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制度汇编(2011.7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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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工作制度汇编兰州石化公司炼油厂工会二一一年七月兰州石化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会的民主管理,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建设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工会全体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第三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第四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积极支持行政的工作,尊重和维护公司行政对生产经营及日

2、常工作的指挥、决策权,并动员全体会员积极参与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第二章 职 权第七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和批准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决定公司工会的重大问题;4、审议和批准工会重要规章制度;5、选举产生公司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三章 会员代表第八条 凡是本公司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会员代表。第九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公司各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为会员总数的 1.5。第十条 会员代表应具

3、有广泛性、群众性和先进性。代表由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基层支会干部、生产一线职工会员积极分子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女代表、少数民族等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第十一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退休或调离公司,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所在单位可增补。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享有的权利:1、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审议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权利;3、有对公司工会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干部的权利

4、;4、有对公司工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5、会员代表因参加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会员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6、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科学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3、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公司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5、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 27 人至 29 人组成。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有效。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随意变动修改。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决定的重要事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决定,并在下次代表大会上报告确认。第五章 工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第十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负责公司工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工会委员

6、会由 21 人至 23 人组成,成员包括: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二级工会主席。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下设 2 个工作委员会,即: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参照本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举行或与职代会结合举行。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兰州石化公司工会。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精神不一致时,按上级精神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章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7、等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术语解释职工代表大会: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或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推举产生的代表按照一定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种会议形式(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 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把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二)坚持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充分

8、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统一,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四)坚持推动和谐企业建设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五条 本章内容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公司下列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9、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2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3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4涉及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重要管理制度的制 订、修订以及执行情况报告。5公司内部全局性改革重组、业务整合、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和人员整体分流安置方案。6涉及公司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卫生及矿区生活环境改善重大措施。7公司年度业务招待费管理使用情况报告。8关于集体合同中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教育培训、工资保险与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等内容执行情况报告。9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10其它须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的事项。(二)审议通过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公司下列事项,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

10、决议:1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职工工资调整及企业年金方案。2公司年度福利费提取使用计划。3公司有关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职工奖惩、考勤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职工疗休养及健康体查、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4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5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三)监督评议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四)民主选举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职工民主议事会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方代表。(五)法律、法规赋予职工代表大会

11、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厂长(经理)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和厂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本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三)行使监督评议权,听取和审议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四)依法选举职工民主议事会成员、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方代表。第八条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 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工作报告、生产管理中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车间绩效

12、考核方案,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三)听取和审议车间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四)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选举车间职工民主议事会成员。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九条 职工代表资格和条件(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和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如实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资格终止(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其所在单

13、位(分厂、车间)工会,按照分配的名额和代表条件,酝酿讨论提出出席上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车间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和代表条件提出候选人,组织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三)选举结果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批准后,代表资格有效。(四)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代表选举单位

14、职工的意愿,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或撤换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职工代表。(五)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选举单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内退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终止。(六)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构成(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为职工总数的 1.5%。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101-200 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 35%-30%;201-500 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 25%-

15、20%;501-1000 人的,代表人数 为职工总数的 15%-10%,;1001-2000 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 10%-6%;2000 人以上的,代表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5%;职工人数 100 人及以下的,召开职工大会。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101-200 人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 25%;201-300人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 20%;300 人以上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 15%;职工人数 100 人及以下的,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当是单数。(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 50%,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 35%;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 50%,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 2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先进模范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职工代表原则上按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单位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团长,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联合组团,团长由上级工会提名并征得本团代表同意。代表团团长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日程安排组织职工代表的日常活动。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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