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首席教授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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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警察学院首席教授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院学科 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带动学科团队建设,引领一批学科尽快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和总体办学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二条 根据学院的 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学院每个一级或二级学科可设置一个首席教授岗位。第三条 首席教授岗位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聘期内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原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第三章 应聘条件和选聘程序第四条 首席教授岗位的应聘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

2、师表,具有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二)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教研人员积极工作,形成学术创新团队。(三)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四)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教学,已系统讲授多轮主干课程,近 3 年每学年至少给本(专)科生讲授 1 门课程且教学质量评估优良。(五)年龄不满 65 周岁。(六)在科学研究上取得突出成绩,能代表学院本学科最高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款 国家级教学名师。第二款 省级学科带头人。第三款 近五年取得的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3、 2 项。2、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1 次;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奖励 2 次,本人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三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 1 次或二等奖以上奖励 2 次或优秀教材一等奖以上奖励 1 次二等奖以上奖励 2 次,本人为项目主要完成者(前二名);或所主讲课程评为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4、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其中在 CSSCI源期刊或 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 1 篇以上,或被SCI、EI、ISTP 收录 1 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 或由省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 1 部;

4、或正式出版本人主编或参编经国家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高等学校规划教材、教学参考书 1 部以上,本人是主要完成者(前二名)。上述科研成果必须与所申报的专业学科点相吻合。第五条 首席教授岗位的选聘程序(一)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和发展规划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征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首席教授岗位设置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二)学院公布当年可竞聘的首席教授岗位数、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等,原则上每 3 年选聘一次。(三)符合条件的教授书面申请并提出本学科发展的设想和初步规划,填写江西警察学院首席教授聘任申请表(一式两份)。(四)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和发展规划处对申请者进行资

5、格审查,并公布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五)组织人事处将通过资格审查者的有关材料及 2 项代表作送校外专家评审。(六)院学术委员会采用答辩、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确定首席教授候选人,经公示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首席教授人选。(七)院长与受聘首席教授签订岗位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期满后聘任合同自动解除。第四章 岗位职责及职权待遇第六条 首席教授的岗位职责(一)掌握本学科最新的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学科建设三年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制(修)订。学科建设三年规划要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在聘任后的第一年内完成;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在

6、每年的二月底前完成,并送组织人事处、科研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备案。(二)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每年承担本学科本(专)科生1-2 门主干课程教学任务且教学质量评估为优良。(三)组建并培育学术团队,为本学科建设培育后备人才,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聘期内,积极申报校级以上创新团队或自行组建创新团队,成员保持相对固定,具有合理的年龄和职称结构。所在学术团队除首席教授本人成果外,团队成员还须完成以下科研任务:1、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 3 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点教研项目 1 项。(四)与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固定的合作

7、与交流关系,每年协助选派 1-2 名青年教师赴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不少于 6 个月的合作研究。(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组织学术活动,每年举行 2 次以上公开学术报告。(六)在三年聘期内,本人还应完成的科研任务(符合其中任一款):第一款 科、教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 1 项。第二款 完成下列科研任务:1、由省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 1部(第一作者);或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6 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1 项。2、主持教育部或国家人文社科、自然科学项目 1 项。第七条 首席教授的职权(一)参与本学科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二)

8、完成本单位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托自己的重要课题和项目,自主组建科研队伍。(三)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前提下,自主使用经费。(四)经院长批准,可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和举办小型学术会议,其费用在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如举办全国性大型学术研讨会或国际学术研讨会,首席教授可拟定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报科研和发展规划处,经学院审批后,列入学院学术交流工作计划,其经费由学院安排。第八条 首席教授享受的待遇(一)首席教授岗位初聘者,每年除享受正常的绩效考核奖金之外,额外享受每年 3 万元的绩效考核奖金。三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通过竞聘续聘者,每增加一个聘期,每年绩效考核奖金标准增加 1 万元。

9、第三个聘期后继续参加竞聘并续聘者,其每年奖金标准不再增加,即每年给予额外绩效考核奖金的最高标准为 6 万元。(二)学院每年为每位首席教授提供 5 万元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首席教授聘期内申请获批的科研项目仍按学校科研管理规定享受经费配套资助;学院针对设立了首席教授岗位的学科,搭建个性化科(教)研基地、平台,并重点给予专项经费保证。(三)每位首席教授配备 1 名青年教师助手;提供 1 间工作室,配备电话和计算机。(四)在聘期内可安排出国(境)进行 1 次学术交流(以会议通知为准)。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第九条 首席教授岗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期内由学院有关单位每年对其履行岗位职

10、责情况进行考核。(一)第一年度主要考核:第一年度考核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会议考核,对所制(修)订的学科建设三年规划及团队建设方案是否与本学科的发展要求相适应、是否切实可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给予合格和不合格的认定。不合格者其首席教授资格自行解聘。学科建设三年规划、团队建设方案(含人员组成、科研方向、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及修订后送组织人事处、科研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备案。(二)第二年度主要考核:1、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2、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必须完成 1/3 以上的科研任务。第二年度考核采用书面考核方式,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科研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等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给

11、予合格和不合格的认定。(三)第三年度(聘期综合考核)主要考核:1、聘期内个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完成情况。2、聘期内学术团队的绩效情况(团队成果、青年教师的培养等)。3、聘期内学术报告及学术研讨会举办情况。4、学科建设三年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聘期综合考核由学院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并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给予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的认定。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工作。聘期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记名评分。考核计分细则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和发展规划处等部门另行制订,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第十条 首席教授额外绩效考核奖金每年先按 1.5 万预发,余下部分根据年度(聘期)考核情况发放:第一

12、年度考核“合格 ”的暂发总额的 70%,考核“不合格” 的首席教授岗位自行解聘,且余额不再发放;第二年度考核“ 合格” 的,暂发总额的 70%,考核“不合格 ”的暂发总额的 50%;聘任期满后,根据聘期综合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合格档次(60 分以下)的,按每年 1.5 万发放;合格档次(60-75 分)的发放总额的 80%;良好档次(75-90 分)的,发放总额 100%;优秀档次(90 分以上)的,另外给予 1 万元的奖励。第十一条 首席教授岗位一经聘任,不得随意辞职。第十二条 确认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予以解聘,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所制(修)订的学科建设远景

13、规划纲要和学科建设三年规划不适合学科建设的需要,没有得到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可的,以及第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首席教授岗位自行解聘。第十三条 三年聘期到期后,自动解聘。若要继续获得聘任,聘期考核合格等级以上者,视同资格审定通过,但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并参加统一竞聘。连续两届获聘并且两个聘期综合考核合格等级以上者,如其年龄符合本规定要求,可自动续聘一届,续聘期内免予年度考核,只进行一次聘期综合考核。连续三届获聘后,如其继续参加首席教授岗位竟聘,续聘后首席教授岗位考核及待遇按第三个聘期标准执行(每年给予额外绩效考核奖金 6 万元)。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五个一 ”工程奖、教育部 优秀教学成果 奖视同国家级奖励。本办法所称省(部) 级奖 励指省( 部) 自然科学 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际合作奖、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五个一 ”工程奖、省 优秀教学成果奖。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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