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度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推进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 际化” 重点建 设工程,具体 实施“ 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 目” )旨在 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 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使更多的优秀学生获得拓展国际视野的机会,提升上海高校学生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第三条 上海市教委设立“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每年资 助 2%的高校学生赴海外
2、知名大学、海外企 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将通过政府资助的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第五条“学生海外 项目 ”以“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的原则组织实施,即采取市教委和高校两级管理的方式,以高校自我管理为主。同时,对“十二五”高校内涵建 设项目开展重点建设 。二、实施原则第六条 项目资助原则:“侧重资助、顾及特需”:“ 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遵从政府、学校、学生各出一点的原则,制定2好实施方案,作
3、好相应的资金配套。同时, 对于符合国家外交战略重大、急需的项目,市教委将从实际需求出发,由高校按项目申报的方式另行申请。“侧重学分、顾及友城”: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 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为主,以全球 500 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符合国家外交战略、为公共外交服务为主,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能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重点支持。“侧重优秀生、顾及贫困生”:坚持公平惠生原则,以期更多的中国学生获得海外学习机会。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 制定科学、合理、公平
4、的 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三、资助条件第七条 项 目资助对 象:本市高等学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中国学生,不含港澳台地区学生。第八条 项目资助类型:(1)一学期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2)两个月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的项目;(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为国家外交战略和领域外交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 项目等)。第九条 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 费、实习费、海外住宿 费和生活费
5、等部分资助。3第十条 政府资助额度一般每生不超过 2 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四、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教委成立“上海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工作组负责该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承担学生海外项目的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 )应成立校级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外事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学生海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和立 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1.计划管理。对已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资助类型项目、并予以实施的项目高校,市教委将依据学校类型、各校在校生的
6、 规模数、历年海外学生交流派出项目的人数、效益等综合因素由高校整体申 报后纳入计划管理。2.立项管理。对各校有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根据实际需求,由高校按项目逐一提出申请,经市教委通过年度审核及 综合评估后立项。此类项目实行立项管理。(1)本办法实施以后,学校有新增符合资助类型的项目;(2)虽不能满足本办法资助类型,但符合学校内涵发展需求的项目;(3)由市教委统筹协调的其他项目。第十四条 高校可在每年 6 月、 12 月底前填报“上海市 高校学生海外学习、 实习项目申请立项表”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申报下一学年度项目立项。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本校 发展定位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培4养与发展的海外学习、
7、实习规划,编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报市教委备案。第十六条 高校必须建立科学的“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程序应包括学生自愿报名或学校推荐、材料审核、专家组面试、公示等。五、项目资金第十七条 “学生海外项目” 所需资金,采取市级财政“ 十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主。同时,鼓励学校自筹及引入社会资金等配套资金。市教委将根据学校上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筹集(落实)预算方案给予政府资助。第十八条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依据项目管理类型的不同,实行直接拨付和依申请拨付两种。第十九条 对本市“学生海外 项目” 专项
8、资金的管理 应遵循统一规划、单独使用、专款 专用、 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生海外 项目”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 办法第九条所列支的内容,不得用于支付接待、招待交换生的相关开支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更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 补贴 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项目高校必须在每学年末,将本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市教委。当年未完成的部分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专项资金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应当作为“ 学生海外项
9、目” 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学生海外 项目” 专项资金的安排、 拨付、使用的管5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六、绩效评估第二十四条 “学生海外项目”实行学年度总结制,凡当学年获得“高校学生海外学 习、 实习项目”专项资助的各项目高校均于每年 6 月底前总结本学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填报“执行 书” ,样本另发)。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将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期末项目绩效评估或专项审计。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 实习项目” 专项资金建 设项目 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 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财务与资产的管理情况。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估的内容1学校申报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项目预算。2校内选拔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3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及机制改革的成果。4项目学校对项目建设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公开并与下一年度拨款相挂钩。对完成年度目标、项目管理规范、学生反馈良好、成效显著的项目高校给予滚动支持,并提高下一年度项目额度;对未能达成目标的项目、管理不力、绩效不明显的项目高校将暂缓启动新的建设项目,甚至核减直至停止下一年度的资助额度。七、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