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性学院(地方服务与合作工作)专项目标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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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 年度学科性学院(地方服务与合作工作)专项目标考核办法目标分类 二 级 指 标 计 算 办 法地方服务与合作工作(50 分) 10.1 地方服务与合作平台建设(15 分)10.1.1 校企合作平台建设:新建地方服务与合作平台,计 3 分/个;平台实际到校经费超过 10 万元(理工农医) 、5 万元(人文社科)的,超过部分加 1 分/10 万元(理工农医) 、加 1 分/5 万元(人文社科) ,不足部分不另计分,实际到校经费加分不超过 5 分/个,当年未计分值的额度不再累积到下一年度。10.1.2 校地合作平台建设:学院与地方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承担学校牵头的国家、省、市级的产学研联盟

2、中心工作分别计 20 分、10 分、7 分/中心,承担学校牵头的驻外技术转移中心工作,计 7 分/中心;中心考核优秀的加 5 分/中心。10.1.3 校企合作委员会和政府部门合作推进:学院推动联系的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企业或政府部门与学校的合作,当年有实质性合作(如科研项目、培训项目、科研平台等立项,合作申报成功厅市级及以上科研奖项,建立学生实习基地等)的,计 3 分/学院。注:有关统计数据以当年 11 月 30 日为准。分最 高 学 院 累 计 分 值学 院 累 计 分 值学 院 得 分 15 目标分类 二 级 指 标 计 算 办 法10.2 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转化(25 分)10.2.1 专

3、利技术转让:发明专利权转让计 7 分/件、其他技术转让计 3 分/件;实际到校经费超过 10 万元的,超过部分加 1 分/10 万元(不足 10 万部分不另计分) 。10.2.2 成果采纳批示: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市委市政府各下属部门、县委、县政府采纳,计 1分/项;被省委省政府各下属部门、市委、市政府采纳或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计 3 分/项;被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得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计 10 分/项;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计 20 分/项。内容相近的成果被重复采纳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10.2.3

4、成果推广展示:学院组织科研成果推介活动(邀请 3 家及以上相关企业等召开成果推介洽谈会) ,并在校级及以上媒体报道,计 3 分/次;同一科研成果被学校选送参加科研成果展洽交易会等活动达 3 次及以上,计 3 分/项;学校选送到政府部门组织的拍卖会并成功拍卖的科研成果,计 3 分/项;通过政府部门搭建的科技大市场、网上技术市场等平台以及学校认可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推介转化的科研成果,计 1 分/项。10.2.4 其他应用转化及成效:科研成果通过技术开发等实现商业化或产业化应用,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获厅市级以上媒体专题报道,计 5 分/项,获厅市级及以上推广奖项,计 10 分/项(同一

5、成果的报道、奖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横向项目到校经费每 100 万元(理工农医) 、50 万元(人文社科) ,加 3 分/学院,当年未计分值的额度不再累积到下一年度。注:有关统计数据以当年 11 月 30 日为准。分最 高 学 院 累 计 分 值学 院 累 计 分 值学 院 得 分 25 目标分类 二 级 指 标 计 算 办 法10.3 地方服务队伍建设与成效(10 分)10.3.1 技术需求对接与专家服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技术难题与需求对接、产学研对接等活动,计 0.5 分/项(人次) ,促成实质性合作的,计分加倍。10.3.2 专家服务团下基层专项活动:学院组织教师开展科技、文化、法

6、律、艺术下乡等服务地方专项活动,并在校级媒体报道,计 1 分/次,获厅市级以上媒体专题报道,计 5 分/次。10.3.3 专家服务专项:获批省(市)个人、团队科技特派员,计 1 分/人(团队) ,在服务期限内继续开展服务,计 0.5 分/人(团队) ,获省(市)个人、团队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加 1 分/人(团队) ;参加学校“教授/博士进企业(社区) ”活动,计 0.5 分/人(科技特派员不重复计分) ;学院组织企业家进校园系列活动,计 0.5 分/次;学院组织教师作为主讲人参加宁波市文化百科大讲堂,计 0.5 分/人次。10.3.4 专家服务成效:专家服务地方成效被厅市级及以上媒体专题报道,计 5 分/次,获厅市级及以上地方服务奖项,计 10 分/项(同一专家服务地方成效的报道、奖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国家、省、市优秀产学研案例,分别计 10 分、5 分、2 分/项(同一案例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10.3.5 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与成效:从事地方服务与合作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并获得技术经纪人证书,记 2 分/人;技术经纪人推介活动提前在学校备案并促成的专利技术转让,记 3 分/项。注:有关统计数据以当年 11 月 30 日为准。分最 高 学 院 累 计 分 值学 院 累 计 分 值学 院 得 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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