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5 -附件 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保证考核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 评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指派承担检验机构考核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本办法适用于考评员资格评定、聘用指派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经农业 部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考评员,方可从事检验机构考核评审工作;未获得考评员证书的,不得从事评审工作。第四条 考 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
2、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一)具有农业、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从事种子检验或者质量管理工作 5 年以上;(三)熟悉检验机构考核的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四)熟悉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规范,掌握检- 36 -验机构考核评审方法和技巧;(五 )具有与考核评审 工作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六)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第五条 农业 部根据 检验机构考核工作开展的需要,分期分批开展考评员资格评定工作。第六条 申 请考评员资 格的,应当向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3、);(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证明复印件;(三)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种子检验或者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四)本人工作情况报告;(五)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 2 张。第七条 国家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的资格考试。考试采取笔试方式, 考试时限 120 分。考试由国家中心组织命题, 题型包括判断题、选择题、简答题、场景分析题(不符合或观察项的判断与分析) 。试卷卷面总分为 100 分,70 分合格。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基础知识、检验机构考核准则、考核工作规范、能力验证、监督管理以及考评员考核管理、评审原则和技巧等。第八条 考试合格的, 经农业部批
4、准后,颁发统一制作的考评员证。第九条 国家中心建立持证考评员数据库,包括考评员姓名、- 37 -所在单位、联系方式、证书编号、培训记录、评审经历以及评审表现评价等信息。持证考评员个人变动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由国家中心对数据库进行更新。第十条 考核机关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从考评员数据库中指派考评员,并从中指定由组织和表达能力较强、能够驾驭评审工作质量的考评员担任考评小组组长。对于规模较大或者涉及检验项目较多的检验机构,考评小组可以由 5 名考评员组成;对于规模较小或者涉及检验项目较少的检验机构,考评小组由 3 名考评员组成。第十一条 国家中心定期组织开展知识更
5、新培训或者评审技能研讨交流、模拟评审、现场观摩等活动,不断提高考评员评审水平和技能。第十二条 考评员从事评审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规范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并 对其评审工作质量和真实性负责;(二)遵守评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保守检验机构技术秘密;(三)评审前向考核机关公开与评审检验机构的关系,不得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决断的信息;- 38 -(四)不断学习,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评审技能;(五)自觉接受考核机关的监督。第十三条 考评员
6、在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认真做好评审记录,保证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第十四条 考评员证书有效期 5 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国家中心提出延续资格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证书有效期内具有 3 次以上评审经历的;(二)熟悉与检验机构考核相关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评审工作培训的;(三)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其他违纪违规不良记录的。第十六条 国家中心对延续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报农业部批准后,有效期顺延 5 年,并按规定在考评员证上记录审查结论。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经审
7、查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其考评员资格自行失效,考评员数据库不再保持其记录。第十七条 考核机关应当对考评员的评审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评审报告审查、检验机构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考评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给予批- 39 -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出暂停半年至 2 年的评审工作:(一)擅自对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时限作出缩减或者扩大改变的;(二)对检验机构实施咨询而事先又未向考核机关说明的;(三)在评审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影响评审计划完成的;(四)未按规定的时间上报评审材料的。第十九条 考评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撤销其
8、资格并予以公布:(一)隐瞒评审过程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报告弄虚作假或者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二)故意帮助或者阻碍刁难检验机构的,或者评审走过场、敷衍了事等严重损坏考核机关形象或者评审工作声誉的;(三)擅自公开评审情况、泄露检验机构技术秘密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四)违反规定利用评审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40 -附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资格申请表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工作单位 技术职 务相片通讯地址邮编单位电话 传真号码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工作简历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9、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评定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农业部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考评员证号和备注:- 41 -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考评员作为考核制度实施的直接执行者和直接宣传者,是检验机构能力考评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考评员对考核文件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关系到考核工作的有效性,其一言一行直接代表着考核工作形象和考核机关服务形象,其评审报告质量直接影响到考核机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检验机构的权益。为了加强对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推进考核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种植业管理司组织全国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起草了农作
10、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办法(初稿),随后在充分听取有关种子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考评员的能力要求考评员的水平和能力是保障评审工作质量的前提,办法对考评员选择、考核持证、继续教育、定期评价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考评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二是规定了考评员必须经过规定内容的考试(第七条);三是规定了评审必须持证的要求(第三、八、九条);四是规定了持证考评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义务(第十一条);五是规定了持证考评员每隔 5年接受定期评价(第十四条)。二、关于考评员信息共享的规定- 42 -为了落实考评员实行集中管理、两级使用的管用分离原则,办法作出了建立考评员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明确由国家中心建立持证考评员数据库,数据库对考核机关开放,考核机关从数据库中指派考评员(第九、十条)。三、关于考评员的监督管理考评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真实性, 办法对其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作出了如下的规定:一是明确了考评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十二、十三条);二是按照国际规则,要求考核机关加强对考评员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三是规定了评审活动应当禁止的八种行为(第十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