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实务课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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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检察实务主讲人: 赵 敏导 言课程性质课程内容学习方法和要求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为检察制度基础理论。该部分着重介绍检察的概念;西方与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第二部分为检察实务。该部分着重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几种主要业务进行介绍和讲解,具体涉及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抗诉;刑事监督;民事、行政监督。 课程要求 (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力求对课程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有一个总体把握。

2、(2)牢固掌握课程所涉及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实际业务操作程序,在此基础上,熟练地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3)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案例分析水平。 推荐阅读书目1、梁国庆主编中国检察业务教程 (修订版)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7 月第一版;2、李士英主编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 12 月第 1 版;3、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 ,人民出版社 2004 年 12 月第 1 版第一章检察制度概述一、检察的概念 1、检察的字义、词义从字义上看, “检”字有约束、限制、法度之意;“察”字有考核、调查、查举之意。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检察”解释为“审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

3、” 。2、检察的概念在我国, “检察”一词已经成为表述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专用概念。“检察” ,是指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和经济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简言之,检察,即法律监督。二、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历史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是法国。14 世纪初,国王腓力普四世将“国王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 ,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进行侦查,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书,参与法院的审讯;另

4、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腓力普四世新建立的检察官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开端。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创制的目的,一是为了废除当时诉讼中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分权原则;二是为2了创设一个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拘束的客观公正的检察官署,以控制警察的活动,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三是为了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律意志贯通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其发展模式是以国家权力至上的价值趋向为轴心。基本特点是:第一,检察机构的实际地位高于当事人,负有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的义务;第二,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方面的职权和职能十分广泛,而缺乏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检

5、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基本特点:第一,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所支配;第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大限制,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有充分的权力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 ;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英国直到年才建立起统一的检察机构。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检察机关的设置:英国的最高检察机关称为法律事务部,也称为总检察署,由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领导。美国没有单独设置中央检察

6、机关,而是在司法部中设立名为联邦检察官的机构。 检察机关的职权:英国主要有:(1)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3)维护公益,参与部分民事诉讼。 (4)充当王室和政府的法律顾问。 2、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上的御史制度。 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检察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基本沿袭了清末的司法制度。 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建立后,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1932 年,建立检察机关,但一直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直到 1980 年 7 月 1 日才改为审检分隶制。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1)创建时期(1949 年1953 年)1949 年第一届政协

7、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51 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相继开始建立。根据这两个法律,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职权主要有:第一,一般监督,即对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第二,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及实行司法监督;第三,参与民事和行政诉讼。(2)发展和波折时期(1954 年1966 年)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五四宪法从第81 条到 84 条对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作了规定,

8、其中包括高检院的职权、领导关系和检察长的任期,并且规定了垂直领导的原则。同时,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至此,人民检察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可以说比较完善了。 1957 年反右斗争开始,并进而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猖獗,检察制度遭到质疑和批判。实践中推行“一长带三长” 、 “一员顶三员” ,检察机关名存实亡。1960 年后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合署办公。1962 年以后,检察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但没有恢复到历史上的最完善程度。 3(3)中断时期(1966 年1977 年)十年浩劫期间,检察机关被认为是“从资本主义国家办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 , “搞法律监督是矛头对内

9、” ,必须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 ,1968 年 12 月后,检察机关被撤销。1975 年四届一次人大通过的“七五宪法”第 25 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实质上取消了检察制度。 (4)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年今)1978 年 3 月,五届一次人大通过了“七八宪法” ,重新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检察制度获得新生,各地检察机关普遍恢复建立。1979 年 12 月,五届二次人大修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法院相互配合、互相制约。该组织法的重要修改之处在于:一是取消了“一般监

10、督” ,即删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的职权规定;二是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的原则,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同时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3、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第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第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第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 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11、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2、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集中体现在其论“双重”领导与法制 、 论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司法人民委员部的任务 、 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 、 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著作中,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理论的主要内容:第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 第二、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 第三、检察权与行政权分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为了保证检察权的行使,列宁主张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领导。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是列宁主义中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

12、用。我国以列宁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的革命实践和具体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四、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法律监督的涵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法制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作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我国“八二宪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毫无疑问,检察权不属于广义上的法律监督。同时,检察权也不同于狭义的法律监督,而

13、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第一、检察监督的主体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即检察权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的监督,法律监督4权只能由国家的特定的专门机关行使,不能由其他主体代替。同时,这种监督的方式、手段、措施等均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容采取法律以外的方法;监督的效果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具有广泛性,如政党、人大、社会舆论、公民等,其监督的方法多种多样。 第二、检察监督的内容只限于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形,并不是对法律实施以外的违法情形和法律实施中的所有情形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包含三个内容:一是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

14、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二是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三是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因而,检察监督的事项在范围上是特定的,并非包罗万象;同时,这些有限的监督事项也必须是法律事先确定的,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事项,检察机关无权进行所谓的法律监督。 第三、检察权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基于犯罪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就监督对象而言,检察权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构成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至于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并不在检察监督之列。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其对象既包括国家机关及

15、其公职人员,也包括政党、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由此可见,检察权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手段的专门性、对象的特定性、效果的法定性等基本特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而是一种专门术语。 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征:第一、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它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同时,它渊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第二、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它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

16、家立法权;行政监察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但是它监督的范围局限于政纪的执行情况,而且从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 第三、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标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第四、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一般不具有

17、实体性的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第五、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不能替代的。 2、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又称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

18、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表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它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 3、人民检察院的任务第一、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5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第三、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19、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指法律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项权力的总和,各项具体职权统称为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享有下列各项权力:1、刑事案件侦查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7、民事审判监督权8、行政诉讼监督权9、司法解释权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检察机关还有其他方面的职权,如对

20、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职权。 六、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 1、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此外,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2)反贪污贿赂部门 (3)反渎职侵权部门(4)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部门) (5)公诉部门 (6)监所检察部门

21、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8)检察技术部门 (9)纪检监察部门 此外,还有办公室、政治部、行政、装备、政策法律研究等内设机构3、检察官(1)检察官的概念6检察官,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具有法律职务,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助理检察员。(2)检察官的等级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3)担任检察官的条件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年

22、满二十三岁;C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E身体健康;F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对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

23、察官: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3)检察官的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4)检察官的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5)检察官的权利: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

24、和工作条件;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参加培训;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辞职。 七、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7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5、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7、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 8、检务公开原则9、加强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原则 第二章 自侦业务(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一、自侦业务

25、的范围 自侦业务的范围,也称为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的规定,自侦案件的范围包括四类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名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26、;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27、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立案 1、立

28、案的条件第一、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第二、法律条件,即这种事实是被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立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正确理解立案的意义。立案的本质在于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不是结案。不能把立案条件人为地提高。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充足的犯罪证据,则是侦查阶段的任务,而不是立案阶段的任务,更不是立案阶段需要得出的结论。(2)在分析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要排除法律明确规定得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对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是检察院立案工作的基本规范,是检察院立案时应当掌握的条件。应当注意:立案标准仅仅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或结果要达

29、到的程度的描述,不等于犯罪构成本身;只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尚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不能立案;只具备犯罪构成的条件,尚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也不能立案;立案标准参照了刑法的量刑起点,但不等于量刑起点;立案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将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立案标准类型:(1)根据犯罪数额确定立案标准,如贪污罪、贿赂罪的立案标准;(2)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造成的危害结果确定立案标准,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3)根据犯罪行为确定立案标准,如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立案标准的依据(1)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年

30、8 月 6 日九届检委会 41 次会议通过)(2)高检发释字20062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3、立案程序(1)发现犯罪线索(2)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3)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立案前审查要十分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作到“八要”:一要严格审批制度,要案线索和重大线索的审查,必须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二要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四处撒网。要优先审查和补充调查那些直接影响立案决定与否的关键性问题。三要通过“四集中” (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问题)及时提取、固定和保全证据。四要注意保密,尽可能不让被控告、举报的人知道。五要注意保护被审查人

31、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人格尊严。六要制定周密的审查计划,作到心中有数。七要注意掌握好“度” ,防止以审查代替侦查。八要依法进行,不能使用强制措施,也不能使用法定的侦查措施。 (4)决定立案*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9检 立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3 (86)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立案侦查。检察长(印)年 月 日(院印)三、侦查 (一)制定侦查方案1、分析判断案情 分析判断案情的总体要求是:(1)要从实际出发,以掌握的案件材料为依据;(2)要透过现象看本质;(3)要多侧面、全方位,形成立体思维网络,掌握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 通过分析判断案情要达到:(1)判明案件

32、的性质。主要是进一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有无诬告的可能性;(2)对犯罪嫌疑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问题的大小、轻重、主次、性质、难易程度及侦查方案、措施,做到心中有数;(3)推断案件的 时间、地点、靖国、方式、动机,初步勾画出案件的概貌;(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爱好、社会交往、个性特点等;(5)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行业特点。 2、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侦查范围是指需要查明的问题、对象以及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时间、空间、存在方式等。案件的侦察范围确定在什么样的时间、人员、对象之中,从什么人、什么问题上优先突破,这是侦查突破的关键。 侦查范围确定之后,

33、就需要确定侦查方向,也就是确定侦查案件的性质、侦查的主要任务。侦查方向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司法实践表明:性质不同的案件有其不同的特点和犯罪构成,侦查工作所需要解决的任务不同,因此侦查方向也就不同。当然,侦查方向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作局部调整,是正常的现象。这就需要及时把握这种变化,调整侦查方向。 3、选择侦查突破口一般而言,选择突破口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认识方面和作案活动方面的薄弱环节,心理防线较为薄弱,比较容易突破;(2)必须是侦查该案的关键性问题,突破后查证其他问题;(3)在诸多问题中被选定为突破口的鼻祖是占有材料和证据较多,便于运用策略,寻机突破的问

34、题。 4、制定侦查方案 (二)侦查的方法和策略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3、勘验、检查 4、侦查实验5、搜查6、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107、扣押邮件、电报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9、鉴定 10、辨认 (三)强制措施1、概念2、特征3、基本原则准确、及时、依法4、种类及基本规范(四)侦查终结1、概念及性质 2、时限规定3、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意见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侦查终结、移送不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允方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4、侦查终结报告 新形势下

35、的检察侦查工作特点 1、侦查重心前移,从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为主,转为秘密调查,全面调取证据;2、侦查方法特别是讯问方法要从偏重于强攻硬取和打疲劳战,转为运用谋略和科技手段获取证据;3、侦查决策从无风险决策转为风险决策;4、侦查机制从单兵作战为主转为整体作战。 检察侦查谋略运用 敲山震虎法 分化瓦解法 投其所好法 情感施压法 刚柔并济式 虚实攻心法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法 循序渐进、顺藤摸瓜法 选择时间,掌握概貌法此外,尚有诸如欲擒故纵、诱敌深入,单刀直入,冒名顶替、化装调查等等。 侦查讯问的特点与技巧 特点讯问地位重要,讯问难度大;讯问对象反侦查能力强,不易突破;讯问对象易翻供,易反复;相关佐证少,诡诈技巧不易施展 技巧:重视外围调查,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 重视发现证人,获取证人证言;重视书证的收集;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使用(文书检验 、笔迹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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