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盐城市亭湖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 用水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亭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亭湖区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 区政府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
2、的政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区水资源管理所(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3、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区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区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 “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 “城市节水宣 传周”为契机,会同新闻媒体普及节水科学知识,宣传水忧
4、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七条 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第八条 本区实行区域用水 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区、镇(街道、经济区)二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
5、门,依据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强度控制指标,结合本区工农业结构布局及其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制定本区各镇(街道、经济区)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用水计划,并进行年度考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主管等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用水单位的节水实施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定、实行节水工作的奖惩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逐步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和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第九条 行业用水定额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执行,盐城市人
6、民政府制订的严于省规定以及省未作规定产品的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按市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 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计划用水户应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按规定要求安装的量水设施计量,及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
7、量的,超过部分按第十一条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 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 超计划取水 5%以上不足 10%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 超计划取水 10%以上不足 20%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 超计划取水 20%以上不足 30%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 超计划取水 30%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对于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的经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设施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的开支。对
8、于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 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及时整改,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计划用水
9、户应当予以整改。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四条 取用地下水的 单位和个人,因超计划过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的,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均必须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十五条 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鼓励企业积极推广污水处理回用技术,逐步实现废污水资源化;严格限制农业灌溉粗放
10、型用水,对农业用水工程实行防渗防漏措施,鼓励实施低压管道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工程,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十六条 工业企 业应当加强其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用水、节水报表。重点用水户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月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
11、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在限期达标前,不得新增用水量。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第十七条 以水为 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第十八条 公共供水企 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和检测,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降低管网漏损率,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第十九条 工业集聚区 应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第二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 应当推
12、行一户一表,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第二十一条 洗浴、洗 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 制度,即:建 设项 目主体工程与节 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
13、理制度到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三条 对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本区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应用目录。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推广节水型器具的应用,建立节水型器具和节水型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
14、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型器具。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二十四条 将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第二十六条 城乡绿 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
15、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铺装、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 建立 节约用水投
16、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推行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第二十九条 加大 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等各项水利发展、节水奖励专项引导资金,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扶持、鼓励和引导沿海用水户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条 积极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