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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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合质监20050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 号)、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厅建管200522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五年十二月

2、一日 附件: 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对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竣工验收的监督,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 号)、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厅建管2005225 号)、转发省建设厅的通知(合建管200574 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准备 1、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质量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后,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连同施工技术资料提

3、交监理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5 日内,应组织监理部对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物进行检查,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初验,对工程逐套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中,并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附录一),符合条件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程

4、序等情况不熟悉时,可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 4、验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各责任主体参加人数应相对均衡、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质量部门代表和施工项目经理、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功能较为复杂的大体量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可以邀请社会专家参与验收,并将验收组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5 日前将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并附表内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

5、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竣工验收通知单、验收方案,会同施工技术资料一并送达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三天,在待验工程和售楼处明显部位张贴竣工验收告示(附录二),公布验收时间、地点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联系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邀请35 个已购房户参与验收。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设计单位汇报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建设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总结。必要时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2、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

6、功能的质量问题,并对观感质量进行评估。现场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进行功能性抽查。 3、按省厅、建管局文件规定的数量,验收组对工程按套验收。住宅工程套数少于 20套的,应全数检查验收;超过 20 套的,检查套数不得少于总套数的 30%,顶层住宅和西头住宅必须全查,每种套型都应查到。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附录三)及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附录四),由验收人员当场填写,对超出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数据必须报验收组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4、验收组人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估,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结论 1、工程应当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和国家有

7、关规定验收合格,不得留有安全隐患,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工程不应有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不应有明显影响观感的质量缺陷;工程留有难以弥补的前述缺陷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与购房户协商赔偿方案。 2、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发现一般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整改完毕后,形成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当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四、竣工验收监督 1、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竣工前综合检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合肥

8、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书面意见告知责任单位。 2、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的资格和验收执行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责令重新按套检查。 附件: 1、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略) 2、竣工验收告示(略) 3、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略) 4、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略)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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