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效能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是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一种高层次的管理形式和载体,是以效能为基本目标,以实现优质高效为目的,把管理的诸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活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效能的体现者,是效能的主体;人民群众是效能建设的受益者,是客体。效能建设的主体行为是一种以管理为手段,以服务为宗旨,以满意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目录概念 意义 目标 要求 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范围 具体内容 概念 意义 目标 要求 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范围 具体内容 展开效 能 建 设 的 着 力 点 是 要 强 化 对 主 体 行 为 的 约 束 , 更 好地 服 务 客 体 , 寓 服 务 于 管 理 之
2、 中 ; 同 时 让 客 体 能 有 效 地 监督 主 体 , 以 获 得 满 意 的 服 务 , 增 强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公 仆 ”意 识 , 做 到 用 职 能 去 管 理 , 用 机 制 去 完 善 , 用 领 导 的 人 格去 影 响 。 在 体 制 上 解 决 好 “政 府 权 力 部 门 化 , 部 门 权 力 个人 化 ”的 弊 端 。 建 立 多 维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将 行 政 的 全 过 程置 于 社 会 全 方 位 的 监 督 之 下 , 提 高 决 策 质 量 , 消 除 不 当 、不 良 行 政 行 为 , 建 立 良 好 的 行 政 环 境
3、。 意 义开 展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是 建 立 办 事 高 效 、 运 转 协 调 、 行 为规 范 的 机 关 管 理 体 系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 实 现 “三 个 代 表 ”重要 思 想 的 具 体 体 现 , 反 映 了 党 的 宗 旨 和 人 民 的 愿 望 , 关 系到 改 革 、 发 展 、 稳 定 的 大 局 。 无 论 从 机 关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还 是 从 当 前 的 形 势 要 求 看 , 开 展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都 具 有 十 分重 要 的 意 义 。 第 一 , 开 展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是 实 现 党 的 根 本 宗旨 的 有 效
4、 途 径 ; 第 二 , 开 展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是 巩 固 机 构 改 革成 果 的 重 要 措 施 ; 第 三 , 开 展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有 利 于 “三 个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的 落 实 , 进 一 步 增 强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意 识 ;第 四 , 开 展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是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行 为 的 一 种 变 革 ,既 讲 求 效 率 , 又 追 求 质 量 , 是 一 项 创 新 性 的 实 践 活 动 ; 第五 , 开 展 效 能 活 动 是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建 立 高 效 行 政 管 理 体 系和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5、 质 干 部 队 伍 的 重 要 措 施 , 是 改 变 当 前 机 关管 理 中 不 良 现 状 的 迫 切 需 要 ; 第 六 , 开 展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是廉 政 反 腐 败 斗 争 的 重 要 举 措 , 有 利 于 从 源 头 上 治 理 和 预 防腐 败 行 为 , 是 标 本 兼 治 、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的 一 项 综 合 性 措 施 。目 标通 过 开 展 机 关 效 能 工 作 把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建 设 得 更 加 廉洁 、 勤 政 、 务 实 、 高 效 。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取 得 实 效 : 一是 机 关 管 理 有 明 显 改
6、善 , 向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迈 进 ; 二 是 为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在 机 关 具 体 工 作 中 得 到 体 现 , 机 关 作 风 有明 显 好 转 , “三 乱 ”( 乱 收 费 、 乱 摊 派 、 乱 集 资 ) 、 “三难 ”( 门 难 进 、 脸 难 看 、 事 难 办 ) 现 象 明 显 减 少 ; 三 是 机关 中 的 “中 梗 阻 ”现 象 得 以 清 除 , 工 作 效 率 明 显 提 高 ; 四是 依 法 治 国 、 以 德 治 国 的 基 本 方 略 得 到 贯 彻 ; 五 是 党 风 廉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和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 治
7、理 腐 败 的 各 项 措 施 更 加落 实 。 要 求机 关 各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应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 忠 于 职 守 、 依法 行 政 、 廉 洁 奉 公 、 高 效 率 地 履 行 工 作 职 能 和 岗 位 职 责 ;各 部 门 要 减 少 工 作 环 节 , 简 化 办 事 程 序 , 压 缩 办 事 时 限 ;各 部 门 应 优 化 责 任 管 理 , 提 高 工 作 效 能 , 追 究 失 职 行 为 ;强 化 宏 观 调 控 职 能 , 不 断 修 定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功能 , 对 工 作 全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 在 新 的
8、 形 势 下 ,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必 然 会 遇 到 新 情 况 、 新问 题 , 制 度 建 设 也 必 然 会 随 之 出 现 新 的 矛 盾 。 我 们 要 及 时总 结 经 验 , 与 时 俱 进 , 不 断 的 自 主 创 新 创 新 , 对 行 之 有 效的 制 度 要 继 续 保 留 , 并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 对 个别 已 不 适 应 新 时 期 工 作 的 制 度 , 要 抓 紧 进 行 补 充 、 修 改 和完 善 , 努 力 建 立 和 完 善 与 新 形 势 、 新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制 度 建设 体 系 , 真 正 撬 动
9、 起 机 关 效 能 , 达 到 突 破 性 变 革 的 实 效 。 领 导 体 制 与 工 作 机 制机 关 效 能 建 设 实 行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 行 政 组 织 实 施 、 纪检 监 察 组 织 协 调 、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 群 众 积 极 参 与 的 领 导 体制 和 工 作 机 制 。 范 围全 省 乡 镇 及 其 以 上 党 的 机 关 、 人 大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 审 判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和 具 有 行 政 管理 职 能 的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具 体 内 容1) 岗 位 责 任
10、 制指 机 关 在 定 编 、 定 员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精 简 、 高 效 、 统一 的 原 则 , 对 机 关 内 每 个 部 门 和 每 个 岗 位 在 管 理 过 程 中 所应 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 、 数 量 和 质 量 以 及 完 成 工 作 的 程 序 、 标准 和 时 限 , 应 有 的 权 力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等 进 行 明 确 规 定 的 一种 工 作 制 度 。 2) 服 务 承 诺 制指 机 关 特 别 是 一 些 “窗 口 ”单 位 , 为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提 高 工 作 效 能 , 在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11、 的 基 础 上 ,向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作 出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时 限 的 承 诺 , 并 通过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开 , 并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的 制 度 。 作 出 的 服 务承 诺 必 须 践 诺 , 违 诺 应 予 相 应 的 处 理 或 处 罚 。 附 :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具 体 内 容 : 一 、 服 务 准 则 。 根 据 本 单 位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便 民 利 民的 服 务 标 准 和 原 则 , 规 范 办 事 程 序 ,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 二 、 承 诺 内 容 。 根 据 职 权 范 围 、 工 作 职 责
12、 , 结 合 群 众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 确 定 服 务 承 诺 内 容 。 服 务 承 诺 的 内 容 应包 括 服 务 的 具 体 事 项 、 服 务 时 限 、 行 诺 监 督 及 投 诉 办 法 以及 违 诺 责 任 等 。 三 、 公 开 承 诺 内 容 。 应 在 办 公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办 事程 序 流 程 图 等 公 布 承 诺 内 容 。 四 、 承 诺 监 督 。 通 过 设 立 服 务 承 诺 监 督 台 、 投 诉 电 话和 举 报 箱 或 举 办 群 众 接 待 日 活 动 等 方 式 , 接 受 对 违 诺 行 为的 监 督 和 举 报 。
13、 要 认 真 受 理 群 众 的 投 诉 和 举 报 , 及 时 调 查处 理 , 并 向 当 事 人 反 馈 。 五 、 违 诺 处 理 。 本 单 位 人 员 违 反 承 诺 制 的 行 为 , 要 从行 政 、 法 律 、 经 济 等 方 面 作 出 处 罚 规 定 , 并 严 格 执 行 。 给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要 按 承 诺 的 标 准 予 以 赔 偿 。 3) 限 时 办 结 制指 各 级 机 关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单 位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 对 其 行 政 单 位 和 管 理 服 务 项 目 必 须 在 规
14、定 时 间 内 予 以 办 结 的 制 度 。 限 时 办 结 制 是 防 止 办 事 拖 拉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 4) 否 定 报 备 制指 机 关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其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的 要求 或 申 请 事 项 予 以 否 定 或 不 予 办 理 的 , 经 办 人 员 或 部 门 须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规 范 化 文 书 及 时 地 向 分 管 领 导 报 送 或 向上 级 机 关 报 备 的 制 度 。 该 制 度 的 订 立 和 执 行 , 有 助 于 消 除“中 梗 阻 “现 象 , 防 止 出
15、 现 滥 用 职 权 、 违 章 办 事 等 错 误 行为 。 5) 首 问 责 任 制针 对 群 众 对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职 责 分 工 和 办 事 程 序 不 了 解 、不 熟 悉 的 实 际 问 题 , 而 采 取 的 一 项 便 民 工 作 制 度 。 该 制 度规 定 群 众 来 访 时 , 机 关 在 岗 被 询 问 的 工 作 人 员 即 为 首 问 责任 人 。 要 求 首 问 责 任 人 对 群 众 提 出 的 问 题 或 要 求 , 无 论 是否 是 自 己 职 责 ( 权 ) 范 围 内 的 事 , 都 要 给 群 众 一 个 满 意 的答 复 。 对 职 责 (
16、 权 ) 范 围 内 的 事 , 若 手 续 完 备 , 首 问 责 任人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予 以 办 结 ; 若 手 续 不 完 备 , 应 一 次 性告 之 其 办 事 机 关 的 全 部 办 理 要 求 和 所 需 的 文 书 材 料 , 不 要让 群 众 多 跑 或 白 跑 。 对 非 自 己 职 责 ( 权 ) 范 围 内 的 事 , 首问 责 任 人 也 要 热 情 接 待 , 并 根 据 群 众 来 访 事 由 , 负 责 引 导该 人 到 相 应 部 门 , 让 来 访 群 众 方 便 、 快 捷 地 找 到 经 办 人 员并 及 时 办 事 。 对 不 遵 守
17、 首 问 责 任 制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要给 予 相 应 处 理 。 6) 效 能 考 评 制这 是 对 机 关 各 单 位 效 能 建 设 进 行 考 核 和 评 议 的 制 度 。这 项 制 度 以 效 能 为 主 要 目 标 , 要 求 机 关 有 一 套 科 学 的 、 量化 的 、 可 操 作 的 考 核 评 议 办 法 和 实 施 细 则 , 能 客 观 、 真 实 、有 效 地 反 映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的 效 率 、 效 益 和 效 果 。 7) 失 职 追 究 制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不 负 责 任 、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自
18、己 的 工 作 职 责 , 致 使 国 家 、 单 位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利 益 遭 受 损失 或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必 须 追 究 其 民 事 、 行 政 及 刑 事 责 任 。8) 公 示 制指 各 级 机 关 用 以 上 墙 、 印 制 备 案 的 材 料 或 设 置 触 摸 电脑 等 形 式 , 将 执 行 公 务 人 员 身 份 、 岗 位 职 责 以 及 本 单 位 的办 事 流 程 、 办 事 依 据 、 办 事 要 求 、 办 事 结 果 、 办 事 承 诺 一律 予 以 公 开 的 制 度 。 9) 依 法 行 政依 法 行 政 , 即 一 切 行 政 机
19、 关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履行 管 理 国 家 和 社 会 事 务 的 职 责 , 一 切 行 政 行 为 必 须 有 法 律依 据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 接 受 法 律 监 督 , 既 不 失 职 , 也不 越 权 , 对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它 包 含 两 个方 面 内 容 : 一 是 办 事 权 限 合 法 ; 二 是 办 事 程 序 合 法 。 10) 政 务 公 开实 行 政 务 公 开 , 一 是 公 开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能 、 职 责 ; 二 是 公 开 工 作 纪 律 ;
20、 三 是 公 开 办 事 规 则 、 程 序 、时 限 和 结 果 ; 四 是 用 人 、 财 务 、 分 配 , 凡 涉 及 群 众 切 身 利益 的 事 项 应 予 公 开 。 11) 诫 勉 教 育诫 勉 教 育 是 指 对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的 有关 规 定 , 情 节 轻 微 , 不 够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 由 其 所 在单 位 或 机 关 效 能 投 诉 中 心 给 予 的 一 种 通 报 教 育 手 段 , 被 教育 者 应 写 一 份 书 面 检 查 , 并 保 证 今 后 不 再 发 生 类 似 事 项 。 12) 效
21、 能 告 诫效 能 告 诫 是 指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机 关 效 能 建设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 但 又 不 够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的 ,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提 请 机 关 效 能 投 诉 中 心 或 由 机 关 效 能 投诉 中 心 给 予 惩 诫 的 一 种 教 育 手 段 。 13) 不 服 效 能 告 诫 如 何 处 理被 效 能 告 诫 的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服 效 能 告 诫 , 可 在接 到 效 能 告 诫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作 出 效 能 告 诫 决 定 的 同 级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申 请 复 核 , 复 核 决 定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作 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