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业务知识及文件汇编-66-6.失业保险6.1 失业保险概述6.1.1 失业和失业保险概念一、失业人员的概念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 员 和 新 生 劳 动 力 中 未 实 现 就 业 的 人 员 。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所 指 失 业 人 员 只 限 定 为 就 业 转失 业 的 人 员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我 国 目 前 的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是 16-60 岁 , 体 育 、 文 艺 和 特 种 工 艺 单 位 按 照 国家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后
2、可 以 招 用 未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对 企 业 中 男 年 满 60 周 岁 、 女 年 满 50 周 岁 的 职工 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中 男 年 满 60 周 岁 、 女 年 满 55 周 岁 的 职 工 实 行 退 休 制 度 , 对 从 事 有 毒 、 有 害 工 作 和 符合 条 件 的 患 病 、 因 工 致 残 职 工 可 以 降 低 退 休 年 龄 。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的 人 员 都 可 以 寻 求职 业 , 从 事 社 会 生 产 经 营 等 活 动 , 并 取 得 合 法 收 入 。 所 谓 有
3、劳 动 能 力 , 是 指 失 业 人 员 具 有 从 事 正 常 社 会劳 动 的 行 为 能 力 。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的 人 员 , 若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劳 动 能 力 , 也 不 能 视 为 失 业 人 员 , 如 精 神病 人 、 完 全 伤 残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社 会 性 劳 动 的 人 员 等 。 目 前 无 工 作 并 以 某 种 方 式 寻 找 工 作 , 是 指 失 业 人 员有 工 作 要 求 , 但 受 客 观 因 素 的 制 约 尚 未 实 现 就 业 。 对 那 些 目 前 虽 无 工 作 , 但 没 有 工 作 要 求 的 人 不 能
4、 视 为失 业 人 员 。 这 部 分 人 自 愿 放 弃 就 业 权 利 , 已 经 退 出 了 劳 动 力 的 队 伍 , 不 属 于 劳 动 力 , 也 就 不 存 在 失 业 问题 。二、如何认识失业问题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
5、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 年底,人口总数达 12.5 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 7.1 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 10 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
6、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每年新增劳动力在 1000 万人左右,农村失业保险-67-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 3000 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另外,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员问题将要逐步得到解决,多年来积淀的大量冗员进入社会竞争就业岗位将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
7、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发展
8、经济开发就业岗位,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内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1)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
9、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十分广泛。 (2)强制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在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安排使用,不需要偿还。 (4)社会化。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多渠道,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分担。(5)待遇水平适度。失业保险待遇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尽可能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6)适当积累。在采取现收现付办法的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备应急之用。 (7)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都是政府行为,都侧重
10、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并以货币为提供帮助的主要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从我国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广覆盖的原则。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甚至新成长劳动力中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条件,需要有一个逐步
11、发展的过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几次扩大覆盖范围。从今后发展看,目前的覆盖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以实现广覆盖的目标。 (2)坚持低水平的原则。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是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业务知识及文件汇编-68-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社会财力都很有限,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失业保险,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待遇的低水平可以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另一方面,目前多数地方群众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适当保持低水平,可以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也有
12、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 (3)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的原则。在我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目前主要体现在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定期发放失业保险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的失业人员支付医疗补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提供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从今后发展看,还有必要从其他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有条件时,可以考虑失业人员如何继续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问题,此外,失业保险金还要根据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失业保险不同于社会救济,不局限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单一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如何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至
13、关重要。因此,它还具有促进就业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提供资金补贴来实现,以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是我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宗旨。 (4)坚持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用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缴费制,由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有的国家也采取由用人单位一方缴纳的办法,而国家财政主要承担管理费用和弥补赤字,这是主要模式。二是通过国家税收解决资金。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这一模式。我国一直采用缴费制,1999 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由企
14、业单方缴费;失业保险条例调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费,财政予以补贴。这种三方负担失业保险费用的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散压力,不会造成某一方负担过重,影响基金收入。应当说,这一原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保证失业保障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6.1.2 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 1986 年正式建立的。1986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86 年1993 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 年 4 月
15、,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 1986 年建立至今,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有关规定,从
16、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其中半数以上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许多地方还运用基金支持“关、停、并、转”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998 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69-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
17、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窄,只是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造成了这部分人“有险无保” ;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覆盖范围窄,又仅限于用人单位单方缴费,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三是统筹程度不高,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市县统筹,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场
18、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密切结合,加快了制订新的失业保险行政法规节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向国务院上报了失业保险条例 (草案) 。1998 年 12 月 1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 1月 22 日,发布了国务院第 258 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条例吸取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有益做法,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服务改革和稳定大局的精神,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
19、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6.1.3 失业保险条例解读条例分设总则、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罚则和附则,共 6 章 33 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从单位来讲,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个人来讲,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 ,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
20、险费。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失业人员可享受到哪些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来说,包括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 助 金 ,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死 亡 的 失 业 人 员 的 丧 葬 补 助
21、 金 及 其 供 养 的 配 偶 、 直 系 亲 属的 抚 恤 金 。 另 外 , 还 可 以 为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开 展 职 业 培 训 、 职 业 介 绍 的 机 构 或 接 受 职 业培 训 、 职 业 介 绍 的 本 人 给 予 补 贴 , 以 帮 助 失 业 人 员 实 现 再 就 业 , 并 减 轻 失 业 人 员 的 经 济 负 担 。 失 业 保 险金 的 标 准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 原 则 是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高 于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 医 疗补 助 金 的
22、 标 准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抚 恤 金 的 标 准 应 参 照 对 当 地 职 工 的 规 定 办 理 , 一 次 性发 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 1年不足 5 年的,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10 年以上的,最长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业务知识及文件汇编-70-超过 24 个月。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除了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外,还必须符合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
23、个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另外, 条例还对哪个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基金如何统筹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6.2 失业保险征缴具体规定6.2.1 缴费主体确认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 ,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六类:第一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
24、外资、合资、乡镇等所有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私营企业业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第二类:经费核拨、核补、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职工) 。第三类: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社会团体设立的常设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是指参加社团活动的会员) 。第四类:民办非企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研机构等) ,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五类:机关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第六类:个体工商
25、户的雇工;雇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6.2.2 缴费标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缴费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 50%的,按 50%计缴,以后有新规定从其规定);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计缴。单位缴费比例为 2%,城镇户口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2009 年一年时间:单位缴费比例为 0.2%,城镇户口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0.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6.3 相关规
26、定介绍失业保险-71-一、失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的 30 日内,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建立参保档案,记录参保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记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面,同其他险种一样,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被保险人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征收个
27、人所得税前从其工资中扣缴。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列支。另外,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清算人、单位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
28、政补贴;(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按照现行规定,失业保险基金除留足一定期限内的支付费用外,结余部分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库券。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行政监督;各级人大、工会及其他相关组织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法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另外,我省还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区域为单位进行核算
29、。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应当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上缴调剂金的比例需要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市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三、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3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补助金是按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具体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业务知识及文件汇编-72-准由各市参照当地职工平均门诊费水平及其他有关因素确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时即行停止。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31、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
32、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1%与缴费月数的乘积。职业介绍补贴及职业培训补贴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四、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城镇户籍的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
33、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非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 1 年以上的,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另外,规定单位应在与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将失业被保险人的名单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给被保险人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五、失业保险的申领办法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城镇户籍被保险人,还是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
34、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手续呢?对于本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需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证。然后凭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失业后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凭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失业保险-73-关系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
35、的裁决书、判决书和流动人员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申办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回原籍享受待遇的,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对于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凭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判决书以及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其家属可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核发其失业保险金)的社保机构办理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手续。失
36、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六、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及领取期限的核定我省失业保 险 规 定 , 失 业 人 员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 根 据 其 失 业 前 的 缴 费 年 限 确 定 : 缴 费 年 限 1至 4 年 的 , 每 满 一 年 可 领 取 1 个 月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 4 年 以 上 的 , 超 过 4 年 的 部 分 , 每 满 半 年 可 增 加 1 个月 。被保险人第一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其实际缴费年限(含重新就业前、后的)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换算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
37、业又再次失业的,再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每次失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后,未领完的核定领取期限(包括办理了申领手续但未领取的期限)可以结转使用,但结转后合并计算的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关于医疗补助金,则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除外);已改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治疗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和非城镇户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均属一
38、次性发放。七、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单位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职工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从办好手续的下月起,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提请注意
39、的是,失业保险金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除外)。已改由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的,此项待遇相应取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 间 死 亡 的 丧 葬 补 助 金 及 其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抚 恤 金 , 由 社 保 机 构 一 次 性 计 发 给其 家 属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业务知识及文件汇编-74-对于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
40、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恢复按规定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八、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验证和停止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二个月起,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都要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资格验证确认。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并出示身份证、失业证或流动人员就业证、求职或培训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安排验证时间,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准确记载查验结果情况。对于确实出现停止领取情形等不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不能为其开具领取单证,但要告之其不能领取或不能继续领取的原因,耐心解释有关规
41、定;对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应为其开具领取单证。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 15 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或者应征服兵役、升学、移居境外;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九、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被保险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
42、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随同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该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可以结转使用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失业的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相同的,失业后可以在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其原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原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43、;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总额的 1/2 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对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办理手续,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十、失业保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衔接失业保险是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为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是国家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两者都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相互配合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
4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997 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失业保险-75-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上述规定,城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管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要家庭人
45、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十一、失业保险的管理监督及争议处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46、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以及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当单位与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
47、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