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模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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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民事模拟第一部分案情介绍2011年6月12日17时30分,被告史小林(男,38岁)持230107196604061518驾驶证,驾驶黑 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杨仁艳(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人员分配审判长:易德华审判员:彭张燕、格蓉雍熙书记员:唐丹原告委托代理人:仁称洛尔日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平证人:谢志英原告:杨仁燕被告:史小林、付晓娟、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梁丽)值庭法警:李琼第三部分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

3、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本案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二、庭审阶段(一) 、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杨仁燕与被告史小林、付晓娟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二)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原告:我叫杨仁艳,77 岁,1931 年 11 月 12 日出生,哈尔滨

4、市意民服装厂退休工人。家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 79 号 2 栋 6 单元 203 室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原告代理人:张超,哈尔滨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有和解的权利。审判长:被告,讲一下你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被告一:梁丽,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址南岗区七政街 35 号被告二:史小林,1966 年 4 月 6 日生,哈尔滨机械厂师机,家住香坊区香明街 121 号被告三:付晓娟,1970 年 9 月 17 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高宜街 14 号审判长:被告委托代

5、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代理人:何萍,男,哈尔滨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有和解的权利。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根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反之亦然。同时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是应当提供证据的。上诉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当

6、事人是否清楚?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申请审判长:证人是否到庭,请举手示意。 ( )请证人到休息室休息。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不申请。审判长:原告杨仁艳诉被告史小林、付小娟、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济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易德华担任审判长,本院法官彭张燕、格蓉雍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丹担任法庭记录。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三、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代理人:事实和理由:20

7、09 年 12 月 6 日 17 时 30 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 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 38 天,共花医疗费 45218 元,其中胡伟国支付 5000 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胡伟国为夜班司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 60 万元

8、。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意见?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意见并陈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代理人:事实和理由: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胡伟国已经支付住院费 5000 元,并常来看望。由于胡伟国家境困难,无能力支付更多的医疗费。请法院考虑胡伟国的家境,给予适当照顾。被告住院期间,支付费用并未达到 45218 元,且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中被告请求中所列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

9、、医疗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我方不予认可。侵权责任法49 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承包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和转租人,因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应由司机一方承担责任,又由于其家庭收入状况原因,应予以酌情减免。请求:1、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 595 万元的诉

10、讼请求。2、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申请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的诉讼请求。3、三被告互相不承担连带承担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长:三被告有无补充意见?三被告:没有。审判长:合议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赔偿的数额上。那么就这部分事实以及支持这部分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请原告方举证:1、道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明事故的事实以及原告有理由起诉被告。 2、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和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的医疗费用情况。3、彭建华之

11、子彭德全精神残疾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家庭困难。4、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伤残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情况。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得证据有异议吗被告:没有审判长:代理人呢?被告代理人:没有值庭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给被告方看,交给法庭,交还原告。被告对于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没有被告代理人:有,首先我这里有一份 xx 鉴定机构鉴定人李晓雅出具的鉴定书一份。其次这里有一份安详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告(司机)的特困证明一份希望合议庭酌情处理。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鉴定书交给原告看,请值庭法警将证据交由法庭,请值庭法警讲证据交还被告原告有异议吗?原:没有代理人呢原告代理人:没有原告

12、代理人:审判长,为进一步证明案情事实需要传证人谢小玉出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到庭。请坐。 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证人:我叫谢小玉,家住道里区安心街 79 号 2 栋 6 单元 405 号 34 岁自由工作者审判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清楚了 审判长: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给书记员。现在原告对证人发问。原告代理人:证人请你如实回答我的问题。车祸过后我的当事人有什么变化?证人:自从这场车祸后,彭建华在社区里散步时,时常闷闷不乐,精神萎靡,特别是带着次子散步时,更是愁眉苦脸

13、,让人觉得寒酸,还有彭建华的动作也不如以前灵活了。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审判长:被告有对证人发问吗?被告代理人:有,证人请你要如实的回答我的问题。 首先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证人:我和原告是邻居关系 我们住在一个小区里被告代理人:原告的次子有精神疾病,你能肯定的说原告的精神萎靡 愁眉苦脸是因为他的车祸 而不是因为他的次子吗 ?证人:肯定车祸是要占很大部分原因的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审判长:请证人在阅读完材料后在所作证词上签字,请值庭法警将材料交给法庭。证人现在你可以在旁听席上旁听。审判长:双方请继续举证原告代理人:我这里有一份鉴定人李晓雅的书面证言一份审判长:请值

14、庭法警将证据交由被告 请值庭法警将证据交由法庭 请值庭法警讲证据交还原告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无异议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无异议四、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进行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发言: 2011 年 6 月 12 日 17 时 30 分,我在道里区抚顺街散步,此时,被告胡伟国在没有按响鸣笛的情况下,从背后将我撞伤,生活难以自理,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积极看望我,茄汁致富 5000 元的医疗费,次子彭德全精神残疾尚需人照料,请法官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发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原告彭建华的委托和哈尔滨工程大学

15、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和王延博律师担任原告彭建华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诉讼活动,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肇事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胡伟国驾车将原告彭建华撞伤,经道里大队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二、原告因交通肇事造成了人身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不负责任。但在原告遭到人身损害后,被告并没有积极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没有尽到积极地救济义务。现在原告已经残疾,头内有水肿,还需继续做手术治疗,并且原告膝下还有一个精神残缺的次子需要原告照顾。此次由被告胡伟国引起的这起交通肇事对于原告这样一个 80 岁高龄的普通退休工人来说,无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都无不是致命的一击。三、三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承包人于志宏和胡伟国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出租车承包人于志宏是被告司机胡伟国的雇主,而被告哈尔滨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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