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 税机关 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 税 机
2、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 税 机关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 税 机关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 税 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