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京残发201127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2008 年底,我市出台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京残发2008 82 号、83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两年来,办法和细则的实施对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一致好评,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与残疾 儿 童 少 年 的 康 复需 求 与 服 务 不 相 适 应 的 问 题 。为 此 ,我 们 重 新 制定了北京市残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文 件 2 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现予印发,请
2、遵照执行。北京市残联 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二 一 一 年 四 月 十 八 日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 3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 17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
3、内指定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第三条 残疾儿童少年经过评估需要配发辅助器具的,在市残联当年确定的辅助器具配发目录范围内免费配发。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或处理器升级的
4、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 4 次。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信息咨询、适配评估、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维修更换、租赁等其他辅助器具服务的,参照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京残发2010 48 号)执行。第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每月康复费用不足(含)500 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每月康复费用超过 500 元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70%给予补助;在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 500 元,肢体、智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 15
5、00 元,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 2000 元。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不予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第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程序为:(一)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 3 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
6、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相 5 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三)评估。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其中申请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对象,区(县)残联联系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进行功能评估。(四)审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予以审批,并在审批表内注明补助项目。对于申请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及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需报市残联审批。第六条 残疾儿童少年需要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后,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原
7、则上每半年报销领取一次。第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后,由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持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结算,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第八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专项经费列入区(县)残联年度预算,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第九条 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本系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制度,每年对本系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进行年度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于每年 1 月份共同公布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
8、单。各级卫生、 6 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指导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服务工作。第十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批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信息数据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康复补助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对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发放补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康复补助。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执 行 ,北 京 市 残 疾 儿童少
9、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京残发2008 82号、8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附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主题词:残疾儿童 康复补助 办法 通知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18 日印发 7 附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区/县: 街/乡/ 镇: 居/家/ 村委会: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残 疾 类 别 残疾程度 残 疾 发 生 时 间残疾人证号 监护人或家长姓名联系电话 与残疾人关系像片家 庭 是 否 享 受 低 保 是否 家 庭 是 否 享 受 城 市 重 残 人 生 活 补 助 是否申请理由监护人或家长签字: 年 月
10、 日申请补助项目辅助器具配发 具体项目 康复补助 康复救助拟前往机构名称 训练内容 训练时间 居(村)委会意见签字盖章: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残联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8 注:基本情况由家长或监护人填写,逐级上报至区(县)残联审批。“ 申请补助项目” 栏为单选 ,一项一报,并需在具体项目中,注明申 请辅助器具名称,申请到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需注明机构名称、训练内容、时间;区(县)残联意见,需注明补助方式, 补助金额,入住康复机构名称。人工耳蜗植入或升级要经市残联审机构评估情况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区县残联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市残联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训练持续时间 训练起止时间收费标准 元 /月 收费总额 元机构训练情况家长(监护人)签字: 机构盖章区(县)残联补助补助金额: 领取人签字: 区县残联盖章年 月 日 备注 6 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