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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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6 年 3 月 16 日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6 年 3 月 16 日)呼和浩特市水利局 呼和浩特市计划委员会呼和浩特市物价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二 000 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充分发挥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水库、泵站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

2、等。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工程资金统一实行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的乡镇、村优先立项扶持。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配合县水利局参与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考核验收。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额度。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立项工程量时,超过部分不予补助;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立项工程量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补助。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储存,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

3、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年终结算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六条 为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县水务局等各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年终水务局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由县发改局立项的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按进度拨付,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补助资金拨付最高不超过计划补助总额的 80%,其余部分在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保修期满后,按规定予以结清。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联合发文下达。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九条 本细则由浑源县县水务局会同县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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