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第三条 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 ”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第四条 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
2、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秘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财务人员管理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第二条 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第三条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
3、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第四条 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第五条 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第六条 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第七条 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八条
4、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第九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第三章 基本职责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第十二条 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第十四条 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
5、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第十九条 交接
6、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第二十条 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时考核结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
7、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财务经理的考核办法详见湖南芙蓉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财务经理考核办法。会计核算管理第一章 会计核算原则第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第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四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
8、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第五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第七条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第八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第二章 会计凭证第九条 客户签发或内部签发的凭证,其经济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或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真实、合法、印章齐全,要素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第十条 自制的记账凭证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附件或填
9、制依据;冲正错账、调整暂收、暂付、扣划款项和费用开支等凭证审批及经手人员签章应齐备。第十一条 各种资金存入、划出或账户之间的划转凭证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第十二条 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和有关金额应准确,有关签章应齐备、清晰。第十三条 物品采购凭证应附有详细的物品清单、物品入库单及批准文件。第三章 会计账簿第十四条 账簿、账户的使用应正确,账簿的记载应符合记账规则的要求。第十五条 总账各科目余额与该科目明细账余额之和应相符。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不符款项应查明原因。资 金 管 理第一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监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运营工
10、作。资金管理中心具有管理、监督和服务三重职能,与分(子)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第二条 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不准以任何形式坐支资金。各分(子)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多开设银行帐户。第三条 日常费用开支采用限额备用金制度,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报备用金限额,经批准后,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下,各公司在备用金限额内周转使用。第四条 货款支付采用集中支付和分批支付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需支付的计划内货款支付前报集团公司资金
11、管理中心审批,超计划支付的货款报董事长审批。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于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目标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分(子)公司的资金状况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分(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定额。第六条 资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定额控制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规模,如遇周转困难需向集团公司借款时,应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董事长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有关资金占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七条 资金管理中心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高效益性、流动性,定期对分(子)公司的资金库存、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专题报告。
12、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于每天上午九点前将前一天的资金余额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数据报送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如发生漏报或迟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资产管理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管理。第一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 现金的收付及保管由经被授权的出纳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收支和管理现金。现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银行票据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 第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支付薪资、奖金及津贴等。 支付差旅费。依银行规定和结算起点(在 1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第五
13、条 营业所取得的现金,应由出纳清点并送存银行。任何人不得坐支现金。第六条 负责应收帐款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账的工作。第七条 保管银行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第八条 负责调整银行存款帐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银行存款帐、现金支出帐、应收款帐、应付款帐。第九条 收支现金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所附单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完整,审签手续是否齐备等。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收付。第十条 认真做好库存现金保管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应置于保险箱(柜)里以确保安全和完整无缺。第十一条 因工作关系需配备备用金的,需要人应向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领
14、导同意,备用金支用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得移作他用或私人挪用,出纳人员应对该类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款项,均应按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交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应写明收付的内容、用途、金额及有关情况经有关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收付手续。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当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用白条或原始凭证抵库。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现金收付都应通过所在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保留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公司财务部应经常督促检查。第十五条 对超过现金收付范围或限额以上的款项进行收付时,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15、禁止化整为零套取现金,禁止利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经营业务需要使用银行票据付款时,一律由经办部门填写银行票据申请单,凭合法有效和批准手续齐备的依据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银行票据领取手续。第十七条 银行票据领用者,必须在银行票据登记簿上写明领用日期、付款内容并签字。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签发银行票据时,应进行登记并将该票据项目填写齐全。使用支票时,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若无法明确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时,应把付款用途、签发日期写明。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控制的费用或物资采购,在付款时应同时核实计划。超过计划的部分应在按规定先追补手续
16、。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本条规定确定专人办理银行票据事宜,并应同时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确保银行票据使用安全。1. 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2. 业务员将收到的票据交给会计,由会计对收到的银行票据进行审核(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印章齐全与否)。审核后交出纳保管,出纳将票据号码、金额、背书转让等进行登记,然后进帐。出纳进帐后将单据及时交会计入帐。3. 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保管,可到期收款,也可背书转让。4. 银行票据使用时其票面金额、用途、时限应与经批准的内容相符,并随附有关凭证。5. 公司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登记清单,并提前筹划资金,以确保银行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6. 银行票据经办人或结算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外来银行票据并代客承兑,特殊情况下应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及时审核银行往来对账单,如月末有未达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