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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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滨州市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监管协议 (试行) 甲 方: (监管 部门 )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地 址 : 联系电话: 0543-3212797 乙 方: (监管银行 ) 地 址: 联系电话 : 丙 方: (预 售 人 )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 2017 1 号 (以下简称 办法 )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位于滨州市 区 路(街),项目名称为 楼号为 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的监管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 应 严格按照 办法 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 二、甲

2、方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 监督管理 ,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 监督 。 三、乙方 应 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 监督 工作,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的存取业务。 四、丙方 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 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 丙方 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五、 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若乙方为按揭银行,于按揭贷款放款 后 直接 将

3、按揭贷款 足额 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乙方 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甲方 。 若乙方为 非 按揭银行 的 , 待其他按揭银行将 按揭贷款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后 。 乙方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 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 及时 将信息传至 甲方 。 六、 本次预售范围预售资金监管标准为上一年度滨州市市区建筑工程造价指标。 本期预售范围监管额度为:(小写): 元, (大写) 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 4 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 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4、、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 60% 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 30% 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 15% 18%,且不得低于区内配套所需费用标准 ;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可以增加 1-2 个控制节点,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 约定 。 甲方 可根据 丙方 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 5 个百分点。 在主体结构封顶

5、控制节点之前, 丙方 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 30%。 七、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终止的, 甲、乙 、丙三 方 应 达成变更协议, 完成监管资金交割。 八、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名称为 : , 账 户编号为 : 。 该 监管专用账户禁止开通网上银行 , 不得 通兑和 捆绑设定任何自动划账功能。 九 、乙方为丙方办理商 品房预售款的使用拨付时,凭甲方出具 加盖“预售款专款专用拨付专用章”的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单 方可从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中拨付款项。丙方申请预售款拨付的金额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的支付额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

6、如乙方擅自拨付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 、丙方 使用 经甲方 核准 的 预售款 , 必须用于支付与本工程相关的各项费用 , 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有关单位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划扣的,乙方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款的用途和专用账户的性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及时书面告知甲 方。 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监管账户资金出现的支取、划扣等情况,因乙方原因或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二 、 丙方 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 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7、管拨付单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 十三 、 丙方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十四、丙方应在终止预售资金监管前,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缴纳物业 质量保修金,也可根据监管账户余额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直接划转相关费用。 十五、 丙方违反 办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 ,甲方有权 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暂停商品房 监管资金 拨付手续, 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十六、乙 方违反 办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 ,甲方有权 责令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 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

8、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 十七、甲、乙、丙三方 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 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时,应由 三 方 协商 解决。协商无效时, 三方 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九、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至批准撤销监管帐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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