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试题及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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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试题及案例六、案例分析题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 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

2、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

3、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六、案例分析题1、(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3)5万美元。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4)一年。2、(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4)承运人不承担3 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

4、任。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5)保险公司对于3 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六 、案例分析 (本大题共 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 分)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1)收货人可否向海事法院起诉?为什么?(3分)(2)上述损失中,哪些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哪些可以列入单独海损?(3 分)(3)承运人应否承担上述货

5、损的赔偿责任?为什么?(4 分)2.1998年7月2日,韩国A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中国B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了一份运输4000 公吨散装硫铁砂航次租船合同。为履行此合同,韩国A公司作为承租人与韩国C公司作为出租人签订了一份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C公司所属的“永安”轮承运上述货物。7月11日,C公司的船务代理人向B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根据提单记载,托运人为B公司,承运人为C公司,收货人为“凭指示”。后提单由B公司通过银行流转到韩国D公司,B公司同时将保险公司E承保该批货物的保险单一并转让给D公司。“永安”轮在航行过程,由于遭遇恶劣气候, “永安”轮在中途沉没。D公司凭受让的保险单向

6、保险公司E 提出索赔。E向D赔偿后,向C公司进行追偿。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B公司与C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说明理由。 (4分)(2) D公司可以向谁提出索赔要求,请说明理由。 (4 分)(3) E公司向C 公司的追偿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4分)六、案例分析(案例一10分, 案例二12分,共22分)1.(1)不能向海事法院起诉。双方有仲裁协议。(2)单独海损: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共同海损:灭火损失1万元.。(3)不承担责任。火灾是承运人免责事项。2. (1)BC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有承运人为C公司的提单。(2)D公司可以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E提出索赔,有保险合同,

7、货物灭失又在承保范围内。D公司也可以凭提单向C公司提出索赔,C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货物的义务。(3)不能。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承运人可免责。海商法模拟试题三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 分)1.通常包含有特别补偿条款的合同是( )。A. 杂货船救助合同 B.油船救助合同 C. 集装箱船救助合同 D.拖航合同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 )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 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 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3.根据海商法 的规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 ( )。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B.

8、 多式联运经营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 D无船承运人4.1978年汉堡规则 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负举证责任的是( )A承运人 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 C. 提单持有人 D船舶所有人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的责任主体是( )A出租人 B承租人 C承运人 D船长6.涉外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 )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法院所在地法 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下列原因中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9、( )A新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B1910 年救助公约C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 D.美国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契约范本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所采用的方式是( )A买卖 B背书 C银行托收 D.跟单信用证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中断自 ( )。A.申请扣船之日 B提起诉讼之日 C取得担保之日 D海事法院作出扣船裁定之日11.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它的责任范围包括(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 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C.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D.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10、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1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 )A. 罗得海法 B.法国海事条例 C.德国商法典 D.英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13.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A. 由引航员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B. 引航员和船舶所有人都不承担责任C. 由引航员和船舶所有人共同承担责任D. 由船舶所有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14.我国 海商法对海上拖航承拖方和被承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采( )。A.指挥原则 B.完全过失原则 C.不完全过失原则 D.合同约定原则15.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 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

11、回 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六、 案例分析 (本大题共 2个案例,案例一分值10分,案例二12分,共22 分)1.1997年1月1日,A公司将其所有的 “F”轮向B保险公司投保 “一切险加战争险”,合同条款约定: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的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997年 6月3日,“S”轮在由主航道进入青岛港时,与“F”轮相遇,两轮在避让过程中,“S”轮为避免与“F”轮直接碰撞而搁浅。1997年6月19日,两轮船东达成庭外和解,由“F”轮

12、船东赔付“S”轮船东35万美元。“F”轮船东事后凭保单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拒赔。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S”轮和 “F”轮属于何种性质的碰撞。 (2分)(2)“F”轮对 “S”轮的赔付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4 分)(3)B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 请说明理由。 (4分)2.1997年4月,我国A公司与日本B 公司签定了一份进口9000 米电缆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B公司租船运输,B 公司须提供9月28日的提单。9月25日,A公司向C保险公司按高于所购电缆总额10%投保。9 月26 日,承运船舶“东方”轮抵日本神户港装货,由于收到台风预报,“东方”轮停止装货移

13、至锚地避风,30日重新开始准备装船,却发现已装上船的9轴电缆外包装严重受损,船长经外观检验证明,损坏的9轴电缆系绑扎不充分的绳索断裂所致,遂未加处理,继续将剩余电缆装上船。10月2 日,装货完毕,D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以D公司为抬头,日期为1997年9 月28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本提单所证明的是商人与本提单所标名船舶的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之间的合同,由于代表船长签发提单的班轮公司、公司或代理并非该合同中之本人”。 10月 10日, “东方”轮抵达大连港,经检验机关检验有10 轴电缆受损。C公司应A公司的请求,向A公司赔付70万美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查明,“东方”轮系E公司所有,由F

14、公司经营,期租给 D公司,E公司与D公司的租船合同中约定,船长由E公司聘用,船长有权授权租船人及代理人签发提单。 1998年 4月,A、C公司以D、E 、F公司为被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D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什么性质。 (2分)(2)在本案中,谁是承运人,请说明理由. (3分)海商法模拟试题三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 分)B D A C A B A C B A D B D C C六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题一10分,题二12分,共22分)1.(1)属于间接碰撞 .(2)合理.因为我国第170条规定:” 船舶应操纵不当或不遵守航行规章

15、 ,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规定.” 因此,直接碰撞与间接碰撞的处理结果依照我国法律是一致的。(3)不合理,因为保险合同条款未明确将“碰撞”限定为直接碰撞或触碰,只是概括地规定将承担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那么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2.(1)倒签提单的行为(2)E公司是承运人,因为虽然D公司签发的是本公司的格式提单,但在提单中已经表明其代理人的身份,而且,在E和D 的租船合同中,明确船长可授权D公司签发提单。(3)不能。(4)如果C公司因倒签提单提起侵权诉讼,应当以E、F公司为诉讼主体。同时,C 公司可要求E公司承

16、担货物损害的违约责任,因为其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如果C因倒签提单及货物损坏提起违约诉讼,应当以E公司为诉讼主体。因为A、E是提单合同关系的主体,而C 又代位A 。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 号” 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此案如何处理。理由。2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200万,货物获救价值为100万元(假定货主对

17、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50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卖船舶。为此法院发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的5 个月的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3个月工资共计6万,海难救助之后的2个月工资4 万);(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再后,船舶拍卖的款项扣除法院的拍卖费用及诉讼费,剩下150万元。问此案的债权人就150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 (受偿顺序)理由。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

18、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2根据海商法第22 、23和25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顺序和款项为: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第二顺序为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10万元;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50万元。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案例:1、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 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 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

19、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以船舶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海柏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海柏3号”交付太海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海柏3 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鳗装入船舱前,海柏公司曾建议太海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本案如何处理?理由。太海会社是“海柏3号”的承租人,海柏公司是出租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船舶。由于海鳗死亡的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海会社作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调度,在已知“海柏3号”新近油漆的情况下,未考虑海柏公司更换海水的建议,对船舶因为不适载导致渔货死亡也有过错,故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

20、赔偿责任。六、案例分析题1.某船装货后,准备起航,发现排污管冷冻,船员用火烤,不慎船舶起火,灭火无效,于是凿洞灭火,结果船舶沉没,货物全损。请问谁对货损负责(船员、船长、承运人、无人负责)?理由。2.托运人甲将货物交与承运人乙进行远洋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要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如作了不良批注会有什么后果?应甲的要求,且甲提供了保函担保的情况下,乙未作批注,请问我国对保函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1.此货损无人负责;因为火灾造成的损失为承运人的免责范围,除非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当火灾系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损害可以免责。我国

21、海商法第51条也是如此规定。2.( 1)承运人在提单上作了不良批注时,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货物的损害,只要不超过批注的范围,即不负赔偿责任。(2)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函的效力是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者提单持有人不发生效力。六、案例分析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 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 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以船舶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海柏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海柏3号”交付太海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海柏3 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鳗装入船舱前,海柏公司曾建议太海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本案如何处理?理由。太海会社是“海柏3号”的承租人,海柏公司是出租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船舶。由于海鳗死亡的原因是船舱存有油漆气味,以及海水放置过久且供氧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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