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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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 余泥渣土 ”)的审批、建设、运 营、监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废 弃物受纳场” (以下 简称“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 筑 废 弃 物 受 纳 场 规 划 进 行 建 设 ,专 用 于 填 埋处 理 建筑 废弃物的 场 所 。第 2 章 机构职责第三条【市

2、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受 纳 场 专 项 用 地 政 策 并 优 先 保 障 项 目 用 地 ,对 受纳场项目选址 、用 地 规 划 和 工 程 规 划 申 请 进 行 审 批 。涉 及 临 时 用 地 的 ,根据 深 圳 市 临 时 用 地 和 临 时 建 筑 管 理 规 定 和 深 圳 市 人 民 政2府 关 于 深 化 规 划 国 土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市 政 府 令 第 298号 )要 求 执 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会 同 规 划 国 土 及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受

3、纳 场 规 划 ,制 定 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 市 受 纳 场 行 业管 理 和 指 导 工 作 。作 为 市 属 受 纳 场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市 属 受 纳 场建 设 运 营 及 其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等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 纳 场 建 设 运 营 及 其 安 全 生产 、环 境 保 护 等 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

4、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第 3 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程序】受 纳 场 规 划 建 设 应 符 合 专 项 用 地 政 策和 专 项 规 划 要 求 。受 纳 场 专 项 规 划 应 依 法 进 行 规 划 环 评 。3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规划确定的受纳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建设单位】各(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受纳场为各(新)区区 属 受 纳 场 ,受 纳 场 所 在 (新 )区政府负责确定区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受 纳 场 用 地 范 围 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新 )区 行政区

5、域的 为 市 属 受 纳 场 ,市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第九条【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以下简称“受纳场项 目” )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社会投资受纳场项目时,应遵循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及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政府投资的受纳场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做好市属、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的资金保障工作。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受纳场的,原则上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第十一条【临时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受纳场并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服务

6、 前移,协同高效” 的原则开展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审批程序如下:4(一)用地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同步开展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项目启动工作。(二)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规划土地核查意见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投资项目应进行社会投资项目备案。(三)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后,发现用地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征转地手续一时无法完善解决的,可不完善用地征转手续,但应理顺用地补偿经济关系。(四)受纳场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时,除临时用地申请一般性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或备案文件;2.地

7、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意见;4.涉及农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复绿)方案; 5.涉及使用绿地、林地、交通和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理清土地关系文件;临时使用土地经批准后,分类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已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临5时使用土地合同;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土地实际控制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内容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确。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确定。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同步进行评审,土地复垦方案不予通过的,不得签订临时使用

8、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与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核发。(五)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材料,在正式受纳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六)受纳场建设单位凭相关用地合同、规划核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等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手续。(七)用地期限届满或受纳场封场后应按获审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审批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八)其他未列举的手续办理事项,都应该符合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受纳场项目分为建设部分和运营部分,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建设施工、受纳过

9、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等、封场过程中6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运营部分包括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的运输车辆及建筑废弃物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收费、交通组织、安保巡查、应急响应等。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受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具有园区物业管理、施工组织管理等经验。建设单位应当在受纳场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受纳场建设施工安全受监登记,同步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申办受监登记

10、需提供与受纳场工程相关的下列文件:(1(规划国土、林业、建设、水务等部门的许可或批准文件;(2(施工运营总图设计文件;(3(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5(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确认的建设运营组织方案;(6(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7(涉及到燃气或其他管线的,应提供燃气或其他管线的查询结果和三方保护协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7未申办受监登记和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手续的受纳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受纳场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建设单位应按照技术指南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测预警

11、信息系统,并将数据联网上传至建筑废弃物监管系统。第十四条【受纳场封场及竣工验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闲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改变用途。达到设计堆填高度或容量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受纳需关闭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 30 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稳定性评估,对堆体、挡土坝进行整体稳定性勘察及评价,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封场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后续监测及移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继续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监测工作。受纳场达到安全稳

12、定性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移交原土地权属单位管理。第 4 章 质量安全8第十六条【技术规范】受纳场项目的建设施工活动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应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等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公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

13、纳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包括突发事故、防洪抢险等受纳场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检查应急物资使用、储备情况,保障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责任】受纳场监理单位应当将质量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运营管理等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施工活动,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应当建立受纳场项目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9任制。应当设立受纳场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受纳场施工单位应

14、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运营单位责任】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运营组织

15、方案,场区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10训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二十条【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受纳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指导受纳场建设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做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第二十一条【施工与验收要求】受

16、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挡土坝施工根据坝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砌体 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 和现行行 业标准碾压式土石 坝施工规范DL/T5129 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挡土坝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3 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道路和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等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堆填要求】受纳场堆填应按施工图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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