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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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1世界贸易组织 限定范围WT/ACC/CHN/492001年 10月 1日(01-4679)-中国加入工作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目录一、导言1提供的文件2介绍性说明二、经济政策1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2货币和财政政策3外汇和支付4国际收支措施5投资体制6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7定价政策8竞争政策三、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框架1政府的结构和权力2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3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4司法审查四、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A贸易权1总体情况2指定经营B进口法规1正常海关关税2其他税费3原产地规则4对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规费和费用5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6关税免除7关税配额

2、8进口数量限制,包括禁止和配额9进口许可程序10海关估价11其他海关手续12装运前检验13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14保障措施C出口法规1关税、对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规费和费用、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2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3出口补贴D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1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2产业政策,包括补贴3技术性贸易壁垒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6国营贸易实体7特殊经济区8过境9农业政策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310民用航空器贸易11纺织品12针对中国保留的措施13过渡性保障措施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A总体情况1概述2负责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机构3参加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情况4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

3、待遇和最惠国待遇B保护的实体标准,包括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1版权保护2商标,包括服务商标3地理标识,包括原产地名称4工业设计5专利6植物新品种保护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8对未披露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试验数据的要求C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D执行1总体情况2民事诉讼程序和救济3临时措施4行政程序和救济5特殊边境措施6刑事程序六、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1许可2合资伙伴的选择3股权的调整4保险部门中设立商业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45检验服务6市场调查7法律服务8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9具体承诺减让表七、其他问题1通知2特殊贸易安排3透明度4政府采购八、结论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文参考译文一、导

4、 言1在 1987年 3月 4日的会议上,理事会设立了工作组,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关于恢复其 GATT缔约方地位的请求(文件号 L/6017,1986 年 7月 10日递交),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其中可包括关于中国地位的议定书(草案)。在 1995年 12月 7日的信函中,中国政府申请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协定 ”)第 12条加入该协定。按照中国的申请并根据总理事会 1995年 1月 31日的决定,原中国 GATT 1947缔约方地位工作组自 1995年 12月 7日起转为中国加入 WTO工作组。工作组的职权范围和成员组成载入 WT/ACC/CHN/2/R

5、ev11 和 Corr1 号文件。2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在主席皮埃尔-路易斯吉拉德阁下(瑞士籍)的召集下,在1987年至 1995年期间召开了 20次会议。在他的召集下,中国加入工作组在 1996年 3月22日、 1996 年 11月 1日、1997 年 3月 6日、1997 年 5月 23日、1997 年 8月 1日、1997年 12月 5日、1998 年 4月 8日、1998 年 7月 24日、2000 年 3月 21日、2000 年 6月 23日、2000 年 7月 27日、2000 年 9月 28日、2000 年 11月 9日、2000 年 12月 8日、200l年 1月 17日、20

6、01 年 7月 4日、2001 年 7月 20日及 2001年 9月 17日召开了会议。在 2000年 11月 9日、2000 年 12月 8日和 2001年 1月 17日举行的会议上,由 WTO副总干事保罗-亨利拉维耶担任代理主席。1. 提供的文件3工作组收到作为其讨论基础的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文件号 L/6125)、 工作组成员就中国对外贸易制度提出的问题以及中国主管机关对此所作答复。此外,中国政府还向工作组提供了大量的文件,这些文件列在 WT/ACC/CHN/23/Rev.1号文件中。2介绍性说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54在向 GATT 1947 工作组及后来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所作说明中

7、,中国代表表示,中国为恢复其 GATT 缔约方地位和加入 WTO 协定所作的一贯努力符合其通过经济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中国加入 WTO将促进其经济增长,并加强其与 WTO成员的经贸关系。5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加入WTO 协定 , 认为中国的加入将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增加 WTO的普遍性,为中国和其他 WTO 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保证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6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拥有 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1998 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2.5亿。自 1979年以来,中国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逐步改革其经济体制。1994 年采取的一揽子改革措施涵盖银

8、行、金融、税收、投资、外汇(“forex” )和对外贸易等部门,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重大突破。国有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部门得以建立,国有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轨道。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已经形成,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在经济管理和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新的财税体制有效运行。中央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已经分开,目前的重点在于调控和监管。人民币(“RMB” )汇率顺利并轨,汇价保持稳定,实现了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市场价格进一步放开,大多数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机制

9、在增加供给、满足需求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7中国代表进一步指出,上述改革的结果是,1999 年国内生产总值(“GDP” )达82054亿元(约合 9900亿美元),1998 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 2160元(约合 26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 5425元(约合 655美元)。近年来,对外贸易发展迅速,1999年货物进出口总额 3606.5亿美元,出口额 1949.3亿美元,进口额 1657.2亿美元。1998年中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 3.4%。8中国代表表示,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应有权根据WTO 协定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差别和更优惠待

10、遇。9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过渡性质,在确定中国援用发展中国家可使用的过渡期和WTO 协定中其他特殊规定的需要方面,应采取务实的方式。应认真考虑和具体处理每个协定和中国的情况。在这方面要强调的是,需要对这种务实的方式进行调整,以便适应少数几个领域中国加入的特定情况,这一点反应在中国议定书(草案)和工作组报告书所列相关规定中。注意到以上说明,成员们重申中国在加入过程中作出的所有承诺仅为中国的承诺,既不会损害 WTO成员在WTO 协定项下的现有权利和义务,也不会损害正在进行的和将来进行的 WTO谈判以及任何其他加入进程。在注意到就中国而言在少数几个领域采取了务实方式

11、的同时,成员们还认识到WTO 协定所包含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重要性。10应工作组中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中国代表同意,中国将就工业品和农产品及服务贸易的最初承诺进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11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除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进行市场准入谈判外,还应密切注意中国的多边承诺,特别是中国将来在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项下的义务。这对于保证中国能够尽快充分享受作为 WTO成员的利益,及保证所承诺的任何市场准入条件的价值不受到一些类型的非关税措施等不一致措施的负面影响而言,是至关重要的。12中国代表表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其加入 WTO谈判中的基本原则。1

12、3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政府提供的贸易量/额统计信息的差异表示关注。成员们和中国在关于出口统计数字非正式专家小组中另外探讨了这一问题。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614工作组审议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制度。由此产生的讨论和承诺包含在以下第 15段至第 342段和加入议定书(草案)(“议定书(草案)”)及其附件中。二、经济政策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15一些成员针对非歧视原则对于外国个人和企业(无论全部外资还是部分外资)的适用情况表示关注。这些成员表示,中国应该承诺在生产货物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及生产的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和供出口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对所有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

13、非歧视待遇。此外,这些成员还表示,中国还应承诺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生产的其他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获性方面,保证非歧视待遇。16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根据有关实体的国籍对其参与中国经济设立条件或设置限制的做法表示关注。这些成员特别对涉及货物和服务的定价和采购及进出口许可证分配方面的此类做法表示关注。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作出承诺,不以有关实体的国籍作为此类做法的条件。17对此,中国代表强调,其政府对非歧视原则所作承诺的重要性。但是,中国代表指出,关于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非歧视待遇的任何承

14、诺,均需遵守议定书(草案)的其他规定,特别是不得损害中国在 GATS、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或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承诺项下的权利。18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中国将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取消对于生产供在中国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供出口的货物之间的差别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19中国代表确认,在与中国在WTO 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中国将对所有 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 WTO成员。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20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法律、法规、行政通知和其他要求中的某些规定表示

15、关注,这些规定可直接或间接地对进口产品造成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 3条的不利待遇。此类要求包括产品注册和认证、国内税、价格和利润控制、所有不同形式的进口许可程序以及进口货物的分销或销售。即使对国产货物也存在此类要求,但是这些成员仍然重申,对进口货物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不利待遇必须取消,以保证完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21一些工作组成员请中国注意各种类型的可能违反“GATT”第 3条的要求。他们特别提及发放营业执照的程序、收费和条件,无论是在非中国原产货物的进口、分销、再销售方面还是零售方面的营业执照。他们还提及效力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进口或交易的货物是否原产于中国的税收和财

16、政规定。这些成员还请中国注意其下列义务,即保证产品测试和认证要求,包括现场检查程序,对非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所造成的负担,无论是财政负担还是实际负担,不得超过对国产货物所造成的负担。这些成员强调,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安全和其他一致性要求,必须遵守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协定 ”)的规定以及 GATT 1994 第 3条。22中国代表确认,将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自中国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除非议定书(草案)或报告书中另有规定。中国代表声明,不迟于加入时,中国将废止和停止实施效果与 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17、这一承诺是针对最终或暂行法律、行政措施、规章和通知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7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规定或指南作出的。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23特别是,中国代表确认将在国家和地方各级采取措施,包括废止或修改立法,从而在适用于下列产品或服务的国内销售、许诺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提供完全的 GATT国民待遇:-售后服务(修理、保养和辅助),包括对提供此类服务适用的任何条件,如 1993年 9月 6日颁布的外经贸部三号令在各种进口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方面设置了强制性许可程序;-药品,包括对进口药品实行不同的定价和分类程序和公式的法规、通知和措施,或对可获利润的幅度和进口产品设置限制

18、,或设立可能对进口产品造成不利待遇的关于价格或当地含量的任何其他条件;-香烟,包括统一许可程序要求,以便使单独一个许可证即可授权销售所有香烟,而不区分其原产国,并取消中国烟草总公司(“CNTC”)可能设置的关于进口产品销售点的任何其他限制。各方理解,对于香烟,中国可使用 2年的过渡期,以完全统一许可要求。自加入时起立即,并在 2年过渡期内,销售进口香烟的零售点数量在中国全部领土内将实质性增加;-酒类,包括根据中国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所实施的要求,及对不同类别酒类的分销和销售实施不同标准和许可要求的规定,包括统一许可程序要求,以便使单独一个许可证即可授权销售所有酒类,而不考虑其原产国;-化学

19、品,包括适用于进口产品的登记程序,如根据中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实施的程序;-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在认证和检验程序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适用于中国原产货物的待遇,有关部门或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与对同类国产品收取的费用相比,必须公平。中国代表表示,对于上述药品、酒类和化学品,中国将保留使用自加入之日起 1年过渡期的权利,以便修正或废止有关法律。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2.货币和财政政策24中国代表表示,经过 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财政收入方面, 自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近年来

20、政府按照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公共财政要求,加大了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突出公共需要,以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25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近年来,中国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实行了适当的货币政策,采取了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改进存款准备金制度并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积极增加基础货币投放,鼓励商业银行扩大信贷等一系列调控和改革措施。26对于今后的财政政策,中国代表指出,中国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并通过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零基预算等改革措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不断地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对于今后的货币政策,中央银行将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现

21、代商业银行制度。3.外汇和支付27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使用外汇管制来控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水平和构成表示关注。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目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员,其外汇管理体制最近发生了迅速的变化,已采取重大措施改革、理顺和放开外汇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的多重汇率做法已经取消。中国已经统一其外汇市场,并已经取消对外汇使用的多项限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828在简述中国外汇改革的历史发展时,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目的是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增加市场力量的作用。自 1979年起,中国实施外汇留成制度,同时外汇市场逐步发展。1994 年初,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银行结售

22、汇,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自 1996年起,将外商投资企业(“FIEs”)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取消尚存的经常项目汇兑限制。1996 年 12月1日中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义务,取消了对经常项目交易的外汇限制,自此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 2000年关于与中国的第八条磋商年度报告中确认,中国对经常项目交易不存在外汇限制。29中国代表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由中国人民银行(“ PCB”)管理,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对国际收支和外汇问题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还负责起草

23、有关法规,并监督执行。他进一步指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银行、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可经营外汇业务。 30对于工作组成员有关提供进一步信息的请求,中国代表补充表示,对于经常项目下外汇支付,国内实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借记。预付货款、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的支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有关实体可以在银行办理购汇。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能够证明额外用汇需要的个人到银行购得超过标准部分。他还表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均须及时调回境内,一些可以留成,一些可以按市场汇率卖给指定银行

24、。中国还实行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31关于汇率制度,中国代表特别指出,自 1994年 1月 1日汇率并轨后,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前一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加权平均汇率,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三种货币的基准汇率。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可以在基准汇率上下 O.3的幅度内浮动,对港币和日元的买卖可以在基准汇率上下 1的幅度内浮动。外汇指定银行可按议定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各银行挂牌的美元买卖汇率不得超过基准汇率上下 O.15,港币、日元买卖汇率不得超过基准汇率的 1。其他外国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则根据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及国际

25、市场其他外国货币之间的汇率计算。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 0.5。32中国代表进一步指出,自 1994年 1月 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1994年 4月 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在上海成立,并在若干城市设立了分中心。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实行会员制、分别报价、集中交易和外汇交易市场清算的制度。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对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到银行间市场进行外汇买卖,平补结售汇头寸。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可以通过外汇公开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33中国代表表示,自 1996年 7月 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全部在银行

26、结售汇体系进行。他进一步指出,为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才须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支付和转移没有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核查后,购买外汇或直接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资本金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内外银行借款,但事后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获准支付债务或服务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清算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经

27、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到银行兑付。34中国代表进一步指出,以上提及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9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5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依照WTO 协定的规定和 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其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中国代表进一步忆及,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他表示,依照这些义务,且除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另有规定,否则中国将不援用对其关税领

28、土内任何个人或企业可获得的经常性国际交易外汇限制在与可归因于该个人或企业外汇流入有关的数量上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包括有关合同条款的任何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36此外,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提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 5节所要求的关于外汇措施的信息,以及过渡性审议机制中被认为必要的关于其外汇措施的其他此类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4.国际收支措施37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中国只能在WTO 协定所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国际收支(“BOPs” )措施,并不得作为为其他保护主义目的而对进口实施限制的理由。这些成员表示,因国际收支原因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贸易扭曲作用应尽可能最小,且应只限

29、于临时性进口附加税、进口押金要求或其他等效价格机制贸易措施,这些措施不应用于对特定部门、产业或产品提供进口保护。38这些工作组成员进一步表示,任何此类措施应根据关于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BOPs 谅解 ”),在不迟于采取这些措施之时,向总理事会作出通知,同时提供取消这些措施的时间表以及关于用于恢复国际收支平衡的外部和国内政策措施的计划。这些成员还表示,在交存此项通知后,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BOPs 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查该通知。各方注意到,对于“必需品” ,中国可使用BOPs 谅解第 4款。一些成员表示,如中国或一 WTO成员提出请求,BOPs 委员会应审议中国

30、所采取的任何国际收支措施的运用情况。39其他一些工作组成员认为,对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措施,中国应享受 GATT第 18条 B节和BOPs 谅解所规定的给予其他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相同权利。40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认为应有权充分使用 WTO的国际收支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保护其国际收支状况。他确认,中国将全面遵守 GATT 1994和BOPs 谅解的规定。除遵守这些规定外,中国将优先援用BOPs 谅解所列的价格机制措施。如中国援用的措施不属价格机制措施,则中国会尽快将这些措施转为价格机制措施。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将严格依照 GATT 1994和 BOPs 谅解 ,且不应超过处理特定国际

31、收支状况所必需的程度。中国代表还确认,因国际收支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只为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实施,而不用于保护特定部门、产业或产品,但第 38段所指的除外。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5.投资体制41中国代表表示,自 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对其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逐步改变,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格局。政府鼓励国外投资进入中国市场,不断开放和拓宽投资领域,同时,中国政府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成长,正在加快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各类企业使用自由资本和通过企业信誉融资进行的建设项目将全部由企业自主决策、

32、自担风险;商业银行对各种投资人的信贷活动由银行自主评估、自主决策和承担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将完全市场化,依据投资人的委托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10投资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离行政管理关系,对政府出资项目的服务活动也要通过合同约定。42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中国已制定投资指导目录,且中国政府正在修改和完善这些指导目录。对于某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关注,他确认这些投资指导目录及其实施将完全符合WTO 协定 。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6.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43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国有企业已基本依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产品价格

33、由市场决定,经营性领域的资源基本由市场配置。国有银行已经商业化,对国有企业的信贷完全按照市场条件进行。中国正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44考虑到中国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一些工作组成员对此类企业在有关货物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的决定和活动方面继续受到政府影响和指导表示关注。此类购买和销售应仅依据商业考虑,不应受到任何政府影响或实施歧视性措施。此外,这些成员表示,需要中国澄清其对不属 GATT 1994 第 3条第 8款(a)项范围内的活动类型的理解。例如,与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进口用于货物组装、而此类货物随后出口、或可供商业销售或使用,或用于非政府目的物资和机

34、器有关的任何措施,这些货物不会被视为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措施。45中国代表强调了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特点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部门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鉴于在市场中与私营企业进行竞争不断增长的需要和可取性,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决定应依据WTO 协定所规定的商业考虑。46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国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用性,并确认其他 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此外,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

35、国,但以与WTO 协定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除外。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47中国代表确认,在不损害中国在政府采购协定中未来谈判权利的前提下,所有有关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用于商业销售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用于商业销售或用于非政府目的的货物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将不被视为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因此,此类购买或销售需遵守 GATS 第 2条、第 16条、第 17条和 GATT 1994 第 3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48某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影响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及措施表示关注,特别是在作出投资决定的过程中。此外,这些成员对将技术转让作为获得包括批准投资在内的利益的条件表示关注。他们认为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特别是在投资的过程中,应由投资双方议定,政府不应干预。例如,政府不应将技术转让作为批准投资的条件。49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对其领土内的个人或企业只实施、适用或执行与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 ”)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协定 ”)不相抵触的、与技术转让、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知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措施。他确认,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知识,特别是在投资的过程中,只需经投资方议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7.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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