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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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 号),为推动我省创建宜居城乡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 2010 年起,每两年对 21 个地级以上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进行一次考核排名,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宜居城乡建设力度,力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将我省建设成为安居、康居、乐居、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第三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由省建设宜居城乡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牵头,具体工作包括制订宜居城市、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以及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和评审办法等,由省住房城乡建

2、设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第四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实绩、组织保障、公众和专家满意度三部分,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建立工作绩效的动态考核机制,部分考核内容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五条 对创建实绩实行定量考核。各项考核指标先按现状情况(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指标相对值)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再按现状情况占 40%、改善情况占 60%计算总得分。2010 年,创建实绩考核只计算现状情况得分。组织保障实行定性考核,主要采取材料审核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公众和专家满意度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专家评判等方式进行考核。第六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

3、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材料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报送考核材料。(二)材料审核。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材料评分。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材料以及本部门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各地级以上市的创建实绩和组织保障材料进行评分,并详细说明评分理由。(四)实地考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考察组,对各市进行满意度调查。(五)综合排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综合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考察组的打分情况,形成各地级以上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及排名,考核结果经

4、反馈给各市政府听取意见并报请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定。(六)公布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报刊、网络公布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范围、口径、时间,据实报送考核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存在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情况的指标,一经查实,一律按零分计算,并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查询意见,各地要及时答复。第八条 建立奖优罚劣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对考核结果排名前 5 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市,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对

5、有关领导进行问责。第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逐级开展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办法创建实绩(50 分)1、 城镇住房保障指数(6 分)2、 宜居社区指数(5 分)3、 环境综合治理指数(6 分)4、 绿色开敞空间指数(6 分)5、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指数(6 分)6、 交通便捷指数(5 分)7、 文体设施指数(4 分)8、 节能减排节地指数(4 分)9、 基本社会保障指数(4 分)10、 治安维稳指数(4 分)

6、详见“附件一 创建实绩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组织保障(20 分)1、 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 分)2、 创建工作计划和措施(3 分)3、 创建工作经费保障(4 分)4、 创建工作宣传效果(3 分)5、 创建工作注重城乡规划引导(4 分)6、 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成效(4分)详见“附件二 组织保障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1、健康度(6 分)2、舒适度(5 分)3、 便捷度(4 分)4、安全度(5 分)详见“附件三公众问卷调查测评表”公众和专家满意度(30 分)1、环境综合治理(2 分)2、绿色开敞空间(2 分)3、基本公共服务保障(2 分)4、交通便捷(2 分)5、文体设施(1 分)6、建筑节

7、能(1 分)详见“附件四专家实地考察测评表”附件一创建实绩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一、 统计口径1.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统计各项考核指标。2.建成区:指市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建设地段,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的与城市有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等)。3. 市区:指城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包括下辖的县和县级市。二、创建实绩考核评分办法1.创建实绩考核指标由十项宜居指数构成,各项指数由若干具体分项指标组成。各具体分项指标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部门)负责打分,先按现状情况(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

8、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指标相对值)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再按现状占 40%、改善占 60%计算得出总得分。2.排序打分方法。各具体分项指标排序第 1 名的城市,其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分值的 100%,第 2 名为 95%,以此类推,第 21 名为 0 分。例如,考核某市环境综合治理指数的具体分项指标“ 生活垃圾无害化 处理率( 2 分)” 时,如其现状情况排序第 1 名,改善情况排序第 3 名,则该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综合得分为:2 分(指标分)40%(权重)100%(现 状排序) 2 分(指标分)60%(权重)90%(改善排序)=1.88 分。3. 2010 年,创建实

9、绩考核只计算现状情况得分。三、创建实绩考核指标解释1.城镇住房保障指数(6 分)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率(3 分)、经济适用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率(1 分)、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完成率(1.5 分)、经济适用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率(0.5 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城市住有所居水平。 2)统计方法:参考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粤建保字2009 58 号)进行统计、考核。3)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宜居社区指数(5 分)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宜居社区比例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社区的成熟程度。 2)统计办法:宜居社区:

10、指达到广东省宜居社区考核指标要求的社区占市区全部社区的比例。2010 年度考核暂以“六好平安和谐社区” 达标 比例代替宜居社区比例。3)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主,省民政厅配合。3.环境综合治理指数(6 分)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 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2 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 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改善情况。2)统计方法: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指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 100 的天数之和。其中,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市

11、生活污水量与市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3)责任部门:省环保厅考核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绿色开敞空间指数(6 分)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 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 分)、距离公园绿地 500 米的建成区比例(2 分)、森林覆盖率(1 分)组成,按建成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绿化建设、开敞空间构建的成效。2)统计方法: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城市建成区的公园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之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

12、与建成区面积之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距离公园绿地 500 米的建成区比例:指公园绿地(面积大于 0.5 公顷)500 米范围内的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比例。该指标依据绿地现状分布图计算得出,距离 500 米以内可到达一个以上公园绿地的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森林覆盖率:指市区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3)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指数(6 分

13、)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2 分)、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水平(3 分)、每千人拥有病床数(1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城乡饮用水、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 2)统计方法: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 T 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综 合合格率为:常规检验42 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其中管网水质 7 项指标单独综合计算后,与其他 35 项指标综合合格率加权。该指标综合反映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状况。 %10177427 项 后 的 综 合 合 格 率项 扣 除项 各 单 项 合 格 率 之 和管 网 水综 合 合 格 率普

14、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水平:包括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当地学前教育在园(含学前班)人数(户籍)与当地 35 岁(或 46 岁)幼儿总数(户籍)之比(1 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当地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总数与当地义务教育学校总数之比(1 分);欠发达地区考核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即当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校生总数(户籍,按生源地统计)与当地 1517 岁人口总数(户籍)之比,珠江三角洲地区除肇庆市外考核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学校比重,即当地市一级以上普通高中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总数与当地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总数之比(1 分)。每千人拥有病床数:市区常住人

15、口每 1 千人拥有的医院(含卫生院)病床数量。3)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会同省卫生厅考核每千人拥有病床数;省教育厅考核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水平。6.交通便捷指数(5 分)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人均人行道面积(1 分)、主次干路道路网密度(1 分)、万人公交车线路(1 分)、万人公交车辆数量(标台)(2 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是否具备良好、快捷的交通出行条件。 2)统计方法:人均人行道面积:指市区人行道面积与市区常住人口之比(m 2/人)。主次干路道路网密度:指市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拥有的主次干路道路长度(km/km 2)。万人公交车线路:城市公交车

16、线路总长度与市区常住人口(万人)之比(km/ 万人)。万人公交车辆数量(标台):指市区人口计算的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公共交通车辆标台数(台/万人)。责任部门:省交通厅为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7.文体设施指数(4 分)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万人人均文化场馆建筑面积(2 分)、万人人均体育设施用地面积(2 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文化体育设施改善的进展。 2)统计方法:万人文化场馆建筑面积:指市区内文化馆、图书馆、艺术馆、科技馆、电影院、博物馆建筑面积与市区常住人口之比。 万人体育设施用地面积:指市区开展体育活动场地和体育建筑(不包括借用公园等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的用地

17、面积与市区常住人口之比。3)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考核人均文化场馆数量,会同省体育局考核人均体育设施用地面积。8. 节能减排节地指数(4 分)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1 分)、节能目标完成率(1 分)、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1 分)、人均城镇建设用地(1 分)组成,按市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资源的状况。 2)统计方法: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一五” 规划的要求计算。节能目标完成率:根据各市考核年度单位 GDP 能耗下降目标值以及各市完成值,计算完成率。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根据各市考核年度污染物减排目标值以及各市完成值,计算完成率。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市区城镇建设用地与市区城镇常住人口之比。评分采取对指标现状值与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之间的差量进行逆向排序打分。3)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会同省国土厅考核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省经信委考核节能目标完成率,省环保厅考核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9.基本社会保障指数(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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