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 事项名称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 实施机关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 网上预审 网上受理 网上办结 ) 一次办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七条 办理条件 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条件,应当持相关申报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
2、况证明材料; 3.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 4.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 5.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保有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采矿权价款缴纳依据;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 办理流程 行政相对人向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窗口或行政许可网络平台提交申请材料(要件形式审查) ( 1 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科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勘 ( 15 个工作日) 申请人到政 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窗口取件( 1 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2 个工作日) 材料不
3、齐全的,集中受理窗口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审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科出具不同意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 1 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科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1 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4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 准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 1000 元 /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 0.5 平方公里的按 0.5平方公里计,大于 0.5 小于 1 平方公里按 1 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登记机关备案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按照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收取。 收费依据:国务院 1998 年第 241 号令、财税 2014 101 号、国土资发 1998 14号、财综字 1999 74 号、财建 2006 694 号。 承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咨询方式 0827-5280407 监督投 诉方式 1.市长热线: 0827-12345 2.巴中市纪委信访室: 0827-12388 3.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827-3339039, 办公地址: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 67 号 4.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 0827-5280408 备 注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