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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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2011 年 12 月 2 日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一、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各类人员的合理使用、培养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事业编制教职工。二、考核工作原则、内容、标准第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原则。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

2、道德表现、工作作风以及廉政建设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第五条 实行按岗位分类考核。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全校教职工分为教学岗位人员与非教学岗位人员两大类,按照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教辅、处级党政管理、科以下党政管理、辅导员、财会、医务、图书资料管理、学报编辑、后勤服务等十一个岗位系列分别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不同职务和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成

3、绩方面有相互区别的明确的具体要求。第六条 各类人员在考核内容上应有不同侧重:对教学人员重点考核教学和科研成绩以及教书育人情况,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发表或出版论文(著作、编著)、完成科研项目的质量等。对非教学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职责内工作的质量及效率,工作是否有创新,以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情况。2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八条 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积极维护民族团结;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4、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和反对民族分裂,主动维护民族团结;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思想政治表现一般;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意识淡薄;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违反校纪校规,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存在不利于民族团结甚至危害民族团结的言行,或工作责任

5、心不强,不能够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出现严重责任事故或者屡次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第九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掌握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 12%以内,不得突破。学校如在考核年度受到国家主管部委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为“先进集体”或通过自治区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的“文明单位”验收,可根据当年自治区人事考核政策适当提高“优秀”比例。第十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学校将对年度考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次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可掌握在 15%以内,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单位次年考核优

6、秀比例人数可掌握在 12%以内,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次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掌握在 5%以内。三、考核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校级考核组织:学校成立“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3“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第十二条 基层考核组织:成立基层考核组可根据职工人数情况,以部门为单位成立基层考核组,或多部门联合成立基层考核组。部门职工人数在 10 人以上可单独成立考核组,不足 10 人的党政管理部门可联合成立考核小组,人数较多的部门可在基层考核小组下成立若干考核单元。第十三条 考核组织机构的组成:“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

7、人事处、纪检委、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全校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日常事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承担。考核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各基层考核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第十四条 考核组织机构职责:“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审定学校考核委员会组成情况及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并对此项工作进行领导、组织、监督。研究决定考核中的重大事项。考核委员会职责:审核基层考核小组提出的定等意见,并对教职工提出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仲裁。基层考核小组职责: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审核被考核人考核材料,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定等意见。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

8、的日常业务工作。四、考核的办法、程序第十五条 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以基层考核组为单位进行,实行自我总结与组织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注重实效,考核办法要简便易行,易于操作。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教师考核办法,附属中学制定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组织部制定处级干部考核办法,人事处制定科以下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学生工作部(处)制定辅导员考核办法,计划财务处制定财务管理人员考核办法、校医院制定医务人员考核办法,图书馆制定图书资料人员考核办法,学报编辑部制定学报编辑人员考核办法、后勤服务中心制定后勤服务人员考核办

9、法,以上考核办法报学校考4核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以上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系列岗位的考核。第十七条 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 12 月上旬至 12 月中旬进行,此项工作要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1人事处根据“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下发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2各基层考核小组领取考核材料,根据实施意见安排考核。3个人述职:被考核人按考核内容对自己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基层考核小组述职,自我总结。4民主评议:基层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员述职进行民主评议、赋分,根据评议赋分结果提出定等意见

10、。5基层考核小组在规定时间将考核定等意见向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公布,公示期满后报人事处。6校考核委员会审议。7公布考核结果及考核工作评估结果。8考核材料入档。第十九条 申诉及仲裁:被考核人不同意本部门确定的考核定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提出异议,基层考核组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如被考核人仍对答复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报告,人事处将根据情况向校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校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五、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2教职工连续两年(含)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专业技术岗位

11、人员具有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具有优先参加高一级技术等级考核聘任的资格,教师岗位人员、管理(服务)岗位人员具有优先派出学习进修的资格。3教职工被确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5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对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考核当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取消所有年终福利和奖励,次年工资外津贴的 50%扣发;次年不得晋升任何职务职级,考核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采取离岗培训,对其提出诫勉并限期改正。2如第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第二年拟定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则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十

12、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当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取消所有年终福利和奖励,次年工资外津贴全额扣发;次年不得晋升任何职务职级,考核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采取离岗培训,对其提出诫勉并限期改正。2教师中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人员,调离教师队伍。3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低聘、调整工作、解聘或辞退。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或辞退。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学校评选先进、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六、其 他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

13、参加年度考核:1考核年度内病事假超过半年的人员。2被组织免职后不服从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3待聘人员。4当年退(离)休人员。5非组织选送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学习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第二十五条 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从到校当年起参加年度考6核。从外单位调入我校人员综合其当年调入前后的表现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我校在外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其原所在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占原所在部门等次比例。第二十七条 在外挂职、到基层参加支教的人员,到当地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参

14、加当地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并由当地确定考核等次。第二十八条 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第三十条 对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人员,由学校将其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三十一条 凡是“ 思想政治表现”或“ 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第三十二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1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 5 天或累计旷工(含自由离岗) 超过 10 天者;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者;3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4受刑事处罚者。七、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级考核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相关文件中有与本文件规定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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