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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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财 政 部 关 于 发 布 印 发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财 建 2002394 号 )二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党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各 直 属 机 构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厅 ,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 高 法 院 , 高 检 院 , 各 人 民 团 体 ,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兵 团 财 务 局 :为 了 适 应 新 形 势

2、下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的 需 要 , 有 利 于 各 部 门 、 各 地区 及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加 强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 有 效 节 约 建 设 资 金 , 控 制建 设 成 本 ,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针 对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中 反 映 出 的 问 题 ,我 部 对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财 基 字 19984 号 ) 的 有关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订 。 现 印 发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并 结 合 各 部 门 、各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 及 时 贯 彻 落 实

3、 到 建 设 单 位 。附 件 :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抄 送 : 财 政 部 驻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办 事 处 。附 件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为 了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需 要 ,规 范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行 为 , 加 强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 提 高 投 资 效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会 计 法 和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法 律 、 行 政

4、 法 规 、 规 章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国 有 建 设 单 位 和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非 国 有 建 设单 位 , 包 括 当 年 安 排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 当 年 虽 未 安 排 投 资 但 有 在 建 工 程、 有 停 缓 建 项 目 和 资 产 已 交 付 使 用 但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其 他 建 设 单 位 可 参 照 执 行 。实 行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和 企 业 财 务 并 轨 的 单 位 , 不 执 行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5、 本 任 务 是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方 针 政 策 ; 依 法 、 合 理 、 及 时 筹 集 、 使 用 建 设 资 金 ; 做 好基 本 建 设 资 金 的 预 算 编 制 、 执 行 、 控 制 、 监 督 和 考 核 工 作 , 严 格 控 制建 设 成 本 , 减 少 资 金 损 失 和 浪 费 ,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第 四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是 主 管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对 基 本 建 设的 财 务 活 动 实 施 财 政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五 条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6、 金 的 建 设 单 位 , 在 初 步 设 计 和 工 程 概 算 获 得 批准 后 , 其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交 初 步 设 计 的 批 准 文 件 和项 目 概 算 , 并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的 要 求 , 及 时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项 目 年度 预 算 ,待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后 ,作 为 安 排 项 目 年 度 预 算 的 依 据 。建 设 项 目 停 建 、 缓 建 、 迁 移 、 合 并 、 分 立 以 及 其 他 主 要 变 更 事 项 , 应当 在 确 立 和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之 日 起

7、30 日 内 ,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交 有 关文 件 、 资 料 的 复 制 件 。第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要 做 好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础 工 作 , 按 规 定 设 置独 立 的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或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工 作 ; 严 格 按 照 批准 的 概 预 算 建 设 内 容 , 做 好 财 务 设 置 和 财 务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财 务管 理 制 度 ; 对 基 本 建 设 活 动 中 的 材 料 、 设 备 采 购 、 存 货 、 各 项 财 产 物资 及 时 做 好 原 始 记 录

8、 ; 及 时 掌 握 工 程 进 度 , 定 期 进 行 财 产 物 资 清 查 ;按 规 定 向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基 建 财 务 报 表 。主 管 部 门 应 指 导 和 督 促 所 属 的 建 设 单 位 做 好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础工 作 。第 七 条 经 营 性 项 目 , 应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项 目 资 本 金 制 度 的 规 定 , 在 项目 总 投 资 ( 以 经 批 准 的 动 态 投 资 计 算 ) 中 筹 集 一 定 比 例 的 非 负 债 资 金作 为 项 目 资 本 金 。本 规 定 中 有 关 经 营 性 项 目 和 非 经 营

9、性 项 目 划 分 , 由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国 家有 关 规 定 确 认 。第 八 条 经 营 性 项 目 筹 集 的 资 本 金 , 须 聘 请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验 资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 投 资 者 以 实 物 、 工 业 产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土 地 使 用 权 等非 货 币 资 产 投 入 项 目 的 资 本 金 , 必 须 经 过 有 资 格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依 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评 估 作 价 。经 营 性 项 目 筹 集 的 资 本 金 , 在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和 生 产 经 营 期 间 , 投 资 者除

10、 依 法 转 让 外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抽 走 。第 九 条 经 营 性 项 目 收 到 投 资 者 投 入 项 目 的 资 本 金 , 要 按 照 投 资 主 体的 不 同 , 分 别 以 国 家 资 本 金 、 法 人 资 本 金 、 个 人 资 本 金 和 外 商 资 本 金单 独 反 映 。 项 目 建 成 交 付 使 用 并 办 理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后 , 相 应 转 为 生 产经 营 企 业 的 国 家 资 本 金 、 法 人 资 本 金 、 个 人 资 本 金 、 外 商 资 本 金 。第 十 条 凡 使 用 国 家 财 政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 ,

11、应 当 执 行 财 政 部 有 关 基 本建 设 资 金 支 付 的 程 序 , 财 政 资 金 按 批 准 的 年 度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预 算 到 位。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和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第 十 一 条 经 营 性 项 目 对 投 资 者 实 际 缴 付 的 出 资 额 超 出 其 资 本 金 的 差额 ( 包 括 发 行 股 票 的 溢 价 净 收 入 ) 、 接 受 捐 赠 的 财 产 、 外 币 资 本 折 算差 额 等 , 在

12、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 作 为 资 本 公 积 金 , 项 目 建 成 交 付 使 用 并 办理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后 , 相 应 转 为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建 设 期 间 的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待 摊 投 资 , 冲 减工 程 成 本 。第 十 三 条 经 营 性 项 目 在 建 设 期 间 的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 作 冲 减 工 程 成 本处 理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编 制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前 要 认 真 清 理 结 余 资 金 。 应变 价 处 理 的 库 存

13、设 备 、 材 料 以 及 应 处 理 的 自 用 固 定 资 产 要 公 开 变 价 处理 , 应 收 、 应 付 款 项 要 及 时 清 理 , 清 理 出 来 的 结 余 资 金 按 下 列 情 况 进行 财 务 处 理 :经 营 性 项 目 的 结 余 资 金 , 相 应 转 入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的 有 关 资 产 。非 经 营 性 项 目 的 结 余 资 金 , 首 先 用 于 归 还 项 目 贷 款 。 如 有 结 余 , 30%作为 建 设 单 位 留 成 收 入 , 主 要 用 于 项 目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 职 工 奖 励 和 工 程质 量 奖 , 70%按

14、投 资 来 源 比 例 归 还 投 资 方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应 交 财 政 的 竣 工 结 余 资 金 在 竣 工 财 务决 算 批 复 后 30 日 内 上 交 财 政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成 本 包 括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投 资 支 出 、 设 备 投 资 支 出 、 待摊 投 资 支 出 和 其 他 投 资 支 出 。第 十 七 条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投 资 支 出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按 项 目 概 算 内 容 发 生的 建 筑 工 程 和 安 装 工 程 的 实 际 成 本 , 其 中 不 包 括 被 安 装 设 备 本 身

15、 的 价值 以 及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施 工 企 业 的 预 付 备 料 款 和 预 付 工 程 款 。第 十 八 条 设 备 投 资 支 出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项 目 概 算 内 容 发 生 的 各 种设 备 的 实 际 成 本 , 包 括 需 要 安 装 设 备 、 不 需 要 安 装 设 备 和 为 生 产 准 备的 不 够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工 具 、 器 具 的 实 际 成 本 。需 要 安 装 设 备 是 指 必 须 将 其 整 体 或 几 个 部 位 装 配 起 来 , 安 装 在 基 础 上或 建 筑 物 支 架 上 才 能 使 用 的

16、 设 备 ; 不 需 要 安 装 设 备 是 指 不 必 固 定 在 一定 位 置 或 支 架 上 就 可 以 使 用 的 设 备 。第 十 九 条 待 摊 投 资 支 出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按 项 目 概 算 内 容 发 生 的 , 按 照规 定 应 当 分 摊 计 入 交 付 使 用 资 产 价 值 的 各 项 费 用 支 出 , 包 括 : 建 设 单位 管 理 费 、 土 地 征 用 及 迁 移 补 偿 费 、 土 地 复 垦 及 补 偿 费 、 勘 察 设 计 费、 研 究 试 验 费 、 可 行 性 研 究 费 、 临 时 设 施 费 、 设 备 检 验 费 、 负 荷 联

17、合试 车 费 、 合 同 公 证 及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费 、 ( 贷 款 ) 项 目 评 估 费 、 国 外 借款 手 续 费 及 承 诺 费 、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 查 ) 费 、 招 投 标 费 、 经 济 合同 仲 裁 费 、 诉 讼 费 、 律 师 代 理 费 、 土 地 使 用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 车 船 使用 税 、 汇 兑 损 益 、 报 废 工 程 损 失 、 坏 财 损 失 、 借 款 利 息 、 固 定 资 产 损失 、 器 材 处 理 亏 损 、 设 备 盘 亏 及 毁 损 、 调 整 器 材 调 拨 价 格 折 价 、 企 业债 券

18、发 行 费 用 、 航 道 维 护 费 、 航 标 设 施 费 、 航 测 费 、 其 他 待 摊 投 资 等。建 设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控 制 待 摊 投 资 支 出 , 不 得 将 非法 的 收 费 、 摊 派 等 计 入 待 摊 投 资 支 出 。第 二 十 条 其 他 投 资 支 出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按 项 目 概 算 内 容 发 生 的 构 成 基本 建 设 实 际 支 出 的 房 屋 购 置 和 基 本 畜 禽 、 林 木 等 购 置 、 饲 养 、 培 育 支出 以 及 取 得 各 种 无 形 资 产 和 递 延 资 产 发 生

19、的 支 出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从 项 目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办 理竣 工 财 务 决 算 之 日 止 发 生 的 管 理 性 质 的 开 支 。 包 括 : 不 在 原 单 位 发 工资 的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办 公 费 、 差 旅 交 通 费 、 劳 动 保 护 费 、 工 具 用 具 使 用 费 、 固 定 资 产 使用 费 、 零 星 购 置 费 、 招 募 生 产 工 人 费 、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费 、 印 花 税 、 业

20、务 招 待 费 、 施 工 现 场 津 贴 、 竣 工 验 收 费 和 其 他 管 理 性 质 开 支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不 得 超 过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总 额 的 10%。施 工 现 场 津 贴 标 准 比 照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差 旅 费 标 准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 分 年 度 据 实 列 支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的 总 额 控 制 数 以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的 项 目 投 资 总 概 算为 基 数 , 并 按 投 资 总 概 算 的 不 同 规 模 分 档

21、计 算 。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见 附 1。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超 过 上 述 开 支 标 准 的 , 须 事 前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批 准。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发 生 单 项 工 程 报 废 , 必 须 经 有 关 部 门 鉴 定 。 报废 单 项 工 作 的 净 损 失 经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 作 增 加 建 设 成 本 处 理 , 计 入待 摊 投 资 。第 二 十 四 条 非 经 营 性 项 目 发 生 的 江 河 清 障 、 航 道 清 淤 、 飞 播 造 林 、补 助 群 众 造 林 、 退 耕 还 林 ( 草 ) 、 封 山

22、( 沙 ) 育 林 ( 草 ) 、 水 土 保 持、 城 市 绿 化 、 取 消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费 、 项 目 报 废 及 其 他 经 财 政 部 门 认可 的 不 能 形 成 资 产 部 分 的 投 资 , 作 待 核 销 处 理 。 在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竣 工决 算 后 , 冲 销 相 应 的 资 金 。 形 成 资 产 部 分 的 投 资 , 计 入 交 付 使 用 资 产价 值 。第 二 十 五 条 非 经 营 性 项 目 为 项 目 配 套 的 专 用 设 施 投 资 , 包 括 专 用 道路 、 专 用 通 讯 设 施 、 送 变 电 站 、 地 下 管 道

23、等 , 产 权 归 属 本 单 位 的 , 计入 交 付 使 用 资 产 价 值 ; 产 权 不 归 属 本 单 位 的 , 作 转 出 投 资 处 理 , 冲 销相 应 的 资 金 。经 营 性 项 目 为 项 目 配 套 的 专 用 设 施 投 资 , 包 括 专 用 铁 路 线 、 专 用 公 路、 专 用 通 讯 设 施 、 送 变 电 站 、 地 下 管 道 、 专 用 码 头 等 , 建 设 单 位 必 须与 有 关 部 门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来 源 和 产 权 关 系 。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投 资 但 产 权不 归 属 本 单 位 的 , 作 无 形 资 产 处 理

24、; 产 权 归 属 本 单 位 的 , 计 入 交 付 使用 资 产 价 值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设 项 目 隶 属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及 时 进 行 财 务 关 系 划转 , 要 认 真 做 好 各 项 资 产 和 债 权 、 债 务 清 理 交 接 工 作 , 主 要 包 括 各 项投 资 来 源 、 已 交 付 使 用 的 资 产 、 在 建 工 程 、 结 余 资 金 、 各 项 债 权 和 债务 等 , 由 划 转 双 方 的 主 管 部 门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并 办 理 资 产 、 财务 划 转 手 续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建 收

25、 入 是 指 在 基 本 建 设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各 项 工 程 建 设 副产 品 变 价 净 收 入 、 负 荷 试 车 和 试 运 行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一 ) 工 程 建 设 副 产 品 变 价 净 收 入 包 括 : 煤 炭 建 设 中 的 工 程 煤 收 入 ,矿 山 建 设 中 的 矿 产 品 收 入 , 油 ( 汽 ) 田 钻 井 建 设 中 的 原 油 ( 汽 ) 收 入和 森 工 建 设 中 的 路 影 材 收 入 等 。( 二 ) 经 营 性 项 目 为 检 验 设 备 安 装 质 量 进 行 的 负 荷 试 车 或 按 合 同 及 国家 规 定

26、 进 行 试 运 行 所 实 现 的 产 品 收 入 包 括 : 水 利 、 电 力 建 设 移 交 生 产前 的 水 、 电 、 热 费 收 入 , 原 材 料 、 机 电 轻 纺 、 农 林 建 设 移 交 生 产 前 的产 品 收 入 , 铁 路 、 交 通 临 时 运 营 收 入 等 。( 三 )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 1.各 类 建 设 项 目 总 体 建 设 尚 未 完 成 和 移 交 生 产, 但 其 中 部 分 工 程 简 易 投 产 而 发 生 的 营 业 性 收 入 等 ; 2.工 程 建 设 期间 各 项 索 赔 以 及 违 约 金 等 其 他 收 入 。第 二 十

27、 八 条 各 类 副 产 品 和 负 荷 试 车 产 品 基 建 收 入 按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扣除 销 售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税 金 确 定 。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计 入 建 设 成 本。试 运 行 期 间 基 建 收 入 以 产 品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减 去 销 售 费 用 及 其 他 费 用 和销 售 税 金 后 的 纯 收 入 确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试 运 行 期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 引 进 国 外 设 备 项 目 按 建 设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试 运 行 期 执 行 ; 国 内 一 般 性 建 设 项 目 试 运 行

28、 期 原 则 上 按照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所 规 定 期 限 执 行 。 个 别 行 业 的 建 设 项 目 试 运 行 期 需要 超 过 规 定 试 运 行 期 的 , 应 报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第 三 十 条 建 设 项 目 按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建 成 , 工 业 项 目经 负 荷 试 车 考 核 ( 引 进 国 外 设 备 项 目 合 同 规 定 试 车 考 核 期 满 ) 或 试 运行 期 能 够 正 常 生 产 合 格 产 品 , 非 工 业 项 目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能 够 正 常 使用 时 ,

29、 应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 移 交 生 产 或 使 用 。 凡 已 超 过 批 准 的 试 运 行 期, 并 已 符 合 验 收 条 件 但 未 及 时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手 续 的 建 设 项 目 , 视 同 项目 已 正 式 投 产 , 其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建 投 资 中 支 付 , 所 实 现 的 收 入 作 为 生产 经 营 收 入 , 不 再 作 为 基 建 收 入 。 试 运 行 期 一 经 确 定 , 各 建 设 单 位 应严 格 按 规 定 执 行 , 不 得 擅 自 缩 短 或 延 长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项 索 赔 、 违 约 金 等 收 入 , 首 先 要 用 于 弥 补 工 程 损 失 ,结 余 部 分 按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基 建 收 入 应 依 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税 后 收 入 按 以 下 规 定处 理 : 经 营 性 项 目 基 建 收 入 的 税 后 收 入 , 相 应 转 为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的 盈余 公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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