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街购物广场权利转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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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协 议 书(退款、不再购买项目限价商品房)甲 方: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身份证号:见证方: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鉴于:1、乙方是国隆幸福城项目限价商品房的购房人,因项目开发公司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延期交付。2、甲方是市北区政府的区属公司,为避免乙方损失扩大,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市北区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关于国隆幸福城项目限价商品房延期交房处置事宜的公告 (下称公告 ) ,签订本协议。 基于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的国隆幸福城限价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概况1、国隆幸福

2、城(下称“本项目” )位于市北区广昌路 5 号,本项目的名称变更或开发商变更不改变本协议的实质意思表示。2、乙方于 年 月 日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公司” )签订了购房合同(详见附件 1) ,约定乙方购买本项目 号楼 单元 户限价商品房(下称“标的房屋” ) 。3、因国隆公司延期交房,乙方决定不再购买标的房屋,并放弃购买本项目限价商品房的资格。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处理相关后续事宜。第 2 页 共 5 页2、乙方权利转让及甲方费用支付1、乙方同意将标的房屋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该权利是指,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向国隆公司主张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买标的房屋价款并赔偿损失,所获得生效法律文

3、书或其他文书中确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主张权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调解、和解、司法确认等。2、截至本协议签订日,乙方已交付国隆公司购房款本金元,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元,缴纳购房税费元。上述费用情况见附件 2:付款凭证。为减少乙方损失,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已交付国隆公司购房款本金部分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月 日,同期(1 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息率计算的利息 元,作为项目延期交房的适当补偿。以上合计 元(大写 ) ,是甲方购买乙方上述权利的总价。除此之外,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张其他权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诉讼发生的诉讼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

4、定的补偿、赔偿、违约金等) 。3、甲乙双方按照公告办理款项支付手续,本协议生效后 90 日内资金到账,乙方持二代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到农业银行鞍山路支行(市北区鞍山路 76 号) ,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三、乙方配合甲方主张权利事宜1、因本项目已停工,后续建设事宜尚未确定。若根据本项目进展,甲方需向国隆公司主张权利,乙方应予以配合。2、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诉讼、调解、谈判等,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全面配合,签署全部诉讼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起诉状、委托书、调解书、相关协议等) ,并根据甲方要求参与庭审、采取其他措施等。第 3 页 共 5 页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据原件。4

5、、主张权利时涉及的起诉状、调解书、申请书、协议、委托书等,以甲方确定的内容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购房合同、返还房款、损失赔偿等,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确定。5、乙方获得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国隆公司应退还乙方购买标的房屋的款项(不包括补偿、赔偿、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不低于乙方购买标的房屋已交付的款项;(2)乙方退款受偿的权益优先于抵押权、工程价款优先权及其他查封权益。乙方获得上述权利后,该权利即转让给甲方。6、若需诉讼,乙方应委托甲方指定的律师代理案件,甲方代乙方垫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法律文书生效后由甲方一并向国隆公司索要。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

6、工作,不得有任何影响甲方主张权利的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变更权利主张,不得单方与国隆公司达成调解,不得擅自与国隆公司办理任何手续。8、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同时,将购房合同及其它协议原件及支付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税费等凭证原件交付甲方。乙方应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将法律文书原件交付甲方。9、主张权利所获得的全部权益及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违约金、损失及其它费用等) ,归甲方所有。本项目标的房屋,由甲方另行处置。四、乙方承诺第 4 页 共 5 页1、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履行购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约行为。未对购房合同及其相关合

7、同的权利义务、标的房屋向第三方进行任何转移或处分,标的房屋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权属争议。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对购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标的房屋作其他任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返租、买卖、赠与、租赁、转让等。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乙方权利不得另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放弃、减免、赠与等。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承诺不再因国隆幸福城限价商品房事宜参与信访、投诉等活动。五、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经甲方催告后逾期五日仍不履行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取得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权利的,甲方有权暂缓付款或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8、赔偿。2、甲方如未及时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进行补偿。见证方承担连带责任。六、乙方通知与送达地址双方确认下列地址为本合同项下各种文书(如通知书、函件等)及进行主张权利工作、发生争议所涉及的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所涉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裁判文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的乙方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地址: 乙方电话: 上述地址适用于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各个阶段,若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送达材料退回,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乙方地址或电话有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按照上述地址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导致的后果,乙方第 5 页 共 5 页自行承担。七、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生效及其它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约定为准。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经甲方盖章、见证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附件:1、购房合同2、付款凭证甲方: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见证方: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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