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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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石化(1996)建标字 250 号文的通知,由我公司对原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 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二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规范中无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内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对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仪制造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公司,

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我公司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 27 号由政编码:471003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中国石化集团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深圳安惠实业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怀义 王毓斌 王子平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 combust

3、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 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 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 B、乙 A 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212 有毒气体 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213 最高容许浓度 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22 符号221 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 )值。222 TLV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

4、高允许浓度值。3 一般规定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 2 区内及附加 2 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 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 25%LEL 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

5、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注:2 区及附加 2 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305 可燃气体

6、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30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30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 7.5m;室外宜为 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 2m,室内不宜大于 1m。30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

7、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4 检测点的确定41 工艺装置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 B 类或成组布置的乙 A 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 B 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 B 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

8、法兰、阀门组。412 第 4.1.1 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 1m。413 第 4.1.1 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 15m 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 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 1m。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 4.

9、1.1 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 7.5m 范围内设检测器。415 第 4.1.1 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42 储运设施421 液化烃、甲 B 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 30m 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 15m。2 在甲 B 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422 液化烃、甲 B 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1 小鹤管铁

10、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5m;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 4.1.2 条的规定设检测器。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 条、第 4.1.2 条和第 4.1.3 条规定。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 57.5m;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 4.1.3 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30m 设

11、一台,当四周长小于 15m 时,应设一台;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 57.5m。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426 液化烃、甲 B、乙 A 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 15m 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 3.0.9 规定。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 4.1.2 条和第 4.1.3 条的规定设置。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43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 5m 或在防火

12、墙外侧,宜设检测器。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 B 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 30m 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433 设在 2 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

13、角”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511 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512 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1 选用 mV 信号、频率信号或 420mA 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2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

14、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3 可燃气体和 /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513 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 3.0.3 条的规定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 DCS 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机或系统。514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 的有关规定。52 检测器的选用521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

15、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检测器;2 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3 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522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1 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2 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3 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4 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5 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考虑被检

16、测的有毒气体与安装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气体的交叉影响。524 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2 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3 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用隔爆型;4 对电化学型检测器和半导体型检测器,可选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5 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用隔爆结构。525 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按以下规定选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1 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2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a 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场所;b 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

17、所;c 级(极度危害)有毒气体释放源;d 有毒气体释放源较集中的地点。3 采用吸入式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宜选用气动吸入式采样系统。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3 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 0100%LEL;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 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

18、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 3.0.3 条的规定,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 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4 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功能。5 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6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7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a 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b 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c 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8 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

19、以下功能:a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 30s;b 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c 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d 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 1 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532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1 根据本规范第 3.0.2 条规定,选用一级或一、二级报警;2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 25%LEL;3 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 50%LEL;4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 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 2TLV 以下。533 指示误差和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

20、围为 0100%LEL 时,5%LEL。2 有毒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 03TLV 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高于 3TLV时,10%量程值。3 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4 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5 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 10%时,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534 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 30s;吸入式小于 20s。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 60s;吸入式小于 30s。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61 检测器的安装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注:气

21、体密度大于 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 0.3m 的净空。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62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62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62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

22、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62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624 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625 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1 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2 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级(极度危害)和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附录 A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表 A 可燃气体、蒸汽特性注:本表数值来源基本上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 (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与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

23、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J43-91、 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 、 可燃气体报警器JJG693-90 进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 蒸气比重” 数值上乘以 1.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表 B 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注:本表中,第 17 项数值来源基本以上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为主,并与工业企业卫生标准TJ36-79 及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实用手册进行了对照,第8 项数值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第 9 项数值来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环氧乙烷危害程度分级中的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24、用词说明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条文说明CSH30631999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不进行任何改动仅增设有毒气体

25、检测报警的设计。103 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 术语、符号211 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 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 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 A)是指 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 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

26、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 B 类液体是指除甲 A 以外,闪点小于 28的可燃液体;乙 A 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 28至等于 45的可燃液体。甲 B 与乙 A 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由于乙 A 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 A、甲 B 类。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 20%时作为甲类气体对待,系根据 API 及欧州等国家标准(对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制定 GB50160-92时,只考虑下限值,不考虑上限的差值,所以该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乙类。本规范从防爆检测和报警角度考虑,认为按甲类对待为宜。212 根据国际 TJ36-79 规定,氨属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所以是有毒气体,但国标 GB5044-83 中规定,氨属轻度危害,因此本规范不规定检测。按日本有关标准规定,氨也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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