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和识别系统。它的本质取决于人们相对稳定的书写习惯。笔迹分为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模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和绘画笔迹等。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笔迹检验的原理可概述为:1、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
2、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2、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3、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4、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5、笔迹的总
3、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送检人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笔迹鉴定到底是凭仪器还是凭眼睛(经验)?笔迹鉴定是怎样进行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前篇的笔迹鉴定原理中已回答了这个问题。其实,笔迹鉴定主要就是凭眼睛(即鉴定人的水平及经验),仪器只用到辅助观察的显微镜。笔迹鉴定主要依靠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都是特征。笔迹共分为八大特征,八大特征中又分为若干细节特征。每个人的笔迹都有大大小小无数特征,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伪装变化影响的
4、特征是有价值的特征。书写人想通过伪装来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检人员自己想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都是不可能的,这在文检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来具体衡量。比如某个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当中只有一人会出现这种特殊,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较高。得出这个“价值较高”的认识,鉴定人员第一要做到发现该处特殊,这和鉴定人的业务素质有关;第二要正确判断该特征在一定群
5、体内价值约为千分之一,这和鉴定人的检案经验有关。如果认为该特征价值平平而不予采用,或认为价值过大能一字定案,都可能造成错误判断。比如在一份检材笔迹中找到两个千分之一特征、三个百分之一特征,那么在笔迹中同时具备这五个特征的概率为0.0010.0010.010.010.01=1 万亿分之一,即理论上全世界所有华人中只有一人能够写全这五个特征。如果没有价值大的差异,并排除周围相互学仿的可能,这些特征就能定案。这就是笔迹鉴定原理最通俗的表述。(一)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结果,但它必须凭借必需的物质基础。在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尤其是
6、同一认定鉴定,是以四个方面的物质要素作依据的。一是鉴定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检材,是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它,鉴定不可能产生;其基本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虽已具备条件但由于数量、质量较差作出结论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二是样本,是鉴定中比较、对照的依据。在同一认定鉴定中,没有它鉴定同样不能进行;样本不符合条件,鉴定结论难以作出,或者导致鉴定结论失误。三是鉴定方法,是认识检材与样本的特性并比较其特性异同的手段。许多鉴定在检材与样本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鉴定方法不当或方法陈旧,或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先进性差,方法的技术标准等级低,也常导致鉴定结论失实。四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是根
7、据前三个方面,经过科学检验所获得的结果,是构成鉴定结论的关键要素。任何一项鉴定结论的作出,都必须有一定量的、科学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依据。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可以是量化的;有的是以事实和现象为依据,具有综合性特点。但都必须达到当前国际国内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二)笔迹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三大指标分析在鉴定结论的四个要素中,对笔迹鉴定而言,第一、二、四个要素最为关键。鉴定方法相对于理化鉴定、生物技术鉴定来说要求并不严格,至少在目前是这样。因此,对于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标准问题,应着重分析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指标。1.检材笔迹必须具备最低的条件检材笔迹的数量、质
8、量是决定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基础。检材笔迹的数量是指文字符号的数量,检材笔迹的质量是指文字符号、笔画的清晰程度以及反映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检材笔迹具备什么样的数量、质量标准才符合鉴定条件,这是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在今后的鉴定中,必须达到国家限定的标准,鉴定结论才能达到最低的科学依据要求,才能具备证据的一般条件。也就是说,检材笔迹必须具备最低的数量、质量要求,才能考虑鉴定结论是否可靠。检材笔迹的鉴定条件,从理论上来说,就是检材字迹的特征足以反映个人书写习惯体系的特殊本质而与他人不会重复为限度。但在鉴定实践中,每个案件检材笔迹的条件都是特定的、不可改变的,案与案之间情况又不一样
9、,所以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理,对检材笔迹的条件加以细化。笔者认为,检材笔迹的鉴定条件极其等级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正常笔迹,可分为普通汉字、签名字迹、拼音文字与阿拉伯数字四种情况:普通汉字,根据我国汉字的结构特点和笔画形态,5 个以上的汉字所出现的笔迹特征基本上能反映书写人习惯的本质属性。又据鉴定实践的统计表明,5 个字以上的普通汉字检材占大多数,因此,5 个汉字应作为检材笔迹的最低标准。根据书写人一次性连续书写的字迹越多,书写习惯体系反映越充分的基本原理,检材字迹越多鉴定条件越好。因此,可把 5 个字作为具备鉴定条件的检材,10 个字以上作为鉴定条件较好的检材,20 个字以上属于鉴定条件好
10、的检材。签名字迹。签名字迹是一种特殊的组合形式,任何人书写自己的名字都与书写相同的普通汉字有一定差别,所以作为单独的鉴定对象。中国人的签名,最多的四个字,最少的两个字。因而鉴定签名字迹的最低标准应是两个字,且每个字的笔画应在 2 个以上。其中只有最低标准而毋需划分条件等级。拼音文字与阿拉伯数字。鉴定的最低标准应在 5 个字母或 5 个数字以上,且不同的字母或数字不少于 3 个。其条件等级可与普通汉字相同。标点符号是文字符号的附属部分,不单独作为鉴定对象。(2)伪装笔迹,是指书写人有意歪曲自己笔迹特征的笔迹。由于伪装书写手法繁多,不同伪装书写手法歪曲书写人笔迹特征的程度又有较大的区别,难以找出一
11、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书写的机理与笔迹特征改变的一般规律,结合鉴定实践统计,改变书写速度的伪装笔迹、随意伪装笔迹、左手伪装笔迹,改变形体的伪装笔迹,混合伪装笔迹,在笔迹特征被歪曲的程度和稳定特征的表现率方面具有许多共同性,可以作为一大类来确定鉴定标准。根据伪装书写人一次性连续书写文字的数量与笔迹特征伪装程度成反比例的规律和伪装笔迹鉴定案例检材字迹出现率综合统计,10 个字以上的检材占大多数。因此,10 个单字是具备最低鉴定条件的检材,20 个字以上为较好鉴定条件的检材,30 个字以上属于鉴定条件好的检材。(3)伪造笔迹,是指摹仿他人笔迹特征形成的笔迹。即通常所说的摹仿笔迹。摹仿笔迹反映摹仿书写人自
12、己笔迹特征的程度各有不同,其中仿写笔迹反映自己的笔迹特征稍多,摹写笔迹(尤其是套摹)流露摹写人自己的笔迹特征极少,加之摹仿笔迹检材字迹一般数量不多,确定鉴定条件较为困难。可分为摹仿普通汉字和摹仿签名字迹两种情况限定不同的标准。普通汉字的摹仿检材字迹,5 个字以上的可以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的最低标准,10 个字以上的可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人的最低标准。摹仿签名字迹检材,2 个字以上可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的最低标准;仿写签名反映细节特征较多的可以认定仿写人;摹写签名一般不能认定摹写人。至于书写条件引起变化的检材笔迹,可参照正常笔迹与伪装笔迹的鉴定条件,根据检材笔迹变化的原因和程度,以两者间的中间数作为
13、应当具备的鉴定基本条件。2.样本笔迹应当满足鉴定的基本要求样本笔迹是笔迹鉴定结论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确保鉴定结论达到客观标准的基本因素。在不少情况下,由于样本笔迹不符合鉴定要求,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甚至造成鉴定结论失误。因为它与检材笔迹出自同一个书写人(指被鉴定对象未找错),如样本笔迹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结论也不可能正确。由于样本笔迹是可变的,一般容易满足鉴定的要求。具体要求有二:一是样本笔迹的数量、质量的一般要求。即样本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达到最低要求,可比条件好的三个条件。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在文书种类、形式、体裁、内容、文字布局等方面一致;两者在文字形体、书写条件、书写工
14、具、书写时间等方面尽可能相同;两者在文字、数字、标点、符号等方面有较多的相同,相同的部分应重复出现两次以上。二是样本笔迹数量与质量的特殊要求。为了满足鉴定伪装与伪造笔迹的需要,样本笔迹在达到上述一般要求之后还应达到一定的特殊要求。如鉴定左手伪装笔迹,应收取被鉴定人正常的慢写字迹,其中以楷书体字迹为主;鉴定故意快写笔迹应收取正常快写和正常中速书写的字迹作为样本。在必要时,还应按法定程序收取一定的与检材笔迹伪装手法相一致的笔迹实验样本。鉴定签名字迹必须收取被鉴定人的签名字迹样本为主,同时收取与之相同的普通单字作为参考样本。鉴定摹仿笔迹除收取摹仿书写可疑人正常书写的笔迹样本外,还要同时收取被摹仿人(或被摹仿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作为参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