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格合格方可从事放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对于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 2-3 年体 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3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4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5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6放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复核。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
2、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2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并认真履行其职责。3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工程设计前,应先向放射防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使放射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4在更换放射装置前或对射线装置进行大修后、增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变更使用量前,应先向放射防护管理部门申请。5积极配合放射防护管理部门对放射工作的监督管理。主动与放射防护管理部门联系对放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测,并认真接受放射防护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6经常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必要时请示放射防护管理部门进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7配备必要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工作中必须自觉利用或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8要严格按照放射防护要求、放射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9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前,须进行就业前身体检查合格,并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后,方可上 岗。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就业后定期身体检查和定期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学习。10工作时,放射工作人员要自觉佩戴个人剂量笔,并按时定期送检。11发生放射事故时,立即上报放射防护管理部门,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