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的诚信意识,全面落实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开展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并运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坚持分类监管与动态调整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依据为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及有关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巡查检查等工作中
2、获得的质量安全信息。第五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对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和备案。各省、市、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使用和管理,并建2立健全相应信息档案。各级工作机构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通报制度。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级工作机构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不断提高诚信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七条 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始终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和管理,具有较强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且无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问题的无公害农产品获
3、证单位,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 A 类单 位记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 B 类单位记录:(一)生产记录不规范的;(二)投入品购买、贮存等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三)其他较轻违反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 C 类单位记录:(一)经核查发现认证申报材料有虚假成分的;(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产品中重金属或非禁限用投3入品等残留超标的;(三)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抽查、巡查检查等日常监管
4、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较重违反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 D 类单位记录:(一)经检查、检验、鉴定,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限用投入品的;(二)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三)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转让或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或产地证书或产品证书的;(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第十一条 根据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认证和监管方式。(一)信用 A 类单位:实施常规证后监管。(二)信用 B 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省级工作机构每年组织
5、不少于一次的跟踪检查,复查换证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查,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三)信用 C 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原则上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的认证申请。再次受理认证申请时,4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查和证后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信用 D 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证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 A 类记录的单位,各级工作机构要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对于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 B 类、C类、D 类记录的单位 ,各级工作机构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向社会曝光、商请有关监管部门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获证单位信用记录发生变化,其分类级别相应作出调整。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