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 共 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室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室通开办发201851 号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各有关单位:现将南通开发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 中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2018 年 12 月 17 日 3 南通开发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2、,认真落实中共南通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通委发201617 号) ,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不断推出反映时代精神、弘扬主旋律、凝聚正能量、有地域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原创文艺精品,提升广大群众的艺术素养和审美情趣,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鼓励和推动文艺精品的创作生产,对全区符合条件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进行扶持,对获得中央、省、市表彰的优秀文艺成果进行奖励。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原创性,坚持导
3、向性,强化权威性。第三条 设立开发区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专项资金,每年在预算中安排 3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文艺精品项目和成果进行扶持和奖励。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 4 第四条 在全国性常设专业文艺评奖项目(附件 1) ,省市级宣传、文化、广电、文联及所属专业协会(附件 2)牵头主办的文艺赛事中获奖、入展、参演、展播的文艺作品。第五条 在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卫星频道播出的电影(微电影) 、电视剧、纪录片、动漫、音乐电视、公益广告等作品;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江苏省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等作品。第六条 各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个体等推荐,经区选拔,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的微电影、纪录
4、片、公益广告、声乐、器乐、舞蹈、戏剧、小品曲艺、文学、书法、美术、摄影、民间工艺等专项大赛的作品。第七条 经申报评审入选开发区文艺精品创作题材库的原创文艺作品以及签订重点扶持项目合作协议的原创文艺作品。第八条 所奖励创作成果必须是我区单位(个人)独立创作生产的作品,或在我省立项,我区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的联合创作生产作品(需提供相应法律文本、合同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九条 国家级获奖作品奖励标准:1.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给予 1:1 配套奖励。其它没有设置奖金的全国性奖项,参照同级别同档次奖项的奖金额度予以配套奖励。 5 2.在文化部、中国文联、国家广电总
5、局及中国作协主办的专业赛事中获奖、参演、参展的,按下列标准实施奖励(单位:万元):奖 项类 别 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参 演入 展播 出电影 40 30 20 10电视剧 40 30 20 10动漫 30 20 10 5舞台剧 30 20 10 5微 电 影 、 纪 录片5 3 2 1广 播 剧 5 3 2 1图书 5 3 2 1小 品 、 小 戏 3 2 1 1舞蹈、杂技 5 3 2 1曲艺 3 2 1 1音乐(歌曲) 3 2 1 0.8公益广告 3 2 1 0.8书法、美术 2 1.5 1 0.6摄影 1 0.8 0.6 0.43.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到八套播出的电影、电视
6、剧、纪录片、微电影、动漫等,视同上一条款中所列三等奖;在中央电视台 6 其它频道或江苏电视台卫星频道播出视同参演、入展予以奖励。第十条 省级获奖作品按同类别国家级奖励标准的 50%实施奖励;在江苏电视台其它频道播出,按上表所列参演入展奖励标准的 50%实施奖励。获省级优秀组织奖的奖励 5 万元,获省级组织奖的奖励 2 万元。第十一条 市级获奖作品按同类别省级奖励标准的 50%实施奖励。获市级优秀组织奖的奖励 2 万元,获市级组织奖的奖励 1 万元。第十二条 经区选拔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比赛作品(数量以具体评审文件为准)奖励标准:推荐参加微电影、纪录片、公益广告等专项大赛的各奖励 1 万元;推荐
7、参加声乐、器乐、舞蹈、戏剧、小品曲艺专场等专项大赛的各奖励 0.4 万元;推荐参加文学、书 法 、 美 术 、 摄 影 、 民 间 工 艺 等 专 项 大 赛 的各奖励 0.2 万元。第十三条 入选开发区文艺精品创作题材库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记录电影) 、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舞台剧给予 2-5 万元资金扶持,入选的曲艺、广播剧、歌曲、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给予 1-3万元资金扶持,入选的小戏、小品、舞蹈给予 0.5-2 万元资金扶持。第十四条 对于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 7 精品力作,实行一事一议,签订重点扶持项目合作协议,具体扶持方案
8、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奖励与入库采用评审制,每年按照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宣传部) 、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印发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申报和重点文艺作品扶持选题征集的通知要求,组织各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进行申报,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宣传部) 、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会商复核并公示后,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第十六条 开发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党工委、管委会牵头成立,由各文化门类从事创作、研究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为一次性拨付,入库扶持资
9、金为分段拨付。其中,申报重点文艺作品扶持的项目与党工委管委会签订扶持协议并列入开发区文艺精品创作题材库后拨付扶持资金的 50%,作品创作全部完成并投放市场后再行拨付扶持资金剩余的 50%。第十八条 年度奖励和扶持项目的数量和额度超出当年专项资金规模限制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支持额度。 8 第五章 申报及认定第十九条 凡申报开发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作者须填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申报表或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文艺作品扶持选题征集信息表 ,按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第二十条 凡属扶持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
10、,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我区作者与区外作者合作的作品,我区作者必须为第一作者,并要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均须附书面证明) 。由单位组织创作的获奖作品,由组织单位负责申报;由单位出资资助的获奖作品,原则上由出资单位负责申报;创作者与资助单位合作的获奖作品,由合作双方或多方共同申报。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联合制作的作品,扶持奖励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责任和版权享有情况由各方协商分配。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须按要求提供作品简介、主创人员简介、作者身份证件、作品原件、光碟、正式出版物(或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播出证明、截屏等) 、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等相关佐证材料材料。第二十二条 所有作品申报材料均统一使用 A4 尺寸规格,音像制品盒上须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申报单位。凡要求上报的出版合同原件和各类作品获奖、入展(演、播)证书及 9 身份证原件等,经审查后一并退还。第二十三条 按照“ 从高不重复”原则,获奖作品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不重复累计奖金。第二十四条 只设优秀作品奖的文艺赛事,优秀奖视同二等奖作品;既设一、二、三等奖,又设优秀奖的,优秀奖作品等同入展(演、播) 。第二十五条 省、市指江苏省、南通市,其他省、市举办的文艺赛事不列入奖励范围。第二十六条 申报奖励的作品生产时间为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申报选题扶持
12、的作品生产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须在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奖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公示期间有关举报,按规定对举报事实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裁决。如发现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相冲突,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为准,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宣传部) 、社会事业局与财政局承担。 10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全国常设专业性文艺奖项(参考目录)2. 国家级、省级专业协会名单(参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