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丰台 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孵化能力,营造促进我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 国科发高 2010 680号 )及市科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科发 2010700号),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 丰台区 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下简称“孵化器” ) 是指 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 域内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经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
2、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 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在孵化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2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 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五条 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
3、等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 六 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 七 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 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在丰台区创业就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 条件 及程序 第 八 条 区科委 负责 本 区 孵化 器 的
4、认定工作 , 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 九 条 依法成立,在 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 注册 ,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申请认定为 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 3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 情况良好 ; (二) 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 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 识 ; (三)拥有 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孵化场地面积占孵化机构总面积的 75%以上 ; (四)在孵企业超过 2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 ; (五)拥有不少于 200万元的孵化
5、资金并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 ; (六)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能够积极投入自身专业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上 年度要有一定额度的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或资源整合等方面的投入; ( 七 )拥有科技条 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 ; ( 八 )有优化的收入结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 20%以上,或至少连续两年按 10%以上比例增长。 第 十 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成立,在 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 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办公及孵化运营场所在孵化
6、场地内 ;企业注4 册资金一般不超过 300万元,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 3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 500平方米 ; (二)主要从事 高新技术产 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够按要求向孵化机构上报统计报表 ; (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 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负责人是熟悉 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 (四)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 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符合丰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 (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 十一 条 孵化器 运营主体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 , 填报 孵化器认定
7、 申报书 及相关附件材料 。 第 十二 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对提出申请的 运营主体 进行书面 资料审核和实地考查, 形成孵化器资格审查意见, 经 研究 通过的 授予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 第十三条 区科委每年对孵化器 进行复核,复核 条件 与认定一致。 区 科委对复核不合格的孵化 器 ,取消其资格 ; 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 第 十 四 条 经认定的孵 化器 ,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5 时,需向 区 科委备案,由 区 科委确认其孵化 器 资格。 第十 五 条 工商 注册 、税务 登记、 经营场地迁出丰台区的,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 孵化器资格; 如孵化 器 出现申报 、复核 不实或 违规违纪等问 题, 区 科委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孵化 器 资格 ,不再予以认定 。 第四 章 附则 第 十 六 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丰台区 科 学技术 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十七 条 本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 30天 后 施行。原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 办法 (丰科字 2012 9号) 终止执行。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 6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