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 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
2、建设活动。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第五条 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第七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第二章 建设程序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
3、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第九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第十一条 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4、。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 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一安排、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总公司建设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制定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编制总公司中长期和五年发展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重大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和评价,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审批、类变更设计审批、概算调整等工作,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
5、复。(三)组织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指导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核管理,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实施。直接派出项目管理机构对特殊结构、地质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实施管理。(五)负责实施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指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客运专线和重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六)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规模调整、方案变更以及协调地方政府或其他出资人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铁路建设项目环保、劳保、水保和节能工作。(七)组织铁路建设技术攻关以及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
6、发和应用等工作。(八)负责组织总公司管理的建设物资联合采购和供应管理工作,处理物资招标采购及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投诉。(九)负责铁路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组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对建设单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建设项目的法人,包括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区域化管理要求,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负责。第十六条 铁路公司负责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建设难度大的项目等建设工作,承担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工程实施、
7、运营阶段资产管理和资产经营开发。第十七条 铁路局负责既有线、枢纽和局管内新线的建设管理工作。铁路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引入铁路枢纽、既有线和大型客站部分,可委托铁路局代为建设,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应签订委托代建协议。铁路局负责协调管内铁路建设与地方的关系,做好管内总公司其他工程项目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铁路局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组建区域性和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内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确保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总公司
8、制度标准,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等全面负责。(二)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勘察大纲,验收勘察资料,核实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费用,与产权单位签订道路(管线)改移等有关协议,负责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和施工图审核。(三)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负责物资设备招标工作,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四)组织办理规划选址、环评、水土保持、土地、节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立交、压覆矿产补偿等手续,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补充、变更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护有关工作。(五)负责建设项目的
9、征地拆迁工作,落实总公司与有关方面合作要求,负责与地方实施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督促落实地方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和资金到位;落实项目沿线综合开发有关工作。(六)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制定营业线施工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设计交底,办理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手续;按规定编报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七)负责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合同履约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八)负责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健全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事故处置
10、机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九)按规定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竣工决算和工程总结;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文件归档和档案移交。(十)负责建设项目维护稳定和廉政建设等工作。第四章 开工前期工作第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运输经营、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总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完成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科学合理提出建设方案、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投资预估算和项目工期建议,作出投入产出综合分析等经济效益评价,并提出综合开发机会研究相关内容,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完成初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工作应通过多方案比选,优化确定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大技术方案、运输组织及运营管理模式,充分论证项目的经济性、技术性和可实施性,科学合理提出投资估算和建设工期,并明确项目经营开发、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的前置性文件报批工作,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和初步设计文件;签订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