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长 沙高新技 术产业 开 发 区管理委 员 会文件长高新管发2017 66 号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城市道路路名、路名牌管理 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长沙高新区城市道路路名、路名牌管理 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 年 4 月 14 日长 沙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7 年 4 月 14 日 印 发2长沙高新区城市道路路名、路名牌管理 办法为加强高新区城市道路名称(下称路名)、道路标牌(下称路名牌)管理工作,提高路名、路名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国务院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名称。2、符合城乡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高新区的产业特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名实相符,含义健康。3、路名应用字规范,通俗易懂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同类地名不得重名或者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4、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外
3、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5、道路名称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需有偿冠名的,按照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二、道路命名的基本程序1、道路命名应在城乡规划编制时由规划部门提出,并提交社会事业局,由社会事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管委会3审核后,上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家、省、市批准的除外)。2、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道路名称为法定标准道路名称。3、社会事业局将法定标准道路名称提交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 规划部门按照法定标准道路名称逐步在城乡规划成果中更新路名。住建部门按照法定标准道路名称进行建设,并按长沙市统一规范设置路名牌,建设工程完成后移交城管部门管理。三、关
4、于路名牌管理路名牌是国家法定标志物。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路名牌设置式样、点位、数量的确定及验收工作;城管部门负责路名牌的管理和维护。(一)路名牌设置的式样、点位图、数量的确定以及工期要求等,根据城市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长沙市相关标准执行。(二)路名牌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路名牌上的名称,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规范汉字,并按有关标准设置中英文对照路名牌。(三)对已经民政部门正式命名且移交给城管部门管理的道路,社会事业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路名牌标注的设置、维护或者更换:1、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路名牌标志的;
5、2、不符合国家标注和有关技术规范的;3、已更名或已注销的路名,路名牌标志未改变的;44、路名牌标志破损、字迹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5、路名牌设置位置不当的。(四)对已经民政部门正式命名尚未移交给城管部门管理的新建道路,社会事业局应当及时函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路名牌的设置、维护或者更换。(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涂改、污损、遮挡、覆盖路牌标志。有以上行为的,按照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需要移动、拆除路名牌标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社会事业局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四、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