续 击 球 。 19 处 罚 : 选 手 犯 规 , 应 受 到 4分 的 处 罚 , 除 非 在 下 述( 1) 至 ( 4) 款 中 指 出 了 有 更 高 的 分 值 时 , 处 罚 为 : 1 处 罚 为 活 球 分 值 的 情况 : a) 击 球 时 杆 头 触 动 主 球 一 次 以 上 b) 双 脚 离 地 c) 未 按 击 球 顺序 击 球 d) 开 球 时 主 球 未 放 在 D 区 内 e) 空 杆
31、f) 主 球 落 袋 g)利 用 自 由 球 做 成 障 碍 球 h) 跳 球 i) 使 用 不 标 准 球 杆 2 下 列 犯 规 行 为 ,应 判 罚 有 关 活 球 的 最 高 分 值 : a) 未 等 所 有 球 停 稳 就 击 球 ; b) 未 等 裁 判员 放 置 好 彩 球 就 击 球 ; c) 使 非 活 球 入 袋 ; d) 主 球 首 先 击 打 到 非 活 球 ; e) 推 杆 f) 触 碰 了 一 个 局 中 球 , 但 球 杆 杆 头 触 碰 主 球 以 便 完 成 一 击 球 的 情 况 除 外 。g) 击 球 出 界 h) 双 击 , 按 两 球 的 最 高 分
32、值 处 罚 ( 两 只 红 球 或 一 只 自 由 球 与一 个 活 球 除 外 ) 3 下 列 行 为 应 判 罚 7分 : a) 使 用 界 外 球 以 达 到 任 何 目 的 。b) 使 用 任 何 物 体 进 行 测 量 间 距 或 距 离 c) 连 续 击 打 红 球 , 或 击 打 红 球 后 又连 续 击 打 自 由 球 ; d) 用 白 色 球 以 外 的 任 何 球 做 主 球 ; e) 未 能 根 据 裁 判员 的 要 求 指 出 目 标 球 f) 击 红 球 入 袋 后 , 尚 未 指 定 彩 球 就 犯 规 了 。 20 继续 击 球 : 一 旦 运 动 员 要 求 对
33、 手 继 续 击 球 , 这 一 决 定 将 不 能 更 改 。 被 要 求 继 续 击 球的 选 手 将 : 1 可 以 改 变 他 要 进 行 的 一 击 球 与 所 要 击 打 的 活 球 。 2 获 得所 击 落 球 的 分 值 。 21 空 杆 犯 规 ( 无 意 识 救 球 ) : 击 球 运 动 员 应 尽 最 大努 力 去 击 打 活 球 , 如 果 裁 判 员 认 为 球 员 未 能 尽 力 , 他 将 宣 布 该 选 手 空 杆 犯 规 。 除 非 台 面上 只 剩 黑 球 或 出 出 现 了 根 本 不 可 能 击 到 活 球 的 情 况 时 。 在 后 者 情 况 下
34、, 必 需 假 定 , 经 裁判 员 判 定 , 击 球 运 动 员 确 系 试 图 撞 击 活 球 , 只 要 他 用 足 够 力 量 直 接 或 间 接 朝 活 球 方 向 击打 主 球 , 若 不 是 由 于 这 些 阻 挡 球 的 缘 故 , 主 球 便 可 到 达 活 球 处 。 1 当 宣 布 空杆 犯 规 后 , 下 一 位 选 手 就 可 以 要 求 犯 规 方 在 主 球 停 留 处 再 击 打 一 次 , 或 者 从 原 来 位 置上 , 由 犯 规 方 自 行 处 理 。 在 后 者 情 况 下 , 活 球 应 是 在 这 之 前 最 后 一 击 球 所 要 撞 击 的
35、同 一个 活 球 。 即 : a) 任 何 一 个 红 球 , 于 该 处 红 球 便 是 活 球 。 b) 红 球 全 部 离台 后 , 彩 球 便 是 活 球 。 c) 红 球 落 袋 后 , 彩 球 便 是 活 球 的 情 况 下 , 击 球 运 动 员 选择 的 一 个 彩 球 。 2 当 主 球 至 任 一 活 球 或 可 能 是 活 球 上 的 任 何 部 位 之 间 有 一 直 线通 路 , 若 击 球 运 动 员 却 没 能 击 到 , 裁 判 员 应 宣 布 空 杆 犯 规 。 除 非 裁 判 员 认 为 运 动 员 在 击打 一 击 球 前 , 需 要 造 成 或 已 经
36、造 成 了 障 碍 , 且 裁 判 员 认 为 该 次 空 杆 并 不 是 故 意 的 。 3 当 出 现 ( 2) 所 述 情 况 后 , 空 杆 被 宣 布 后 , 从 主 球 到 一 活 球 或 可 能 是 活 球 之 间 有 一直 线 通 路 , 以 致 两 球 可 以 沿 中 心 整 个 球 体 相 撞 ( 如 果 活 球 是 红 球 时 , 且 未 被 彩 球 阻 挡 ,所 指 的 应 是 任 何 红 球 的 整 个 直 径 ) , 那 么 : a) 从 同 一 位 置 上 击 打 一 击 球 , 如 果首 先 击 打 活 球 再 次 失 败 , 则 应 宣 布 空 杆 犯 规 ,
37、 不 管 相 差 多 少 分 数 。 b) 若 被 要求 从 原 始 位 置 上 再 重 击 一 次 时 , 裁 判 员 应 警 告 犯 规 方 , 如 第 三 次 再 失 败 , 结 果 将 导 致 一盘 被 判 处 输 给 对 方 。 4 依 照 本 规 则 将 主 球 放 回 原 位 后 , 由 主 球 至 任 一 活 球 或 可能 是 活 球 的 任 何 部 位 之 间 , 有 一 直 线 通 路 , 此 时 若 击 球 运 动 员 造 成 任 意 球 犯 规 , 包 括 准备 击 球 的 主 球 在 内 , 若 该 一 击 球 尚 未 进 行 , 则 可 以 不 宣 布 为 空 杆
38、, 在 此 情 况 下 可 以采 取 别 的 适 当 处 罚 : a) 下 一 运 动 员 既 可 选 择 自 己 击 球 , 也 可 以 要 求 犯 规 方 在 停球 位 置 重 击 一 次 b) 下 一 个 运 动 员 可 要 求 裁 判 员 将 所 有 球 放 回 犯 规 前 所 在 位 置 ,让 犯 规 方 由 该 处 再 击 一 次 。 c) 在 连 续 宣 布 为 空 杆 后 , 若 仍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 则 任何 关 于 可 能 将 本 盘 比 赛 被 判 输 给 对 方 的 警 告 , 仍 将 有 效 。 5 所 有 其 他 空 杆 应 依照 裁 判 员 的 判 断
39、宣 布 。 6 发 生 一 次 空 杆 并 且 被 下 一 个 运 动 员 要 求 将 主 球 放 回 原位 以 后 , 任 何 被 扰 动 的 目 标 球 应 保 留 其 现 状 , 除 非 裁 判 员 认 为 犯 规 运 动 员 将 要 因 此 而 受益 。 在 后 者 情 况 下 , 任 何 一 个 或 所 有 被 扰 动 的 球 , 可 在 裁 判 员 的 认 可 下 放 回 原 位 。 但 无论 哪 种 情 况 , 非 正 常 离 开 球 台 的 彩 球 , 应 被 放 于 置 球 点 上 , 或 入 回 原 来 适 当 的 位 置 上 。 7 在 一 次 空 杆 后 , 当 任 何
40、 球 被 放 回 原 位 时 , 犯 规 方 或 下 一 个 运 动 员 都 可 被 征 询 对 该 球位 置 的 意 见 , 此 后 裁 判 员 的 决 定 才 算 最 终 结 束 。 8 当 在 征 询 意 见 时 , 无 论 哪 个运 动 员 若 触 碰 了 处 于 局 中 球 状 态 下 的 任 何 球 , 则 他 应 被 当 作 击 球 运 动 员 受 处 罚 。 原 有 比赛 次 序 不 变 。 如 有 必 要 , 被 触 动 的 球 应 由 裁 判 员 放 回 到 他 认 可 的 位 置 上 , 即 使 该 球 已 被裁 判 员 拾 起 的 情 况 下 , 也 不 允 许 触 碰
41、 。 9 非 犯 规 方 有 权 询 问 , 若 裁 判 员 打 算 将主 球 以 外 的 其 它 球 放 回 原 位 , 是 否 要 求 主 球 从 原 始 位 置 上 击 球 , 裁 判 员 应 予 以 说 明 其 意图 。 22 受 到 触 扰 的 球 : 如 果 静 止 的 球 或 运 动 状 态 下 的 球 , 被 其 它 非 击 球运 动 员 扰 动 , 裁 判 员 应 将 球 恢 复 到 他 认 定 为 球 的 原 来 位 置 ; 或 让 其 继 续 运 动 直 到 停 下 为止 , 而 不 必 处 罚 。 本 规 则 应 包 括 那 些 由 于 其 他 事 故 或 人 员 迫
42、使 击 球 运 动 员 移 动 球的 情 况 , 但 击 球 运 动 员 的 同 伴 不 在 此 限 。 球 员 对 裁 判 员 造 成 的 干 扰 概 不 负 责 。 23 僵 局 : 如 裁 判 员 认 为 比 赛 出 现 了 或 即 将 出 现 僵 局 , 将 立 即 建 议 重 新 开 局 。 如果 选 手 拒 绝 , 裁 判 员 应 允 许 比 赛 继 续 进 行 。 但 应 附 带 条 件 , 即 宣 布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局 面 必需 改 变 , 通 常 应 在 裁 判 员 的 判 定 下 , 限 定 每 边 各 打 三 杆 , 如 在 宣 布 的 时 间 期 满 后 ,
43、局 面基 本 未 变 时 , 裁 判 员 应 取 消 所 有 得 分 , 重 新 摆 放 所 有 的 球 , 如 同 一 盘 比 赛 开 始 那 样 。 1 仍 由 原 来 开 球 的 选 手 开 球 。 2 仍 保 持 原 来 的 击 球 顺 序 。 24 斯 诺 克4人 双 打 : 1 在 4人 双 打 比 赛 中 , 每 方 轮 流 开 盘 。 击 球 顺 序 就 应 在 赛 前 定 好 并 保持 不 变 。 2 每 盘 比 赛 结 束 后 , 出 场 顺 序 可 以 改 变 。 3 如 犯 规 并 被 要 求继 续 击 球 , 则 应 由 犯 规 方 的 犯 规 者 继 续 击 球 。
44、 即 使 该 次 犯 规 在 轮 次 以 外 发 生 , 原 比 赛 次序 仍 保 持 不 变 , 这 样 使 犯 规 者 的 同 伴 失 去 了 一 个 轮 次 。 4 在 一 盘 比 赛 中 , 同 伴间 可 以 互 相 商 量 , 但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为 犯 规 行 为 : a) 选 手 正 在 击 球 或 已 经 在 球 台旁 准 备 击 球 。 b) 从 第 一 击 球 直 到 一 杆 球 结 束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商 议 。 25 使用 辅 助 器 械 : 击 球 运 动 员 应 对 在 球 台 上 放 置 的 移 动 他 所 使 用 的 任 何 辅 助 器 械 负
45、责 :1 击 球 运 动 员 对 所 有 物 品 负 责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他 拿 到 球 台 上 的 架 杆 与 延 伸 器材 。 无 论 它 们 是 属 于 击 球 运 动 员 自 己 的 , 或 是 借 来 的 , 他 均 应 对 之 负 责 ( 来 自 裁 判 员 的除 外 ) , 而 且 当 他 使 用 这 些 设 备 造 成 任 何 犯 规 将 受 到 处 罚 。 2 因 使 用 裁 判 员 提供 的 辅 助 器 械 而 造 成 的 非 人 为 犯 规 , 击 球 运 动 员 对 之 不 负 责 任 。 如 这 些 设 备 证 明 有 毛 病 ,且 由 此 造 成 击
46、 球 运 动 员 触 碰 一 个 或 一 些 球 时 , 不 算 犯 规 。 如 有 必 要 , 裁 判 员 应 将 球 放 回原 位 , 并 且 当 击 球 运 动 员 正 在 击 打 一 杆 球 之 中 , 则 应 准 予 继 续 进 行 下 去 而 不 受 处 罚 。 26 诠 释 : 1 本 规 则 所 有 条 例 与 术 语 对 女 性 同 样 有 效 。 2 由 于 具 体 情况 不 同 , 有 必 要 作 适 当 调 整 , 以 便 使 规 则 应 用 于 一 些 有 实 际 困 难 的 人 , 特 别 是 如 : a) “双 脚 不 能 离 地 “的 处 罚 不 能 用 于 在 轮 椅 中 的 运 动 员 。 b) 若 运 动 员 不 能 区 别颜 色 之 间 的 差 异 , 例 如 红 与 绿 , 在 向 裁 判 员 提 出 要 求 后 , 他 应 被 告 知 球 的 颜 色 。 c) 在 没 有 裁 判 员 的 情 况 下 , 对 立 之 间 的 球 员 或 双 方 之 间 , 应 被 当 作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