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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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从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比较准确的界定和区分。【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abstract】The paper is self-defens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with a legal

2、 weapon in the fight against criminal acts, is a legal righ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f empowering citizens, its aim is to protect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from being violated by the correct use effectively and timely prevention and crime prevention. If exe

3、rcised properly,it is transformed into the Boundless,which will be harmful to society,forming crime.In reality,the definition of self-defense and Boundless has been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Boundless how to carry out a more precise definition of self-defense and became a top priority. 【Keywords】Bou

4、ndless necessary limits of self-defense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及时而有效的制止和预防犯罪。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从而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5、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何谓不法侵害?由于刑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包括犯罪性侵害和一般违法侵害两种,因为防卫

6、人在实行防卫以前无法确定不法侵害是犯罪性侵害还是一般违法侵害,而且,一般性侵害对社会也有危害性,如果不允许对一般违法侵害实行防卫,就有可能使一般违法侵害进一步发展成为犯罪性侵害,造成更大的损害。但是,并不是对任何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只有对那些带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谓带有紧迫性的侵害,是指迫在眉睫的或正在进行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形成防卫紧迫感的侵害,这类侵害往往会给客体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于轻微的、不会给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侵害,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办法来解决。此外,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因其客

7、观上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加以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无法判断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不能用其他办法避免侵害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它包括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侵害。如果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不法侵害行为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凭主观想象或推测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而实行防卫,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适用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即行为人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

8、人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排除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又尚未结束。对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识时的防卫,不识时的防卫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因不识时的防卫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只有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造成一定损害,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如果在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反击时,给第

9、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由于防卫人错误地把第三人当成侵害人而对其进行防卫反击,应按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处理;如果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按紧急避险处理;如果是故意对第三人实施侵害,则按故意犯罪论处。防卫人并不限于常见的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方法来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4、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具有正当性,这是成立正当防

10、卫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只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才能保证其行为对社会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行为人防卫目的是否正当,以下几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1)为了侵害对方,故意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激怒对方,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即防卫挑拨。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而是为蓄意他人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应以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 、互相斗殴的行为。因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没有侵害者和防卫者之分,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双方都无权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其中一方已主动退让,停止斗殴,而另一

11、方紧追不舍,继续行凶,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可实行正当防卫。 (3) 、对于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由于不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比如:盗窃人、赌博人的非法所得再被别人行抢或偷盗时,把行抢或偷盗人打伤或者打死等防卫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不具有正当性,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只有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说明,正当防卫只能在某种限度内行使,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2、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如果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呢?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基本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基本相当,从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来看,要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基本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不是基本相适应,而是明显超出侵害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害,就是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第二种是必要说。此说认为,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是

13、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第三种是适当说。此说是前面两说的统一,吸收了前面两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说的不足。该说认为,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必需的手段和强度,就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基本相适应说把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作为衡量标准,是其合理的一面,但实践中,被保护的利益和性质与所损害的利益和性质往往难以比较, “基本相适应”很不好把握。必要说以制止为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为标准,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和积极性,如果片面强调,会任意扩大防卫限度,导致滥用防卫权。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应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限度,

14、同时考虑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的损害的程度与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基本相适应。此外,在实践中确定必要限度时,还应把握以下几点:1、以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为出发点。2、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具有紧迫性,防卫人一时很难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所以,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应过于苛求,只要没有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不能定为犯罪,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指的是防卫人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对轻微的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3、要根据不法侵害情况和防卫人的力量情况等因素,全面考虑,具体分

15、析。二、防卫过当(一)防卫过当的本质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从其定义来看,它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和正当防卫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也是防卫过当不同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现的防卫行为,只是防卫超过了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使防卫的性质由正当变成了过当,因此,防卫过当的

16、防卫目的也有正当性,这也是防卫过当成立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人虽然是处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特征也就成了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过当既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是一种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防卫过当行为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其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防卫过当也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

17、防卫过当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为生命权和健康权。防卫过当不是一种犯罪,没有自己独特的犯罪客体,防卫过当的客体既有一般犯罪客体的特征,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因为在一般犯罪中,作为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而在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定程度上不受法律保护。在防卫过当中,对不法侵害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要负刑事责任。所以,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应随防卫过当所构成的具体犯罪而定。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

18、重大损害。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可以说防卫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使用的手段。比如,不法侵害人只是徒手攻击防卫人,而防卫人却选择了用刀或枪防卫。二是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防卫后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 ,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如对轻微的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者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紧急,必须立即做出反应,在这种刻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规定苛刻的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防卫过当行为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仅有行为过当或仅有结果过当均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应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来认定。3、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我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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