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学员综合考评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江苏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这件 “利国、利军、利民”的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学员在我院身心健康发展,顺利的完成学业,为就业或创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院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我院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提升我院退役士兵学员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守则 ,特制订本考
2、评办法,凡参加我院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所涉及的考评结果均需组成由学员代表参加的考评小组,经过学员所在班级班主任初评,分院分管领导审核,经公示后方可确定。二、退役士兵学员专业课程评价办法第三条 本评价办法不仅关注学员的学业成绩和操作技能水平,还要发现和发展学员的潜能;不仅要了解退役士兵学员当前的实际需求,也要帮助他们认识自我的发展方向;不仅要依靠书面测验和考试检查学员对知识技能掌握情况,也要运用多种方法,综合评价学员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尤其是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变化与进步等。第四条 发现和发展学员的潜能,帮助退役士兵学员树立自信心,促进学员积极主动地发展;
3、考评的内容加强了与社会实际和学员生活经验的联系,重视考查2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的方法形式多样,给学员独立思考和实践操作的机会,让他们用自己擅长的表现方式把自己的学习体验与认识呈现出来;对于成绩的评定与处理,实行分数制与等级制相结合的方法,分项评定,综合结算学分。第五条 退役士兵学员在专业课程学习过程中,凡获得与专业相关表彰及证书的可折换为对应的免修学分。一次单位表彰可折换为 5 个免修学分,一次县(市、区)级表彰可折换为 5.5 个免修学分,一次地市级表彰可折换为 6 免修学分,一次省级表彰可折换为 6.5 个免修学分,一次国家级表彰可折换为 8 个免修学分。但折换的免修学分最高不得
4、超过 15 学分。第六条 退役士兵学员的专业课程评价的标准学习阶段 考核标准 所获学分 教师签名A(2.0)学习目的很明确,学习态度积极主动,作业很认真,阶段评价效果很好。B(1.6)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较积极,作业认真,阶段评价效果好。C(1.4)学习目的基本明确,学习态度积极,作业不够认真,阶段评价效果一般。平时作业阶段评价6 学分D(1.0)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积极,作业不认真,阶段评价效果不好。A(2.0)无缺席现象,求知欲强,听讲认真,仔细观察教师示范,动手能力很强,积极与他人合作,学习习惯很好。B(1.6)出勤率较高,求知欲较强,听讲较认真,仔细观察教师示范,动手能力强,
5、与他人合作较好,学习习惯好。课堂表现学习习惯6 学分C(1.4)出勤率基本正常,听讲基本认真,观察较为仔细,动手能力一般,与他人合作一般,学习习惯一般。3D(1.0)出勤率不高,听讲不够认真,不仔细观察教师示范,动手能力较差,不能与他人合作,学习习惯不好。A(3.0)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兴趣爱好广泛。B(2.4)身体较健康,心理素质较好,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兴趣爱好较广泛。C(2.1)身体健康状况一般,心理素质一般,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积极性一般,兴趣爱好较广泛。身心健康兴趣爱好9 学分D(1.5)身体健康状况差,心理素质差,不愿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基本无兴趣爱好。A(3.0)
6、认知能力很强,性格坚强,意志坚定,钻研能力强,获得各项表彰多。B(2.4)认知能力较强,性格较坚强,意志较坚定,钻研能力较强,获得各项表彰较多。C(2.1)认知能力一般,意志不够坚定,钻研能力一般,获得各项表彰数目不多。认知能力意志发展钻研精神获奖情况9 学分D(1.5)认知能力差,意志不坚定,缺乏钻研能力及精神,未获得各项表彰。合计 30 学分三、退役士兵学员实践课程评价办法第七条 实践课程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能更好地调动退役士兵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其学习兴趣和动手能力,培养学员的职业技能素质。对退役士兵学员在实践课的评价坚持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教师考核与学员自我考核相结合;个体考核
7、与团队考核相结合;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技能熟练程4度的考核与职业素养考核相结合;终结性考核与发展性考核相结合;业务能力的考核与综合管理能力的考核相结合;实践课程本身的考核与实际岗位工作要求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退役士兵学员在实践课程学习过程中,凡获得与专业技能竞赛相关表彰及证书的可折换为对应的免修学分。一次单位表彰可折换为 5 个免修学分,一次县(市、区)级表彰可折换为 5.5 个免修学分,一次地市级表彰可折换为 6免修学分,一次省级表彰可折换为 6.5 个免修学分,一次国家级表彰可折换为8 个免修学分。但折换的免修学分最高不得超过 20 学分。第九条 退役士兵实践课程评价表序号
8、评价内容 评价等级描述 等级评定标准 等级教师评价1 学分小组评价2 学分1实践表现4 学分 个人自评1 学分出勤率;完成任务的态度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2 学分能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等;2创新能力 2 学分 在实践中有新思路,新点子;3 合作意识 4 学分 能够与同事合作良好;4 情感特征 3 学分 不偏激,情绪稳定等;5 认知能力 4 学分 认知能力正常;6 获奖情况 5 学分 技能竞赛奖励等;7 适岗性评价 4 学分 对所在岗位适应能力。各项表现均分为A、 B、 C 或 D 四个等级,A 为优秀、B 为良好、C为合格、D 为不合格。8 合计 40 学分5四、退役士兵学员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第
9、十条 按照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共性与个性关系,将学员素质分成两个层面,即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两方面由各自相关的诸因素支撑。基础性素质:是指学员在学院规定的教学、教育和第二课堂环节中形成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的一般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员在学院教育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性的素质。其内容反映了 学员在接受教育、成长成才、完成学业的过程中的基本信息。第十一条 指标体系的分解一、基础性素质学员基础性素质评价指标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 、专业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心理素质等。二、发展性素质以学员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作为评价的指标。发
10、展性素质评价指标包括:创新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特长;操作技能及其它表彰等第十二条 由退役士兵班班级学员代表 10 人以上组成退役士兵学员综合素质评定小组,经班主任初评,分院综合素质评定小组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认定。第十三条 凡获得综合性表彰及证书的可折换为对应的免修学分,如先进个人等。退役士兵学员在专业课程学习过程中,凡获得与专业相关表彰及证书的可折换为对应的免修学分。一次单位表彰可折换为 5 个免修学分,一次县(市、区)级表彰可折换为 5.5 个免修学分,一次地市级表彰可折换为 6 免修学分,一次省级表彰可折换为 6.5 个免修学分,一次国家级表彰可折换为 8 个免修学分。6但折换的免
11、修学分最高不得超过 15 学分。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学员综合素质评价表序号 评价构成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描述 等级评定思想道德素质3 学分理论修养、思想修养与进步表现、社会公德水平、学员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道德课的学习成效,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基本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态度。伦理道德的状况,人格品格、社会实践、进步表现和突出事迹等科学文化素质6 学分社会实践能力、人文知识水平、科学文化知识、文化艺术活动、考察是否掌握了基础科学理论及人文科学知识.是否掌握人与人交往的工具(语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还要观察其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的参与程度和取得的实绩等专业业务素质9 学分学科基础与专业知识、学科专业
12、技能水平、技术创新能力、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理沦知识及其知识的复合性,是否掌握了现代操作技能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1 基本素质 20 学分身体心理素质2 学分身体健康水平社会心理适应身体健康状况与心理发展水平等国家级 4 学分省部级 3 学分2 发展性素质 10 学分校级 2 学分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学员创新精神、创新(业能力和水平以及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产、生活、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的能力与水平。7院系级 1 学分3 合计30 学分五、退役士兵学员“双证融通、学分互换”制度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教育和
13、劳动事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是教育体系和培训就业体系各自发展的历史产物。加强两种证书的相互沟通,是实现学历教育体系与职业培训体系接轨,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保障。为增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竞争力,满足退役士兵想获得更全面发展的机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十六条 “双证融通、学分互换”制度即让学历证书与多个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转换。这里的多证是指同一职业领域的多个职业资格证书,是以一个与本专业紧密联系的主导职业资格证书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围绕学生自身的特点和兴趣在职业岗位中选择相应的多种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学分转换具体要求如下:(1
14、)进行课程分类,确定每一门课程的学分数量;(2)将职业资格证书转换成相应的学分;(3)确定不同专业的相关课程在总学分中所占的权重;(4)确定不同等级、不同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权重系数;(5)建立每一个退役士兵学员的个人学习档案,内容包括学历教育所获学分数,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学分数。第十八条 成立由分管院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分管负责人及各分院成教主任组成的学分互换工作评定小组,由该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学分互换的具体工作事宜。8第十九条 学分互换工作流程: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各分院退役士兵班主任负责初审,各分院分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负责复核,报继教院备案。第二十条 学分互换规则凡获得技能证书者,在补休完相关专业理论课程学分,即可取得相关专业专科学历证书。获得高级技能证书者在补休完 20 个学时的专业理论课,可折换为专业课程 70 学分;获得 1 个中级技能证书并补休完 20 个学时的该专业理论课程,可折换为专业课程 40 学分,多个中级证书可累加学分,但最高不得超过 70 学分;获得 1 个初级技能证书并补休完 20 个学时的该专业理论课程,可折换为专业课程 20 学分,多个初级证书可累加学分,但最高不得超过 40 学分。六、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