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设施与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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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农贸市场秩序,营造优良的购物场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规范。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及经营者在市场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中全面执行标准。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合法、安全、齐全、美观、适用的原则,完善市场设施。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全

2、面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第二章 场地环境第五条 农贸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农贸市场选址地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并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二)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三)农贸市场周边 1000m 距离以内,不得存在产生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四)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二)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

3、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构件,采用钢结构的应经防火处理达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三)农贸市场室内净高不低于 6m。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出口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 4 米;(四)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五)市场内或市场周围 50m 范围内建有等级不低于城市公共厕所 2 级标准的公共厕所;(六)新建、改建农贸市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七)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农贸市场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4、新建农贸市场面积应根据服务区域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新建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600 平方米,升级改造市场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三)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商业用房面积的 20%;(四)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装修及场内布局第八条 农贸市场装修及场内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 1.8 米; 熟食间应全贴墙砖。房顶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修材料;室内刮塑用外墙腻子和外墙乳胶漆,防

5、止受潮、霉变、发泡;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二)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粮油、熟食卤(制)品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分区要标志清晰;(三)市场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四)市场内水产品类交易区应与其它食品加工、经营区实行物理隔离,间距不小于 5 米,并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宰杀加工区。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五)经营早点区

6、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用区域,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直线距离应大于 20 米;(六)新建菜市场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七)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标明经营者名称、联系电话、食用农产品品名和来源或产地;(八)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设施设备第九条 农贸市场给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 GB 5749 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

7、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二)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三)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四)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 10 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五)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六)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 0.08 米-0.1 米,弧度深度0.03 米-0.05 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

8、,不堆积垃圾;(七)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农贸市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二)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三)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 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 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四)市场内电器产品及电器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到位,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 PVC 管保护到位,配电箱、开

9、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灯具接地,空气开关有漏电保护装置;(五)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通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市场应安装不低于 3000W 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 平方米相应增加 300W 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二)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三)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

10、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一)建筑体积超过 5000 立方米的市场应设室内消火栓;(二)市场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长度宜为 30 米,其最大保护距离应不大于 30 米;(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五)市场应有良好的

11、自然通风,其开窗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2;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六)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市场营业厅、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处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七)市场营业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八)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具且不宜多于 5 具,其最大保护距离应不大于 20 米;(九)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四害”防护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农贸市场应设置防鼠设施。市场进出口处大门尽可能密闭防鼠,门窗缝隙应小于 6mm;市场内木门和门框的底部包铁皮,高 30

12、cm;食品库房门口必须设挡鼠板,高度不小于 60cm;下水道一定要是暗沟,道口两头和明沟表面设置防鼠网,防鼠网用铁丝网或不锈钢网,网眼孔径小于 6mm;室内所有包装物品应全部离地隔墙;封堵进入室内的管道(如空调管道、下水管道、电缆线管道等)与墙壁间的孔穴,未能封堵,孔隙不得超过 6mm。市场内沿墙每 10-20m 设 1 个毒饵站,避免设置在墙角,毒饵站可长期放置;(二)农贸市场应设置防蚊蝇设施。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平时须密闭或须设置有固定密闭的防蚊蝇罩;瓜果摊位刀具、毛巾使用清洗后须放置在防蚊蝇罩内,切开的瓜果须放置在防蚊蝇罩内,或用保鲜膜覆盖;食品专柜防护设施完好,熟食间不得有蚊蝇;肉及肉制品

13、必须放置在防蚊蝇罩内;市场内各类小门店要安装宽幅胶帘或风幕机、纱窗;小食品、小餐饮、小作坊原料离地隔墙分类分架放置;市场内公厕应为水冲式厕所,通风口有纱窗;(三)农贸市场应设置防蟑设施。封堵市场内各种孔隙、缝洞,货架等器具使用不锈钢材质,以防蟑螂孳生。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营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农贸市场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 1.5m-2m、宽 0.75m-1.0m 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 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

14、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二)农贸市场卤菜、熟食摊位应当独立隔间,封闭经营,配备食品冷藏柜、空调等,设置玻璃或铝塑防蝇防尘隔间,每个隔间必须配备灭蝇灯和独立消毒池;(三)半成品、快捷菜、豆制品、腌菜等应当安装防蝇防尘隔间,配备制冷藏设备。划区域隔断,正面隔断高度低于冷藏设备;(四)粮油摊位应当设置独立隔间店内销售,正面除保留 0.8m 门外做封闭隔断,设置防鼠台(倒梯形、高度不低于0.6m),粮油产品离墙离地。门窗或通风孔道安装防鼠设施,制作统一的堆放销售的贷架,使物品做到分类上架,隔墙离地;(五)水产摊位应当设置独立隔间。设玻璃蓄水池宽不小于 1m,高不小于 0.6m,其下安装不锈钢或贴砖支架

15、,摊位内设置地漏。摊位外沿设置具有漏水、排水功能的阻水结构。摊位内设置宰杀台,宰杀台高 0.8 m,宽 0.6 m,台面用不锈钢贴面,台面右侧设漏斗形排污口,台面下放置污物桶并设门遮档。第五章 市场管理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市场管理者应当制定卫生秩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病媒生物防制、消费投诉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指定责任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各项市场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工作。(一)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工作,提供有关服务。安装市场监控设备,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管理用电脑等,配备市场监控设备;(二)设立蔬菜、水果农残检测室,负责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公示检测结果。建筑面积不小于 8m2,设置操作平台,配备检测设备和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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