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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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附 件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标 准条 文 说 明18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第五章 建筑设备1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公共图书馆是各级政府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在现代社会,公共图书馆是实现和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众知识和信息基本需求的机构之一,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典型的社会公益属性,决定了设置并维持其正常运营,是各级政府的责任。面对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城

2、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现实,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保证对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有必要的、适当的投入,保证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施、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让公共图书馆成为体现社会全面文明进步的窗口之一,成为实现公众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载体之一。第二条 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本标准是服务于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标准,为各级政府的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包括业主、建筑设计者、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第三条 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范相对独立的单项公共图书馆建设工程项目。按我国现行体制

3、,县(含)以上公共图书馆为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县以下的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室) ,一般设在同级综合文化站内,属非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列入当地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其中的公共图书馆部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新建居民区文化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应包含公共图书馆(室) 。这类公共图书馆(室)应根据新建居民区计划入住的人口数量,结合各自的情况和特点,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本条明确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属性。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这

4、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社会公益属性的宪法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承担发20展图书馆事业、设置并保障图书馆运行责任与义务的宪法依据。按照国家政策,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基层文化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增加投入为起点,通过转换机制,实现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目标。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社会公益属性,决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必须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五条、第六条 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规定,满足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功能需求,经济适用,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最优先考虑的原则。公共图书馆建筑应该体

5、现社会文明进步的水平,同时要坚持环保节约、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标准不能随意降低,同时,要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遵循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规律,避免贪大求洋、攀比浪费的现象,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状,各级政府应重点加强中小型图书馆建设。通过构建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的服务网络,落实公共图书馆服务“普遍均等” 、 “惠及全民”的原则。中小型图书馆特别是小型图书馆应以图书流通为主,以“藏阅合一”为主要形式,全部开架借阅,除特殊馆藏资源(如地方文献)外,一般不设基本书库。在县(市)区域内,要发挥中小型图书馆

6、的整体效能,积极推进以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为特征的“总馆-分馆制”模式,推进街道、乡镇图书馆建设,实现最大程度的共建共享。第七条 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实施原则。“一次规划建成” ,是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公共财政暂时力不能及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用地、建筑物衔接、功能布局等方面,必须按一次规划的设计给予完全预留或充分考虑。第八条 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改、扩建原则。公共图书馆是一种对地理位置、人口密度、周边环境、交通条件要求较高的公共设施。一般地说,各地在大规模开发建设之前落成的

7、公共图书馆,大都坐落在中心区域,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条件、密集的利用人群。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原则上不应牺牲这些条件,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近年来,各地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城市规模迅速扩大。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原址改建或扩建确有困难的,原则上不应将旧馆改作他用而另建新馆,而应采用改造旧馆和建21设新馆相结合的模式,以提高图书馆服务的覆盖半径。单一的大规模的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远不及小而分散的公共图书馆群。政府规划、建设公共图书馆的最终目标,是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第九条 本条说明本标准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关系。公共图书馆

8、建设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很多。公共图书馆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等。 22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第十条 本条提出了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依据。根据公共图书馆为全体人民提供普遍均等服务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实际和发展趋势,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本标准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作为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服务人口的计算方法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以其所在城市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为服务人口数;县

9、(市)公共图书馆,以其所在县城关镇、所在镇的常住人口为服务人口数。本标准服务人口计算方法的理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其直接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所在城市的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为所辖区域其他人口提供服务的任务,主要是通过间接形式实现的。调查中发现,有些省、地公共图书馆也在市辖区(或城镇)外建立了分馆或服务点,但数量很少,属于示范性的。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 、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应以其所在城市的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数为服务人口数。县(市、区、自治县、旗)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最基层的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国家

10、“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县级公共图书馆承担着“丰富藏书量,形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的图书配送体系”, 为本辖区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全部人口提供直接服务的任务。县级公共图书馆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为本辖区的全部人口提供直接服务:一是附近居民直接到图书馆享受服务;二是采取集体外借的方式直接提供服务;三是采取送书下乡的方式直接提供服务。因此,县级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在以其所在城关镇(或镇)的人口数量为依据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为全县人口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和建筑面积,本标准采取提高以城关镇人口为基数的人均藏书量指标(30%10%)和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20%10%)的方法加以调整。23

11、藏、阅、借是图书馆的主要功能,藏书区和借阅区是图书馆的主要功能区,藏书区和借阅区的面积基本上决定了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人均藏书量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图书馆藏书总和的人均数。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图书馆座席数总和的千人平均数。与服务人口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是确定公共图书馆总藏书量和总阅览座席数量的基本依据,从而也是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完全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作为确定公共图书馆规模的依据,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无法体现不同的服务功能对馆舍建筑的不同需求,无法体现由于历史积淀不同、存量资源不同、运行保障情况不同而导致的

12、对馆舍建筑的不同需求。因此,本标准在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的基础上,引入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三个兼顾因素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加以调整。服务功能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心图书馆功能。为本地区的公众提供文献资源借阅与咨询服务,组织读者活动,是所有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功能。中心图书馆功能,是指公共图书馆在承担基本服务功能之外,同时承担本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组织协调、图书馆资源采购整序配送体系建设、资源共享及服务援助实施、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功能。中心图书馆完成这些功能,需要有相应的馆舍面积支撑。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

13、种 文献资源的数量包括有利用价值的资源存量和未来 10 年左右应该增加的数量。资源的数量与品种直接影响到藏书区和借阅区所需要的面积。根据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确定的总藏书量和总阅览座位数量,与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往往出现差异。因此,在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确定建设规模的同时,还要兼顾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因素,从实际出发,按照其实际可能达到的藏书量和相应的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其建设规模。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按照公共服务“普遍均等” 、 “惠及全民”的原则,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影响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重要因素。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经济发展

14、水平对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和持续发展的影响仍相当明显,主要体现在现有的藏书量和购书费上。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如果只根据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来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可能导致的问题不仅仅是建设资金困难,还包括因现有实际藏书量少、建成后购书费不足,总藏书量长期达不到建设规模水平,图书馆的作用难以完整实现。因此,在逐步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的过程中,现阶段确定公共24图书馆的建设规模,也应当适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第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分级的规定。本标准根据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及其建设的基本原则,本着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分级应与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公共

15、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相对应的原则,采用按服务人口将公共图书馆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三级的分级方式。这种方式与现行的公共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基本对应。本标准的大型馆适用于大多数省级和副省级馆,中型馆适用于大多数地级馆,小型馆则基本适用于县级馆。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内容与项目构成。为确保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正常运转,必须使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相互配套。场地建设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优美的环境,通畅的道路,必要的停车场和人员的集散场地,对于保障安全、方便读者十分重要。 公共图书馆基本用房八个项目分区,是根据其服务功能、工作需要,并考虑了公

16、共图书馆服务形式的发展要求而确定的。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不同,对建设用房的需求也就不同。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 ,明确了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用房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和建议不设的项目,可供参照。总的原则是,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具有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形成的特点来调整用房项目构成,既要保证服务功能的发挥,又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条文第十五条列出了几类主要的公共图书馆建筑设备,建筑设备的细目和配备的具体要求,在第五章作了规定。图书馆技术设备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条文第十六条列出的 12 类图书馆专用设备,其中 16、11 类为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的设备,是保障公共图书馆

17、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710、12 类是公共图书馆根据情况选择性配备的设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要求。公共图书馆是人们随时利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实用、便捷是高效的前提。在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基址时应把方便利用、建成后能真正发挥效益作为第一要素考虑。为方便利用,真正发挥效益,公共图书馆宜将基址选择在人群聚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区域。偏于一隅,短时间内形不成人流聚集,最终因利用不便而导致少人问津,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最25大的浪费。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往往是寸土寸金之地。当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形成尖锐矛盾时,应以总规模控制下的小而分散化解单体大规模建筑的用地矛盾。公共图书

18、馆的选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以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为目标。在同一城市内,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各自服务半径的要求。“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是综合性因素,应参照有关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执行。公共图书馆基址选择的地质条件,特别强调“地势高爽”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地势要高,防洪水、雨水滞留;二是日照通风要好,避免把基址选在水边、低洼、潮湿处,这在南方地区是比较重要的考虑因素。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也是公共图书馆选址的重要要求。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对大、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用地面积已经作了具体的规定

19、,应遵照执行,本标准的控制指标与其是一致的。公共图书馆是人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又是高雅文化场所,应充分重视其绿地的建设,为读者提供交往和休闲的场所。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绿地率不宜小于30%,以及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建城 1993784 号)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低于 35%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公共图书馆绿地率宜为 30%35% 。第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独立建造的要求。首先,公共图书馆是学习、研究的场所,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这是它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功能不同之处,宜独立建造。同时,公共图书馆又是人群聚集的场所,这又是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相同之处。大、中型公共

20、图书馆,人、车流量较大,从安全和减少人、车流量的角度看,也不应与同样人、车流量较大的文化设施合建在一起。小型公共图书馆人车流量相对较少,从节省用地和建设资金、设施综合利用的角度,宜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时,为保障读者安静的读书环境,内部应全面分隔、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以免相互干扰。26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及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条文表 2 中的具体控制指标以及形成控制指标的相关指标,是在广泛调研了我国有代表性的各级公共图书馆的馆舍现状,统计、分析了大量数据,参考了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

21、评估标准(2003) 和地方标准,分析研究了国际图联和国外主要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相关指标,并进行具体计算后确定的。条文表 2 中的建筑面积、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依据服务人口和人均藏书量指标(0.61.5 册/人) 、千人拥有阅览座位数指标(0.32.0 座/千人) ,计算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依据藏书量和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大型馆350300 册/,中型馆 280 册/,小型馆 250 册/) ,计算藏书区使用面积;依据阅览座位数量和每个阅览座位所占面积指标(3/座) ,计算借阅区使用面积;依据藏书区、借阅区使用面积及其所占比例(55%65%) 、使用面积系数(0

22、.7) ,计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截至 2005 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 0.3 册。不同地区差异很大,人均 0.1册3.4 册。 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到 2010 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 0.6 册。现行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区县标准中规定的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数量是 1.3 册。截至 2005 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拥有阅览座位总数 48 万个,平均每千人 0.3 座。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公共图书馆之间差距较大,最高达到每千人 2 座。根据国家的文化发展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公共图书馆藏书总量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本标准确定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指标为 0.61.5 册;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阅览座位数指标为 0.32.0 座。表 2 的“注”对其使用方法作了说明。一是说明了表 2 没有包括的服务人口在 1000 万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即参照 1000 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指标( 0.6册、件) 、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0.3 座)计算其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并以此计算其建筑面积;服务人口 3 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时,其用于图书馆部分藏书区和借阅区的使用面积,参照 3 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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