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 矿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0 号, 2014 年 8 月 31 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令公布 , 2015 年国家安监总局第 77 号令修正)第 五
2、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实施监督管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实施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 2017 4 号) 文件 : 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设计生产能力 1 万吨 /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二、设计生产能力 1000万吨 /年以下且设计边坡 200 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三、设计总库容小于 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令公布, 2015 年国家安监总局第 77 号令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
4、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 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
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
6、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 、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 他事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县辖区内以下非煤 矿
7、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一、设计生产能力 1 万吨 /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二、设计生产能力 1000万吨 /年以下且设计边坡 200 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三、设计总库容小于 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令公布, 2015 年国家安监总局第 77 号令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1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1 份; (三)
8、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1 份;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1 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九、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823998 投诉 电话: 0778-8828573 附件: 非煤矿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行政审批流程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通讯 地址 邮编 工作 联系人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单 位 文 件 号 设计单位 资质 等级 安 全 预 评 价 单 位 资质 等级 设 计 能 力 ( 库 容 ) 开 采 方 式 ( 筑 坝 形 式 ) 项 目 总 投 入 预算 其 中 : 安 全 投入 预算 项 目简介: 项目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 有害 因素: 预评价 报告 意见 和建议 落实情况: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