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感防治流感: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行性感冒病毒(简称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为发热、头痛、肌痛、乏力、鼻炎、咽痛和咳嗽,可有肠胃不适,早期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鉴别诊断困难。流感能加重潜在的疾病(如心肺疾患)或者引起继发细菌性肺炎或原发流感病毒性肺炎,老年人以及患有各种慢性病或者体质虚弱者患流感后容易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死率较高。流感预防:由于流感是病毒性传染病,没有特效的治疗手段,因此预防措施非常重要。主要预防措施包括:(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及环境卫生。(二)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洗手,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如打喷嚏后)应立即洗手。(三)
2、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手帕或纸巾掩住口鼻,避免飞沫污染他人。流感患者在家或外出时佩戴口罩,以免传染他人。(四)均衡饮食、适量运动、充足休息,避免 过度疲劳。(五)每天开窗通风数次(冬天要避免穿堂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六)在流感高发期,尽量不到人多拥挤、空气污浊的场所;不得已必须去时,最好戴口罩。(七)在流感流行季节前接种流感疫苗也可减少感染的机会或减轻流感症状。卫生部制定了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已刊登在卫生部官方网站。流感疫苗接种人群:流感疫苗由公民自费并自愿接种。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的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一般来说,年 龄在 6 个月以
3、上,没有接种禁忌者均可自愿自费接种流感疫苗。以下人群推荐接种:1、60 岁以上人群; 2、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 3、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 4、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5、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 6、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的司乘人员,商业及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等; 7、经常出差或到国内外旅行的人员。 不能接种流感疫苗人群:怀孕 3 个月以上的孕妇应慎用流感疫苗。此外,以下人群禁止接种流感疫苗: 1、对鸡蛋或疫苗中其他成分过敏者; 2、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 3、怀孕 3 个月以内的孕妇; 4、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 5、慢
4、性病发作期; 6、严重过敏体质者; 7、12 岁以下儿童不能使用全病毒灭活疫苗; 8、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人员。流感疫苗有哪几种,如何选择? 目前在我国使用的流感疫苗有三种: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国产和进口产品均有销售。每种疫苗均含有甲 1 亚型、甲 3 亚型和乙型 3 种流感灭活病毒或抗原组份。这三种疫苗的免疫原性和副作用相差不大。但需要注意的是,全病毒灭活疫苗对儿童副作用较大,12 岁以下的儿童禁止接种此种疫苗。何时接种流感疫苗为宜?效果如何:1、在流感流行高峰前 1-2 个月接种流感疫苗能更有效 发挥疫苗的保护作用。我国推荐接种时间为每年 9 至 11 月份。由于每年疫苗
5、所含毒株成分因流行优势株不同而有所变化,所以每年都需要接种当年度的流感疫苗。我国属北半球国家,世界卫生组织每年初根据全球上个流行季节病毒的监测情况,推荐本年度北半球流感疫苗组份,由厂家组织疫苗生产。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 2005-2006 年流感流行季节北半球疫苗成分包括:甲/新喀里多尼亚/20/99(H1N1 )类似株甲/加利福尼亚/7/2004(H3N2 )类似株乙/上海/361/2002 类似株2、流感疫苗接种对于甲、乙型流感具有一定的保护性。但对禽流感没有预防效果。接种流感疫苗可能发生哪些副作用: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的成分都没有感染性,不会引起流感,但是接种疫苗后有可能发
6、生与疫苗接种无关的偶合性呼吸道疾病。 局部反应:注射部位短暂的轻微疼痛、红肿。 全身反应:接种后可能发生低热、不适。一般只需对症处理,不会影响疫苗效果。对鸡蛋蛋白高度过敏者可发生急性超敏反应。八、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如何管理?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应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流感的暴发、流行, 经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可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流感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可采取应急接种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群体性接种或者应急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除上述情况外,流感疫苗由群众自愿接种,费用自行负担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疫苗接种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内进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异常反应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