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诉案件庭审中对正当防卫辩解的答辩对策(巨鹿县院公诉科)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很多被告人辩解是正当防卫,产生分歧的焦点包括防卫时间是否正当、互相斗殴中有无正当防为等。具体答辩中应注意:1、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中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应具备的一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心理状态。防卫意图的正当与否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防卫意图是防卫人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缺一不可。认识因素是指防卫人对对方行为的认识,目的因素是指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是为了什么。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角度讲,正当防卫权的设
2、立本来就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就有权采取防卫措施对侵害人进行防卫,且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不法侵害往往具有突发性,受侵害人面临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精神上处于极度紧张状态,让受侵害人准确判断侵害的性质太过强人所难,不切实际。根据刑法第 20 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都是将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作为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标准。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不法侵2害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联系:要实施正当防卫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决定二者在时间上是顺延的。正当防卫的时间起点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以前,也可能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时间终点以后。
3、因此,只从不法侵害一方面可能不易对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进行区分,而要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两个角度进行区分。例如,抢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挟制,被害人只有在抢劫完成,侵害人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实施防卫,保护自己的财产。正因如此,要从防卫人的角度进行考察:其一,实施防卫可排除危害状态或者减少危害程度;其二,防卫行为从一开始实施就一直连续不断地进行,中间并没有中断;其三,根据当时具体的时间、地点的判断,具有紧迫性,无法等待公力救济,只有实施防卫行为,才能完整、及时的挽回损失。又如某些抢劫案件中,被害人被抢劫后用车撞犯罪分子,将其撞伤甚至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自救权利、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但其行为
4、以及强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扭送的强制程度应适当,不能伤害被扭送人的身体和生命。撞死抢劫者的行为不是行使“ 扭送 ”权的行为 ,因此,不能 认定是在行使刑诉法赋予公民的扭送权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3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它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侵害的紧迫性两个基本特征。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当然,倘若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已经完全结束或者危险状态虽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便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否则,将视之为事后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互殴行为表现往往十分复杂,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双方力量对比、智力状况、是否持有器械、不法侵害和防卫手段、强度等因素,全面、综合地考察分析,才能准确判决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如果一方停止不法侵害,中间间隔了一定的时间,其前一个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完全结束,或向被害人求饶、逃跑,而被害人仍然不放弃,继续对被告人进行殴打伤害,这时 的性质就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应认定属于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