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华东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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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华林院字201673号国家林业局华东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局华东院业务创收合同管理办法,结合金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金华院区院属产权的所有房屋(含临时建筑)的出租。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安2定,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第四条 金华院区房屋租赁由金华院区管理处(以下称“出租人” )负责实施,由院资产财务处负责监

2、督。第二章 房屋管理规范第五条 出租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管理,包括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消防与治安安全的管理。具体要求包括: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按照华东院行政管理规范,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直至依法妥善处理。第六条 出租人负责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属于承租人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第七条 出租人负责维护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完整,用水、用电和消防等设备设施齐全。如承租人需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应

3、经出租人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装修许可证,承租人才可施工。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3第三章 承租人管理规范第八条 出租人负责对承租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和核实。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记录。第 九 条 出 租 人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租 房 合 同 应 遵 循 “自 愿 、 平 等 、 公 开 、 公 正 ”的 原 则 。 原 则 上 应 采 取 公 开 招 租 的 形 式 确 定 承 租 人 和 出 租 价 格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评 审 或 者 资 产 评 估 的 办 法 确 定 出 租 价 格 。 按 照 规 定利 用 国 有

4、资 产 出 租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第十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出租房转租给第三方。因特殊情况,承租人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可以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或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出租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的管理工作,按时足额缴纳房租、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4第十三条 承租人

5、应当是其所租房屋消防和治安安全责任人,对消防、治安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 依法依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金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向出租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四章 合同管理规范第 十 五 条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格 式 和 内 容 参 照 金 华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监 制 的 房屋 租 赁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房 屋 的 坐 落 、 面 积 、结 构 、 附 属 设 施 等 状 况

6、; 租 金 和 押 金 数 额 、 支 付 方 式 ; 房 屋维 修 责 任 ; 物 业 服 务 、 水 、 电 、 燃 气 等 相 关 费 用 的 缴 纳 ; 争议 解 决 办 法 和 违 约 责 任 ; 其 他 约 定。第十六条 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所签订的合同,应填写评审或者资产评估记录,内容包括:参加评审的时间、地点、人员,承租方选择出租人房屋的理由,经营的行业类别,客户来访的人次密度,缴付房租及其相关费用的期限和付款方式;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租房价格所签订的合同,可以不填写合同洽谈记录,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房屋租赁招标办法。5第十七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

7、租房合同,经由华东院分管院长签字、双方法人盖章(签字)后方可生效。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要及时报送院资产财务处一份。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出租人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经与承租人协商后,及时办理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手续,及时结清物业、水电、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第十九条 为切实履行租房合同,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出租人应对已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号、登记和录入合同台帐。每半年向院资产财务处报送一次。第二十条 合同资料应妥善保存、严格管理。合同和合同台帐不得随意复制和查阅。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资产财务处视具体情况另行解决。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

8、起执行。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6附件一:合同样本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间数 、建筑面积 、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金(大写):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

9、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 元。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7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10、,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

11、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承租人(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 鉴(公)证意见: 水表读数:电表度数: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8监制部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附件二:合同洽谈记录合同洽谈记录合同编号: 洽谈日期 年 月 日 时 记录人承租方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名称与位置:待租房屋情况建筑面积: 附属设施:资产评估参考出租

12、价格 洽谈主要内容:(选择出租人房屋的理由,经营活动的行业,客户来访的人次密度,缴付房租及其相关费用的数量和期限等)用户确认意见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10附件三: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为贯彻中华人公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金华市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确保金华院区内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一、各租房户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1、各承租人的负责人或法人是各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安排消防协管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火责任。2、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组

13、织员工进行灭火器操作等技术训练。3、按要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并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消防器材能正常、有效使用。4、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5、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不使用超负荷电器,不乱接临时用电线路。6、发现火警,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如火情较大,迅速撤离工作场所;如火情较小,立即用手提灭火器灭火。二、责任目标:1、无火灾事故。2、不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3、无违章装修及违章作业的现象。4、承租房内部的消防设施要完好,无损坏,保养良好。5、不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物品摆放不得堵塞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6、90以上的员工要懂得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消防协管员懂得使用各种消防设备及对初起火灾的扑救及处理。三、管理措施: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重视防火工作,或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承租人,出租人有权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承租人,出租人有权停水、停电,直至终止租房合同执行。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四、其它: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承租人、出租人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责任书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房协议的终止日期。承租人(盖章) 出租人(盖章)签字: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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