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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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 .瓦斯防治 .突出防治 .安全监控胡能应2009 年 1 月2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 .瓦斯防治 突出防治 .安全监控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第一节 通 风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 1 规定。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 要求。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 规定执行。无瓦

2、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 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 2 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 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 过 34时,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 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

3、设施。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m3。3(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 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 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 年修订 1 次。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

4、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进行 1 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 应根据实际需要随 时测风,每次 测风结果 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 前,必 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 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二

5、)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设置栅栏及警标,经 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 须立即处理。掘 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 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 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 处理瓦斯,只有在 2 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 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 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 专人警戒。(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 调整通风系统, 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4间距小于 20m 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

6、必须遵守上款各 项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 须安设 2 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 2 道反向风门。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 15,并 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且必 须装设甲烷断电仪。(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

7、超过 4m/s,并 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 (区域串联)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 须 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 前,可将此种回 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 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为构成通风 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

8、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 2 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5全措施,报企业 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 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 置 1 条专用回风 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 为回风巷

9、。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一次串联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 2 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 2 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 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 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6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

10、%,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 严禁同时作业。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

11、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必 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 风墙、风 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7置风窗。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 1 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

12、力测定。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 充修改。多煤 层同时开采的 矿井,必 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 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 内开动。在建井期间 可安装 1 套

13、通风机和 1 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 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 产要求时,可 继续使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 6 个月检查维修 1 次。(六)至少每月检查 1 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 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

14、的 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8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 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 电话,并有反 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 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 须立即停止

15、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 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 1 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 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 助通风机,但必 须供给辅 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

16、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 风 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9(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17、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 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规定。(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 电。(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 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 专用 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 应有专人检查次,保 证 局部

18、通风机可靠运转。(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 2 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 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

19、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 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 4 倍的风量。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 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 组、5t 以上的10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1 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0.5%。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 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

20、m 、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 扩散通风。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 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 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 3/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 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21、 m 3/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 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 矿井中,相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 m3/t 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 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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