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揭阳市 安全生产监管 管理局揭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编印二一五年十二月I下 册 目 录四、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 14 号令)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 15 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80 号令修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5 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1 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1 号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2
2、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80号令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3 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7 号令修订】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4 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5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7号令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6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7 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8 号令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1 号令)安全评价机构
3、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2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80 号令修订】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7 号令修订】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6 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0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80 号令修订】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1 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4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8 号令修订】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
4、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5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8 号令修订】II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6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7 号令修订】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8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8 号令修订】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9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8 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0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9 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1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9 号令
5、修订】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3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9 号令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4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80 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5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80 号令修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7 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8 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9 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50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80 号令修订】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6、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51 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53 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55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9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57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9 号令修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59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80 号令修订】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0 令)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1 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
7、局 62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8 号令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11 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3 号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4 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5 号令)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6 号令)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80 号令修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7 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8 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9 号令)III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
8、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70 号令)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71 号令)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72 号令)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74 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75 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76 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77 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78 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
9、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79 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80 号令)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84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 4 号令)五、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 年修订)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六、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54 号令)广东省重大安全事
10、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80 号令)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85 号令)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147 号令)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64 号令)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196 号令)七、广东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147 号)广东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安201110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2011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11、知(粤发201113 号)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办发201128 号)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36 号)IV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4】18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安20128 号)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安2013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1428号)广东省人民政
12、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45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460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412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 年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4283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6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2015】10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
13、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20 号)八、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72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法(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 第 2 期公布)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粤安监2006542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安监2009270 号)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9355 号)广东省安全生
14、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安监201010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 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1100 号)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 号)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监规划201252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粤 安监【2012】67 号
15、)V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粤安监2012 19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的实施意(2013 年 3 月修订)的通知(粤安监【2013】60 号)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粤安监201365 号)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420 号)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粤安监20142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
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459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定办法的通知 (粤安监 【 2014 】 89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4105 号0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 第 1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
17、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五条 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
18、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19、产条件;(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设计、施工、制造、检测、检验等技术事项作出一系列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规范、规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鉴定、管理等具体安全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规程或者规程连在一起
20、作为安全生产1标准的名称。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对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提出要求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仅包括部分技术特征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和标准所叙述的技术特征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全面叙述标准化对象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通用性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及其技术特征与导则、通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
21、象与安全生产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第八条 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四)完成时限;(五)其他有关情况。第十条 国家局对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起草和审查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完成计
22、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完成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国家局备案。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计划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按照标准化有关规定编制意见汇总处理表。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安全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送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安全生产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第十四条 国
23、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已经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没有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单位和专家组织标准的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2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强制性或者推荐性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进行。会议审查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函审方式进行。会议审查时,应
24、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意见对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报批稿,报国家局审批。安全生产标准报批时,应当附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及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
25、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发布和备案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号由安全生产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安全生产标准代号为 AQ。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应当在发布后 30 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指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应当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 5 年。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写、说明、审查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将安全生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修订国家标准的计划,按
26、照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 第 15 号)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
27、,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领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
28、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缴库时间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据以登记统计,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7 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格式附后)逐级上报。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半年(年)终了后 15 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